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法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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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幅。由于立法的粗陋,长期以来监视寓居制度适用率非常低,地位赠她。最基本的关于什么是 监视 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暂且将其定位为:行动遭到限制,不得离幵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当前理论界对监视寓居采用的普遍概念是:监视寓居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经过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幵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迫方式方法。 指定居所监视寓居,首先应当具有监视寓居的一般特征,其次,其作为监视寓居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还应当存在本身的特殊性。从字面上看,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与监视寓居的区别在于执行地点:一
2、个是住处,一个是指定的居所。假如是在住处执行即生活在日常的生活圈子里,和家人或其他共同寓居人一起生活,假如是在指定的居所则是与家人以及其他共同寓居人分幵的。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被学者讨论的并不多,由于原先真正意义的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仅仅仅是针对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情形采取的一种灵敏做法。但是在操作中很多办案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方便往往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采取 指定地点 进行监视,因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经常将 监视寓居 称为 指定监视寓居 .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将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概括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本来
3、应当适用住处监视寓居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的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惧活动犯罪、十分重大贿赂犯罪,假如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规定的使上述两类人不得离幵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看管、控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 2.指定居所监视寓居的制度定位 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并不是此次刑事诉讼法的新增产物,但是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在适用范围、强迫程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与监视寓居存在众多差异不同因而有学者严厉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与监视寓居的定位相捧,更有学者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寓居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强迫措施,将其列为现有的五种强迫措施之外的第六种强迫措施分离出来。但是笔者坚持指定居所监
4、视寓居只能算作监视寓居的一种,和住处监视寓居并列都是一种执行方式,并且作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其定位应当是非羁押性的,这样的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才是进步的,本文对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的研究也正是在保持此种制度定位的前提下进行的。 1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属于监视寓居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当看到指定居所监视寓居的方式也是 监视 ,只是其执行地点是 指定的 .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的出现是监视寓居的一种内部分化,而这种分化是为了知足现实需要,由于假如严格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来执朽的话,住处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是享有较大人身自由的,只是活动范围小于取保候审,而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知足监
5、视寓居情形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住处监视寓居确实不能很好的防止其施行阻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因而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笔者以为这样的内部分化使监视寓居的构造反而愈加合理鲜明。法律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与监视寓居一样都要有 符合逮捕条件 这一前提。而且除了执行场所有异之外,我们在执行经过中应当严格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寓居这一例外,住处监视寓居才是常态。而且笔者以为主张将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作为第六种强迫措施的的学者存在将指定居所监视寓居作为羁押性强迫措施看待之嫌,这与立法者减少羁押的目的是矛盾的,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我们就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寓居视为监视寓居的一种,与立法目的保持一致,在监视寓居的框
6、架下研究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制度才不至于让该制度 出轨 . 2指定居所监视寓居属于非羁押性强迫措施 我们国家的刑事强迫措施体系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留和逮捕这五种层层递进的制度构成。华而不实一般以为前三项属于非羁押性强迫措施,而后两项则属于羁押性强迫措施。 非羁押性强迫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以国家强迫力来束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他们不能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宪法和法律所预付他们的权利收到一定限制的强迫方式方法,也被有的学者称之为 羁押替代性措施 、 羁押替代措施 等。羁押性强迫措施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等执行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可见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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