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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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法制史论文秦自商鞍变法以来,就开场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商鞅变法的内容,以(史记商君列传所载内容,有关于农业、军事、基层组织等方面。其详细内容和措施,没有完好录入,今天只能靠(史记所载的少许内容去想见商鞅变法的经过了。从法令颁布之后: 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讲,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就可看出 法令 是合适于秦的情况的。他们能够通过战场上杀敌获得军功,打破了 军功世袭 的传统;能够通过农业生产获得奖赏。从各方面充分调动秦人的积极性。单从其变法的效果就能够看出其法令的深人人心。结果又从另一侧面展示了秦人在未变法之前的情形
2、:山有盗贼,民勇于私斗,乡邑不治等与变法后不同的情景。这样的社会条件难怪秦孝公要积极的在全国求贤了。商鞅变法所获得的成就及法令的深切进入人心,并没有由于商缺本人的被害而趋于停止。变法经过中,很难不触及王公大臣的利益。这是古今所有变革经过中从不缺少的因素。商鞅由于触犯太子的利益,在太子上台之初就竭力的铲除他。他逃到一个客栈要求躲避,但依他所制定的法令,没有 凭证 不允许客栈收容陌生人,因而他被拒之门外,最后无处可逃被追杀。固然他是法令的制定者,但是仍然受着自个制定法令的约束。太子痛恨的是商鞅本人,而非商鞅制定的法令。假如他将与商鞅有关的一切都予以废除,恐怕秦人的混乱局面还要持续更长时间,秦的富国
3、强兵之路和统一全国,还得加以更多的时日或许就是一个梦想。秦的法令至商鞅变法制定后再到之后的延续,是被秦人接受并予以积极支持的,并且构成了传统。之后的百年时间,出现了 荆轲剌秦王 。未统一之前,燕太子丹曾派刺客荆轲去刺杀秦王政,以图实现阻碍统一的步伐,才出现了 图穷匕见 的惊险一幕。但正是这一幕,却恰恰具体表现出了秦人的守法传统。 轲既取图奏之,秦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因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椹之。未至身,秦王惊,自引而起,袖绝。拔剑,剑长,操其室。时惶急,剑坚,故不可立拔。荆轲逐秦王,秦王环柱而走。群臣皆愕,卒不起意,尽失其度,而秦法,群臣侍殿上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
4、召不得上。方急时,不及召下兵,以故荆轲逐秦王。 此情此景,秦王政生命危在旦夕,那些食君俸禄的臣子,他们有义务有责任去保卫秦王的安全,就算牺牲自个的生命也是应该的。但事实却没有如此,而是他们作为 看客 目击了这惊险的一幕。他们的行为讲明了他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法律不允许他们那么做,他们就天经地义的不做了,以致于成为严格的守法者和执法者。 荆棘剌秦王 正好反映了秦人的守法意识,固然这在后世看起来非常呆板或者愚钝,但却是全国上下统一遵守和执行的。 秦人的勇于战斗、不怕牺牲、恪尽职守恐怕都与商鞅变法的 法治 传统息息相关。 秦孝公之后的君主都在因循商鞅的 法治 道路上前进。处于商執变法后到统一的
5、这段时间内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下面简称 睡简 )是商鞅法令的继承和延续。 睡简 是秦律的极小部分,但内容却特别广泛,牵涉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华而不实关于奖励和惩罚并行,真正做到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从(语书和(法律答问就能够看出执法者对 法令 的依靠,大大加强了 法治 的安全性。华而不实又有官吏适当酌情处理的规定,是对 法治 为主补充下的 人治 ,降低了 人治 的危险性。 法治 和 人治 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此消彼长。当 法治 居于主要地位时, 人治 就会有所削弱;当 人治 居于主要地位时, 法治 的传统就会遭到践踏。依法治国是我们如今大力提倡的治国方略,适当的法官的酌情处理是我们国家如
6、今普遍实行的。以 法治 为主,带有 人治 为辅的思想,却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就已经确立了。 睡简 展示的秦律的完备性,很容易理解秦人 勇于公斗,怯于私斗 ,国家安宁团结而稍有反对势力,直到最后的统一全国。 睡简 中的法令,丝毫看不出后世所形容的残酷来。百年之后的秦人,由于代代都有 勇于公斗 的传统和国内安宁的环境,秦人对法令的遵从是当时其他任何国家都不曾有的。魏国曾有李悝变法,楚国有吴起变法,也都有良好的结果出现,但都因他们的逝世而使法令没有持续下去,唯独商鞅法令是延续下来并构成了传统。秦人经过百年的影响,其 守法 是构成习惯的。当然,并不是讲秦人就不犯罪了,有良好的传统习惯不代表每个人都是如此
7、。任何国家制度下都有犯罪,社会国家也不例外。所不同的只是犯罪人的多少而巳。 二、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 稳定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这样既要求有大量的制定法律的人力投入,又会造成对法的适用对象 百姓利益的忽视,更会降低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使权威性大大下降。诸如上述诸种不利因素使法的稳定性逐步确立。古代的例子:晋国的子产铸刑鼎、(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无疑都是将法的稳定性作为主要特征予以保存,防止任何人对法的执行经过中有所改动,对 人治 的随意性予以杜绝。当然,法的稳定性并非一成不变:新王朝在统一后可能将旧王朝的法令予以全部废除,一个朝代内部也会有法令的变动问题。这就产生
8、了法的继承问题。我们国家古代的法令继承尤为明显。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如此叙述 自商鞅变法相秦孝公以强,秦人世守其法,是秦先世所用者,亦商鞅之法也。鞅之法,受之李悝。悝之法,撰次诸国,岂遂三代先王之法存在华而不实者乎 商鞅之法,故李悝之法也。汉兴,约法三章,蠲削烦荀,然缺乏以御奸。萧何于是據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其三章何所增,其六章即李悝之(法经也。 沈家本先生的论断,可以以由1975年在湖北云梦发现的 睡简 和1985年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下面简称 张简 )予以印证。可以以弥补 汉律以佚,然(史(汉纪传表志,时得一人一事之故,推就当时律制。 的缺憾,也为二千年的空白增添了
9、些许斑点。从这些许的斑点中,能够窥探出其法律的继承性问题。现就两种律令做简单的比拟: 固然两个律令都不是全部的秦律和汉律,但 睡简 与 张简 单从律目上来看,就有九个一样:置吏律、钱律(睡简称金布律)、传食律、田律、行书律、效律、傅律、爵律(睡简称军爵律)、徭律。从它们的内容看,又可将其分为内容一样、内容近似以及内容有过之而无不及三类。 一、内容一样的,现举几例如下( 睡简 例前, 张简 例后): 1、关于官吏办案 能否公正的规定: 睡简 中有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为不直 张简 中有 劾人不审,其轻罪也而故重罪劾之,为不直 。2、关于盗窃的数目构成犯罪的问题: 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
10、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 。 盗赃直(值)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钱至二百廿钱,完城旦舂 。3、对强行质押的禁止。 百姓责(债),勿敢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资二甲 诸有责(债)而敢擅强质者,罚金四两 。4、关于发放廪衣的时间问题: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廪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廪之,过时者勿廪。 复以四月尽六月,冬以九月尽十一月麋之。 5、关于犯罪后处 罚金 的问题,二者如出一辙。所不同的是后者所处以罚金一两、二两、一斤等,前者是处以一甲、二甲、一盾、二盾等的问题。这是由于它们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秦时处于统一之前或者统一经过中,罚甲盾或者处以相
11、当于甲盾价格的处理惩罚有利于战争;而后者在统一之后,没有必要罚甲盾,处 罚金 成为直接的处理惩罚手段。以后历代都有,并且至今仍然在我们国家刑法中以附加刑的形式存在。 二、内容相近的例子也颇多,现举几例: 1、享有官爵的人有权利用自个的官爵来赎自个亲属为自由身。 睡简 中有 欲归爵二级以上免亲父母为隶臣妾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免故隶臣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 张简 中有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 。2、对 先告 的从宽处理: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3、关于子告父母的规定: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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