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关联,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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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法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关联,民事诉讼法论文怎样保证链上证据的真实性?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时,存证的第一个块称之为创世区块,假如有人篡改了第二个块,这会导致块的哈希值变更,并且将使第三个块及其下面的所有块皆因不再具备存储验证的价值而失效,由于前一个块不再是有效的哈希值,所以单独改变一个块,将连带使后面的所有内容都失效。但要防止信息篡改,只要哈希值是远远不够的,区块链还有一个称之为工作量证明的机制,这是一种减缓新块创造速度的机制,比方让证据区块上链,大约需要特别钟计算所需的工作,并添加到一个新的块中。这种机制使其被篡改的难度加大。假如有人想篡改一个块,需要重新计算之后所有的块,所以区块链的安全
2、性来自它创造的哈希值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区块链通过分布式的方式来保卫本身,由于没有任何中心机制来管理链,它采用点对点的网络,联盟链的任何成员都能够参加区块链网络,一旦有人参加这个网络,就会得到区块链网络的完好副本,同步副本能让不同的节点互相验证,如此便能确保上链之后的证据不被篡改。 (二)无需信任的共鸣机制与司法级别的信任机制 信任,无论是传统社会中基于家族纽带和熟人关系而构成的人际信任,还是非个人化的法律所确保的、由各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制度化信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1788年6月20日,在弗吉尼亚州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会议上,制宪元勋麦迪逊讲: 信任的流通比货币的流通更好。 法律一直在设计
3、和执行各种信任机制,以拓展人类活动的疆域、增进社会总体福祉并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3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生产技术,被人们用来创造价值,与人工智能不同的是,区块链是一种交换技术,主要用于记录已有价值,明确权利归属并强迫执行决策,它所建立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共鸣机制,3共鸣机制的产生源于拜占庭将军问题,它结合了数字加密和博弈论,使介入者无须任何外部强迫约束的情况下即自行构成互相牵制的可信环境。区块链 无需信任 指的是系统中所有的介入者能够通过这些机制来达成一些标准的共鸣。权利和信任分散在系统的介入者之间,例如联盟链上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集中在单个个体或者实体。或许更准确描绘叙述区块链的方式不是 无需信任
4、 ,而是建立在分布式信任的基础上:链上的每个成员都是信任系统的一部分。 多年来,作为中介机构的法院能否不偏不倚地查明真相、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会让人有疑虑。在科技化社会的今天,以技术作为 信任机器 取代中介机构,不失为消解怀疑的一条路。诚然,在将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中介机构很难被技术取代,但现前阶段,到达乃至超越司法级别信任之上的技术无疑对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正向作用,区块链技术正是如此。区块链技术在司法级别的信任机制中能够保证上链之后证据的真实性。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没有完全跟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节拍,当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还在试图向裁判水平参差不齐的法院解释存证
5、背后复杂的哈希算法、时间戳原理时,很多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智能合约平台就有 区块链智能合约已获法院认可 的误导之言,而实际上在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出现过此类判决。通过可信的区块链系统,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且通过区块链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特性,会降低司法成本,杜绝以为干扰案件的可能,甚至对整个司法行业的运作形式进行变革。但同时也应当理性客观地对待这项新兴技术,假设最初录入的数据被污染,则其本身就失真,并不是传到链上的证据就是一定真实、可采信的,它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包括链上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与补强,到达相应证明标准,才能作为最终的定案根据。 三、相辅相成:证据法与 区块链 存证技术
6、(一)个案的审视: 区块链 证据能力分析 在证据法视角下讨论区块链存证技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区块链证据能否具备证据能力,而证据能力的认定,需从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层面衡量。以 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为例进行分析。该案中,原告华泰一媒主张被告道同科技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布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并将该侵权网页的URL通过API接口传输至某存证平台,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存证平台通过puppeteer插件和curl插件对目的网页进行截图和源码获取,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将前述获得内容进行打包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保存。后浙江某
7、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保全的电子证据能否被篡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步骤,对区块链保存电子数据进行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查询,查询结果与鉴定结果一致。在百度中搜索 哈希值计算工具 ,通过ATOOL在线工具对侵权文件包进行哈希值计算,得出的SHA256值与FACTOM区块链存放的内容一致。 图3 区块链存证技术运用于民事诉讼的模型 首先,证据合法性的判定,是根据法条的主观认定经过,主要取决于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取证程序以及证据的来源与运用四个方面。该案的取证主体是华泰一媒,经法院审查认定,华泰一媒具有原告资格,故属于合法的取证主体;证据形式是区块链存证平台中的
8、电子证据,2021年9月9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定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质上确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而区块链存证平台本质上只是该案电子证据的载体,对此,虽存在原件和复印件的属性之争,4但并不影响其电子证据的本质,故证据形式亦合法;取证程序是经法院认可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存证公司保全,后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再由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整个流程在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机构见证下环环相扣。通过该案判决能够看出,法院对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持认可态度。根据案情,证据来源与运用均无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因而,该案所涉的区块链存证具备合法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判定,主要围绕证据能否
9、清洁、能否被篡改良行认定。2021年9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于区块链存证真实性的审查及审查要素。该案中所涉电子证据,与传统电子证据不同,其电子数据的生成,系存证公司直接从侵权网页智能抓取,从源头上防止了数据被污染。而对该电子数据的存储和转移,则依托于区块链存证平台,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性、加密性、去中心化以及全节点验证的特征,整个存储经过安全而透明,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完好性和真实性。再者,经过司法鉴定的比对,确认区块中存储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因而,在司法上 完全能够 排除合理怀疑。 最后,关联性判定,即证据与待证事实应有最低限度的证明能
10、力。该案中,侵权网页的截图直接证明了被告道同科技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经过及结果,在理论层面,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而传统的电子证据由于其本身的桎梏,一直以来证明力不强,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该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区块链存证平台利用技术优势解决了传统电子证据的桎梏,实现技术补强,保证了其存储证据的证明力。故而,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 黏合剂 。 综合上述对区块链证据的分析,区块链存证技术并不会改变其所存储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相反,其技术补强所带来的天然公证效力,使得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得到加强,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电子证据予以采信的重要原因。但区块链带来的技术优势
11、,并不代表区块链证据绝对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在运用区块链证据之前,对其证据能力的审查尤为必要。 (二)技术自证的革新: 区块链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 传统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以及对其证据能力的证明,往往由当事人完成,而电子证据的高科技属性,使得当事人难以用与之相应的科技手段同步自主取证、固定。因而,实践中,电子证据往往以书证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形式出现,5这在一定程度上毁坏了电子证据的独立性,6同时,人为地将电子数据原件转化为他种形式的复制件,无疑是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削弱 电子证据本就由于其本身的可篡改性而证明力不高 而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大量案件中涌现出难辨真伪的转化型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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