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表演者剧照的肖像权问题研究,表演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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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表演者剧照的肖像权问题研究,表演论文Z 先生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小品演员。2018 年 5 月,其以维护自个的肖像权为由 T 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2018 年 5 月以来,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社区网站多个页面中发布带有自个卡通肖像的动画广告。以为该公司严重侵犯了自个的肖像权,要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 405 万元,华而不实包括广告代言的经济损失 400 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所使用的与原告头像高度类似的漫画形象及某小品的旁白,确实未经原告许可。一审法院审理以为,作为着名笑星,原告的个人肖像具有明显的可辨别性,并根据旁白可将该涉案卡通形象明确指向为原告,
2、作为绘画艺术的一种形式,只要能反映出具有可辨别性的自然人形象,卡通漫画就可成为肖像权法律保卫对象。 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卡通形象用于营利性网站使用,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故判决 T 公司停止侵权,在社区网站主页上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 12 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以为该案涉案卡通形象是小品里的角色,属剧照,表演者对剧照不享有肖像权,且赔偿数额过高。当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肖像的概念和特征 肖像,一般以为具有美术意义以及法律意义两个层面的含义。从美术意义上来讲,肖像是模拟人物外形而描绘或塑造人物形象的视觉及造型艺术,属于造型艺术。法律意义的肖像是自然人基于精神活
3、动而产生的人格利益。关于肖像,民法界没有统一的定义,佟柔教授以为 肖像是公民人身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 杨立新教授以为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张俊浩教授以为: 肖像是采用摄影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笔者以为,肖像是能够再现自然人外貌等特征,为作品所留存的形象。肖像应该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肖像所反映的对象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是作为拟制的人格,不具有外貌形象,因此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而表现。 第二,肖像是一种独立的物,具有物的一般属性。肖像应当是附着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具有独立性,与肖像所表现的自然
4、人形象是相脱离的,能够被人们所使用、传播等。第三,肖像所反映的是真实存在的或者固然如今不存在但曾真实存在过的自然人的形象。这讲明,肖像的来源必须是有根据的,而并非是制作者凭空想象出来的,如孙悟空等形象则不属于肖像的范畴。第四,肖像具有人格利益。固然肖像是一种大部分是以艺术形式来表现的作品,但是这种作品所反映的本质内容则是建立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之上的,是一种精神利益,在法律层面上则反映为人格利益。正式由于肖像所具有的人格利益,在肖像权遭到损害时,通常会伴随着人格权甚至是财产权的损害,所以法律上对肖像予以了专门的保卫。 三、肖像权的概念及内容 一 肖像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
5、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法律将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单独予以了规定。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属性,即固然肖像是独立于肖像人而独立存在的,但是肖像权却不可与肖像人分离,侵犯肖像权的对象主体只可能是肖像所反映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基于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人格利益,因而其本身不属于财产利益,但是由于肖像能够被别人以各种方式方法加以制作和利用,因而往往又与财产利益有着联络。 二 损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固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关于 以营利为目的 的规定很不明确,造成了很多误解,但是笔者以为, 以营利为目的 并不是损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6、但凡属于未经本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别人肖像的行为都可能被看作是损害肖像权的行为。损害肖像权须具备一下三个要件: 1 须有肖像使用的行为。仅仅制作了肖像而没有使用,尚缺乏以构成损害肖像权,或者讲侵权情节较轻。 2 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专有权,肖像的使用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未经同意而使用则毁坏了肖像的专有性,因而具有违法性。 3 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假如某使用肖像的行为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则应当将该行为视为合法行为。这里的阻却违法事由,笔者以为大致能够分为两大类: 第一,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比方在新闻中使用别人肖像,国家机关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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