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影响及完善建议,行政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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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影响及完善建议,行政诉讼法论文新(行政诉讼法 下面简称新行诉法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具体表现出在第 2 章内容中,比照旧(行政诉讼法 下面简称旧行诉法 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新行诉法在比拟大的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细主要表如今:第一,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的第 四 五 八 十一 项是明确增加的条文,分别纳入了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权利滥用行为、行政协议;第二,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一 项中增加了 暂扣 和 警告 ,同时将 拘留 修改为 行政拘留 , 没收财物 修改为 没收非法财物 ,扩
2、大了受案范围也增加了准确性;第三,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二 项中增加了行政强迫执行;第四,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三 项将原先申请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行为扩大至所有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和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五,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六 项增加了 等合法权益 ,意味着今后申请行政机关保卫除 人身权、财产权 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第六,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七 项在原先 经营自主权 的基础上增加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 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七,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九 项明确
3、列举了违法 集资 、 摊派费用 两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使条文愈加明确详细;第八,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十 项在没有支付 抚恤金 之外,增加了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和 社会保险待遇 两项内容;第九,新行诉法第 12 条第一款第 十二 项增加了 等合法权益 的表述,将行政诉讼所保卫的合法权益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大至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公法权利。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带来的影响。 一 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权损害时可请求司法保卫的范围。新行诉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意味着扩大了行政相对人请求司法保卫的范围,主要表如今:首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
4、迫执行、关于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以及行政协议等,行政相对人以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现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其次,以为行政机关侵犯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 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以及行政机关未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 、 社会保险待遇 的,行政相对人现可以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司法保卫;最后,现以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 受教育权 、 劳动权 、 社会保障权 等 人身权 、 财产权 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保卫。 二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行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接受法院的合法性审查,这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一
5、定的积极影响。第一、法院愈加广泛的监督制约,会迫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充分考量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第二、越来越多的行政应诉工作,要求行政机关通过集中学习、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行政应诉技能,同时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建设,有利于解决现行政应诉工作没有专门机构负责的现在状况。第三、行政败诉的风险,会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能力,尽量减少案件被诉概率,预防行政行为被诉影响行政效能和行政管理效率。然而,受案范围的扩大也会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首先,行政应诉的压力以及行政败诉的风险会影响
6、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致使行政机关消极行政,不利于社会的有效管理和公共利益保卫。其次,受案范围的扩大,在真正保卫了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同时也给某些行政相对人恶意诉讼提供了时机,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影响行政管理效率。最后,行政诉讼所带来的部分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等后果,会影响行政管理和行政执行的效率,甚至会间接的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 对法院的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必将极大地激发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这对法院的行政审讯能力带来挑战。首先,面对新案件类型,法院缺少相应的行政
7、审讯经历体验,法院审讯人员需要加强知识储备和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应对新案件、新情形的能力。其次,新行诉法施行以前,部分原先由民事审讯庭审理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行政争议现转变为由行政审讯庭审理,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新行诉法的主要内容,协调解决各审讯庭之间的业务分工,切实履行法院司法监督和保障人权的职能。最后,面对激增的行政案件数量所带来的行政审讯压力,法院审讯人员要提高专业审讯能力和审讯技巧,同时法院也应相应增加行政审讯人员的数量,确保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然而,受案范围的扩大也会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急剧增加的行政案件的数量给法院带来了宏大的审讯压力
8、,若法院适应不了增长的人力、物力、财力需求,会导致行政案件的堆积,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卫和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实现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某些法院为了提高考核绩效,解决行政案件堆积问题,单纯追求行政审讯的效率而不顾审讯质量,后果轻则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则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丧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缺乏。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更多表现为形式上的扩大。固然新行诉法在第 12 条第一款中将可诉行政行为类型由 8 项增加至 12 项,但笔者以为这种增加列举式的扩大更多表现为形式上的扩大。首先,增加列举的自然资源的行政确
9、认行为、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等并没有超出旧行诉法概括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兜底条款范围;其次,固然新行诉法 等合法权益 的表示出让学者普遍以为其将权利保卫范围扩大至公法权利,但新行诉法并未明确列举一项类似于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公法权利。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用列举方式确定受案范围的我们国家来讲,没有明确列举将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 等合法权益 的规定有被束之高阁的风险。最后,新行诉法增加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方式,会在司法实践中给人错觉,即只要行诉法明确列举的才属于行政行为诉讼受案范围,使肯定列举更多地成为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根据,进一步加剧受理难的窘境。 二 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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