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特点及其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优化,劳动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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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期女职工的特点以及其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优化,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一直以来,女性劳动者在职场处于弱势群体。十分是处于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三期女职工,更容易遭受劳资纠纷。各类劳资纠纷当中,劳动合同解除是比例最高的一类。同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三期女职工劳资纠纷解除合同也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劳资纠纷的爆发,无论什么情况下不都是任何一方的责任。怎样规范双方的行为,继而降低劳资纠纷爆发的概率,将是本文的主要诉求。通过梳理与分析,为两造以及行政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而进一步维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继而稳定企业的劳资关系,创造愈加有益的营商环境。 本文关键词语:女性劳动者; 三期女职工; 劳资纠纷;
2、劳动合同解除; 尽管男女平等一直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公平准则,但是在职场领域,女性劳动者所饱受的歧视仍然屡见不鲜。在各类劳动争议当中,因女性劳动者的性别特征所引发的劳动纠纷也占据较高比例。华而不实最重要的一部分争议来源于女性劳动者需要生育哺乳。诚然,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员工的高效工作,但是女性劳动者因生育以及哺育所需要的时间和精神无疑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故公司会借机找各种理由 找碴儿 ,继而爆发劳资纠纷。故无论社会发展到任何一个阶段,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都是劳资纠纷爆发的 重灾区 。进一步我们能够发现,在三期女职工面临的各类劳动纠纷当中,无疑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所占比重最大的一
3、类纠纷。 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法保卫是一个逐步深切进入的经过。在有关三期女职工劳动保卫法律法规出台初期,无论是仲裁裁决抑或是司法判决,均会具体表现出对于孕期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十分关注,凸显人文关心,故很多情况下败诉的公司可能会承当较大的赔偿成本压力。但是近年来,随着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女职工保卫意识的逐步加强,陆续涌现出一些女性劳动者利用法律上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优待政策,出现泡病假、恶意延长产假等情形。法院或仲裁庭亦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诉请。可见,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已经步入 深水区 后时代 。一方面,随着新的用工方式的不断涌现,纠纷爆发的方式以及原因不断推陈出新;
4、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女性劳动者恶意利用相关政策优惠浪费公司资源等情形。故本文将从新的时代视角下讨论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的窘境与对策。 一、法条梳理与分析 梳理当下劳动法领域对于三期女职工保卫的相关条款,主要集中于(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卫十分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实务当中当中采用最多的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处于 三期 的女职工并不等同于获得了 免死金牌 。此条的除外条款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司法实践当中存有胜诉案例。严重的违纪行为例如严重违背
5、计划生育规定、泄露公司重大商业机密等公司都能够破解三期女职工的十分保卫,用人单位能够行使单方解除权。除此之外,若公司结束生产经营,也属于能够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学者和实务判决以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类比适用劳动者重大过错的解除情形,对此是存有争议的。支持者以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方解除权能够类比重大违纪行为的单方解除权,但是部分法院仍然以为42条第二款作为 霸王条款 ,无法将试用期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在(女职工劳动保卫十分规定第5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6、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能够看到(女职工劳动保卫十分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当于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一个重申与稳固。 二、三期女职工特点分析 女性劳动者本身具有自个独特的性别特征。十分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更具有一些更特殊的情形。但是查阅大量爆发劳资纠纷的三期女职工的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她们之间还是存有大量的共同点。 第一,入职期限较短。对于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期女职工大多数处于入
7、职期限三年内的新人员工。她们的资历相对较浅,尚未为公司做出重大业绩,继而就要开场停产休息,同时公司要为其提供假期、保存岗位以及生育津贴。从法理上讲,这是公司的义务,无关员工的入职期限。但是从情理上讲,公司是无疑不愿意负担这笔支出,继而会提出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岗位高低悬殊。查阅相关案情,我们能够看到,牵涉解除劳动纠纷的三期女职工很大一部分是处于公司底层,例如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公司保洁、餐厅厨师等基层工作者。这类工作人员的替代性强,也极容易找到替代者快速上岗,并且工作性质不允许劳动者长期脱岗,例如一位公司厨师产假可能需要休息98天,三个多月无法上岗,对于需要每日为员工准备餐食的公司
8、来讲是无法接受的。同时,此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底层员工爆发解除纠纷的可能性时大大增加。除此之外,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还存有一大部分中高层女性管理者因怀孕继而陷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公司之所以选择解除合同,一方面不愿意支付高管高额的生育津贴,即便对于纳入生育保险的高管,一大笔工资差额需要公司补足。另一方面,高级管理人员一旦休假缺岗,公司的正常工作布置也无法进行,寻找替代者无疑是更为快速的操作方式。 第三,休假期限较长。一般而言,标准的产假天数为98天,华而不实产前至多休息15天。同时各地区基本都对于符合计划生育的职工提供1530天左右的奖励假。若出现难产、流产、多子
9、的情形,产假期间也能进一步延长。产后若哺育出现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以进一步申请产后哺乳假。上海甚至能够因产生怀孕并发症继而申请产前假。若将上述假期叠加,无疑产假会过于冗长。实践案例当中,很多案情当中存在女职工因怀孕产生相关并发症,在产假结束后无法及时返岗向公司申请病假、事假无果,继而爆发纠纷。也有女职工产后无人照料婴儿,向公司申请哺乳假未果爆发纠纷。 第四,与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缺乏沟通。能够看到,很多爆发解除纠纷的案情当中,女职工当事人与HR之间均处于 撕破脸的状态 。但其实,若双方能够坐下来冷静协商处理,其实矛盾纠纷会极大缓解。双方往往会由于如下几个方面产生冲突:一方面,HR会要求女职工
10、提供各种繁复的单据作为请假手续。HR诚然不希望职工延长产假,故要求其履行严格的请假流程,但很多烦琐的程序对于三期的女职工是很难完成的。另一方面,三期女职工有很多疑问困惑需要向HR咨询,但是HR却回答模糊,时常推诿,例如向其询问补齐生育津贴与工资差额的流程事项,很多HR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继而加剧了双方紧张的气氛关系。 当下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窘境: 第一,企业支付成本压力过大。能够看到,经济下行的趋势就当前看来仍然持续,企业的生存压力不断增加。为了走出窘境,降低成本获得生存,企业往往会从缩减劳动者利益入手。往往无法创造价值却仍需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病假工资的三期女职工是公司
11、准备首要下手的对象。当下的大环境下,法院仲裁院也考虑到了企业日益加剧的压力,在判决时也往往容易陷入两难。一方面要考虑到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卫,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企业正常经营的成本压力,故怎样进行合理的权衡也是当下新环境下亟需考虑的问题。 第二,赔偿方式无法涵括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性。我们能够看到,对于一般劳动者获胜的解除合同纠纷,法律赋予劳动者获得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即恢复原有劳动关系或根据工作年限或得经济赔偿金两种手段。若三期女职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经济利益将在合同履行中实现。若选择放弃劳动关系,则补偿方式将通过赔偿金具体表现出。两种方式的合理性却因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性显得水土不服。 就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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