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劳动关系保护的困境与思考,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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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劳动关系保护的困境与思考,劳动法论文摘 要: 互联网分享经济下,新的商业形式和灵敏用工形式不断涌现,互联网劳动关系开场不断走进人们的视野。劳动立法的局限性开场显现,华而不实突出的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以及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我们国家现前阶段互联网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陷入窘境的关键性原因在于劳动法现行保卫形式缺乏,即保卫手段缺少分层分类且保卫范围偏窄。以互联网时代为背景,对当下热议的互联网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并就完善新型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权益保卫提出一些设想。 本文关键词语: 互联网; 劳动关系; 劳动权益;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rnet s
2、haring economy,new business models,and flexible employment have emerged,and Internet labor relations have entered people s vision.Labor legislation shows its limitations,highlighting the issue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At this stage,the
3、 key reasons to identify Internet labor relations are inadequate labor law and regulation,few protection means,and narrower protection scope.Against this background,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Internet labor relations and proposes some ideas for improving the definition of new labor relations
4、and protect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word: Internet; Labor Relation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现下互联网技术与不同行业相结合,产生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 互联网+ 行业,这些行业融入了互联网技术后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推动了全新劳动力市场的构建,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之间也从稳定、单一的传统劳动关系向灵敏、多元化的新型劳动关系转变。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用工形式灵敏多样, 二元论 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难以适用。互联网技术使劳动空间得到延伸,劳动范畴得到拓展,传统的理论已经很难指导当下的劳动关系
5、。 一、互联网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在分享经济中已经成为重要的一环,它把劳动力和劳动资源进行重组,并将其全面整合为一体,改变了传统的劳资格局,打破了固有的用工形式,并转变了旧有的劳动关系的性质,对整个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传统劳资格局改变 互联网劳动者自主权提高。传统的劳资理论以为,用人单位因其占有社会资源、掌控劳动者赖以生存的资金等原因,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则位于弱势,劳动者个人气力难以与用人单位抗衡,所以在立法上应侧重保卫劳动者。1但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市场经济开场转变为以高科技为核心的技术密集型经济。技术密集型产业以技术为核心,而技术的把握和技术的发展关键
6、是人才,尤其是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影响着企业的将来,技术型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密集型产业里技术型劳动者的不可替代性,打破了劳动密集型产业下的劳资格局,劳动者把握了更多的话语权,劳动者地位也得到提升。 (二)用工方式多样化 互联网形式下的用工方式多样化。从用工形式上看 互联网+ 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打卡上班,一些互联网企业,允许劳动者在家里办公,只要完成所规定的任务即可;另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任务,由劳动者自主认领,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这些用工群体的来源多样化、教育背景不一,所以整体质量参差不齐。他们的工作性质、时间长短,对用人单位的经济依靠程度各不一样。一方面,此
7、类创新的用工方式推动了企业、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新型劳动方式产生的纠纷,发生的争议,无相应的法律能够适用,进而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三)劳资性质改变 互联网环境下的劳资关系加强了劳动者自主选择性,方式愈加灵敏,与 管理与被管理 的传统劳动关系不同,二者从 附属 关系向 合作 关系转变,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与企业之间的协议,利用自个的劳动及生产资料,结合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条件,获得相应的收益,并与企业按比例分成。2。这种 平台+个人 劳动关系,具体表现出更多的是劳动者的个性,强调的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协作关系,劳动者的组织依靠性较弱。 平台经济的发展在给劳动用工形式带来
8、宏大变化的同时,也给劳动法理论尤其是劳动关系理论带来了革命性挑战3。这种互联网用工的形式究竟属于何种关系?在确认二者关系时,需注意怎样平衡二者的利益,以确保能够在保卫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促进互联网的发展。 二、互联网劳动关系保卫的窘境 (一)互联网劳动关系界定困难 在传统的用工关系中, 附属性 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而在互联网背景下,十分是平台加个人的形式中, 附属性 认定标准碰到了困难和挑战。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形式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日渐淡化,劳动者的自主性灵敏性益显突出, 附属性 认定标准开场出现水土不服,使得断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成为认定互联网劳动关系的
9、难点。 (二)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规定过于狭窄 从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能够看出,其保卫范围正逐步扩大,更多群体被囊括进劳动者的行列,但当前我们国家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界定劳动者的范围,仅试图通过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确定劳动者的范围。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丰富了劳动用工形式,出现了大量的互联网劳动人员,依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该类人员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卫,其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 (三)社会保险问题突出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只要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个人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互联网环境下,绝大多数劳
10、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往往受雇于多个单位,工作性质呈现短期性和灵敏性,难以明确劳动关系,因而无法通过用人单位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四)权益保障机构执行力不够 固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社保部门能够对损害劳动者权益、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背劳动法规的单位进行处理惩罚,但因互联网环境用工的特殊性,他们无法强迫要求互联网用工平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停止损害劳动权利的行为。尽管法院拥有强迫执行权,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一是耗时较长,不能及时制止用人单位损害劳者权益的行为;二是当下我们国家对 互联网+ 背景下劳动者的保障缺乏系统性,审讯的结果也不一定能获
11、得预期效果。可见,怎样有效保障互联网环境下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德国对互联网劳动关系的法律研究 怎样认定互联网下的劳动关系,是绝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德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其对互联网劳动纠纷的争议案件有较多关注,因而考察德国的相关经历体验对完善我们国家互联网劳动关系的保卫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国在独立劳务者和雇员外,设立了 类似雇员 这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就业主体,指某些在经济上具有依靠性,能得到与雇员类似的社会保卫的个人。类似雇员主体需知足两个条件:一是工作必须亲身执行;二是主要为一个公司或者机构执行工作,或者一半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同一个公司或者机构。4增设这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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