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适用原则探析,物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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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适用原则探析,物权法论文内容摘要: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 由此也衍生了众多虚拟财产纠纷案件, 但我们国家当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卫基本处于立法空白状态, 因而亟待建立起一套完好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卫体系。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分析, 了解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特征和物权属性, 物权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因而可适用物权法中的物权请求权规则对虚拟财产权利人之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卫, 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良好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 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属性; 物权保卫; 我们国家此前的(民法通则没有直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合法财产的范畴, 2007年公
2、布的(物权法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制内容, 极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卫。此次(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卫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此举具体表现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重视, 但该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仍未达成共鸣,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方面仍存在商榷的空间。且该条文缺乏适用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卫的理论探究仍特别必要。 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一般阐述 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 是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符号等电磁记录。包括广义和狭义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各种存在于虚拟网络环境中具有一定价值且能够为
3、人所支配的财产性权利, 即不仅仅包括虚拟的货币和物品, 还包括电子邮箱、即时通信账号、特定网络运营商发行的电子币等具有一定非物质价值的财产, 且随着当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外延还在不断丰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网络游戏中各种虚拟化的游戏装备、宠物以及游戏货币等。对此有学者以为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性, 这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最本质特征。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特定的网络服务器, 它必须借助特定的网络虚拟环境才能实现其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它本质上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 是由1和0组成的二进制代码, 它无法
4、独立存在, 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 不具有任何物理的外观和形状。 合法性, 是指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获得途径必须符合游戏规则和法律要求。通过使用游戏外挂、毁坏游戏程序、私服等非法方式得到的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为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 法律会对其给予否认性的评价, 甚至会要求非法获得者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限性, 是指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存在状态有一定期限, 由于其存在于网络而虚拟的一个非实体化环境。一个网络账号若离开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就无法继续运营, 虚拟空间的存在衍生了虚拟财产, 若前者不复存在, 那么虚拟财产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自然会随着虚
5、拟空间的终止而消灭, 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固然具有虚拟性且不可独立存在, 但不可否认它是网络使用者通过付出时间、精神、财产等相应代价获得的, 因而其应当具有价值。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可自由地进行交易流转, 具备传统物权理论中对于物的界定, 因而以为网络虚拟财产具财产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知识产权讲、债权讲、物权讲及新型财产权讲。 知识产权讲以为, 虚拟财产具有的客观属性使其在形态上可归属为无形财产, 在类别上可归属为智力成果, 划分为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专有性、
6、地域性四个特征, 但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服务器, 它有载体并不是不可见;知识产权具有的是法定时间的限制, 这并不同于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固定的期限性;专有性是指权利的客体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 但网络虚拟财产 (例如网络游戏) 并不排挤该虚拟设备由其别人使用;网络虚拟财产更没有类似于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 因而该讲并不合理。 债权讲以为, 网络的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债权具有极强的相对性, 其义务主体应该是特定的, 但网络使用者和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明显不符合此特征。且依债权讲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应是一种格式合同, 运营商对该合同只要较低的注意义务, 因而当发生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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