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滥用危害及规制措施,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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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滥用危害及规制措施,宪法论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或者载体。互联网的影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断加大,并浸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成为了公众了解信息、发表见解和沟通互动的重要渠道。这华而不实,公民凭借互联网这个有效平台行使对及其部门的监督权已经成为当下公民监督权实现的基本形式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使民主法治的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的监督权行使又有着失控的倾向,并对我们国家的执法、司法以及个人隐私、声誉等方面产生了一些负面影
2、响。因而,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就必须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必要的规制,对其范围和边界进行规范,这既能充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又能够确保公民监督权在正确、合理的轨道上行使。 一、互联网公民监督权之界定 我们国家(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渎职行为享有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们国家(宪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需要 接受人民的监督 .从这几个条款能够清楚明晰地看出,我们国家已经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一项根本性的宪法权利。由此拓展到互联网领域,互联网公民监督权就能够定义为公民通
3、过互联网平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各种公权利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可见,正由于互联网条件的涉入,公民监督权的实现不再完全依靠传统的手段,而能够通过选择互联网这个途径对公权利进行监督。这也是公民监督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全新呈现。 一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具有其本身虚拟性、任意性、广泛性等特点,互联网公民监督权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互联网的相应特征。详细分析,其特点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第一,监督主体的普遍性。截至202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华而不实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互联网普及率到达46.9%. 伴随着我们国家网民的数量进一步增长以及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进一步提
4、高,普通公民对的公权利行为就享有了更多的监督途径和时机,更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促进了互联网监督的发展。与此同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够在互联网上充分行使本身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监督权不是专属于某一类人或者某些特殊机构通过赋权形式所获得的特权,互联网监督权的行使主体范畴毫无例外地包含全体社会公民。第二,监督者的虚拟性。需要讲明的是,笔者以为这里的监督者和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层级的概念。监督者是详细介入到互联网监督中的公民,其网络行为直接对公权利行为产生作用,而监督主体则属于监督者的上位概念,华而不实还包含了未实际介入监督的潜在监督者。正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的显著特征,公民在监督权的行使经过中就不可避免
5、地带有虚拟性的特点。在实践中,公民在互联网上只需通过其用户ID便能够进行操作,而用户与IP地址之间的关系也不必然是逐一对应的。监督者身份的虚拟性,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不需要直接接触,这就使得公民能够更为轻松地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第三,监督空间具有不确定性。互联网与现实世界中的地理位置是截然不同的,其信息、言论的发表与沟通是与分布于不同地区的服务器密切相关的。因而,当公民在互联网上发表见解和观点时,并不能因而就无误地断定其所在的精准方位。可见,监督空间的不确定性也是互联网公民监督权所具有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互联网公民监督权的要素 根据法学理论,任何一项权利包括监督权都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
6、三项基本要素组成。在监督主体方面,我们国家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 中国公民 享有监督权。 我们知道,权利的主体范畴一般涵括公民以及法人两个部分。而关于法人能否属于监督主体的范围以及法人能否具有宪法所宣示的一切权利,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从宪法学发展的趋势上看,已有学者提出了用 宪法权利 的概念作为统摄宪法中各种权利关系的总括性概念,用以弥补宪法文本对主体权利未予规定所造成的空缺构造。由此可见,法人也应当作为互联网监督权主体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部分。关于监督客体,大体涵盖国家机关及其公职身份人员两个方面。而监督内容则应当牵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利的行为和结
7、果的合法性问题。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必然遭到互联网其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保障监督权的实现。与此同时,监督主体则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监督客体依靠互联网为主体提供服务,监督内容通过互联网得以展现,以此实现运转。 二、公民滥用互联网监督权引发的负面影响 从主观上来讲,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维护本身权益或公共利益而催促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改正和纠错,通过公民的外部监督和压力,保证国家的权利在合理合法的轨道内运行,防止公共权利的专横与腐败。 但是,互联网监督权好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它的一面能够产生相当力度的监督效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使那些违法行为得到有
8、力查处;另一面,假如没有在合理的界线内行使和展开,就有可能对司法、行政等多方面的有效实现造成消极影响。当下,由于滥用互联网监督权所诱发的社会问题,总体能够归纳为下面几个方面: 一滥用互联网监督权影响司法独立 2020年2月到8月间, 李天一案 一度在网络上备受关注。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互联网、纸质媒体、电视等途径阐发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这华而不实互联网的活泼踊跃程度相对较高,产生的社会效应最为广泛。人们在互联网上表示出各自的观点中占据主导性的言论是:李天一必须重判。通过互联网这条途径,公众不必通过传统的程序和规则,而是能够直接在网络上表示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态度。因而,在特定政治环境下的众
9、怒就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而华而不实的结果却往往是为了社会稳定而牺牲应当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所得出的符合逻辑的法律结果,使民意相当程度上操纵了社会事件的走向。 超出合理范围的舆论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司法案件的办案人员造成不必要的压力,使他们难以确保本身在办理案件中的独立立场,司法独立就无法得到完全保障,司法公正便难以有效实现,司法的公信力更是遥不可及。 凭借这个案件我们能够窥视出,当下公民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对司法独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反映出在虚拟环境中司法独立所面临的窘境。李天一案的背后显示出了互联网公民监督权产生的宏大能量,但是假如这种气力缺失了理性的引导,那么对
10、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将产生不必要的阻碍,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独立,从某种程度上讲更有可能导致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 二滥用互联网监督权造成选择性执法 通过分析近来时有发生的案件,显示出一些执法部门在互联网曝光后采取了片面的干涉措施,致使事件得到了较快的解决,外表上知足了所谓 广大网民的民意 ,但执法部门刻意采取区别对待的选择性执法则不利于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这本质上不可避免地对宪法和法律法规所彰显的 平等、正义和权威 的精神造成了冲击和挑战,对构建良好的法制秩序来讲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在互联网这种虚拟环境下,基于个人观点的发表不必要以某一标准为底线经过挑选,这就导致了只要外表形式合法或者合理的言论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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