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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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民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第五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四、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约定。首先,桂冠公司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泳臣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未支付时,桂冠公司需赔偿应支付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其次,假如泳臣公司无法按期交付合同所涉办公楼时,桂冠公司能够选择延长履行时间至泳臣公司完成合同目的或者选择直接解除合同,假如选择延长期限的方式,还能够规定详细时限,等待期限到来之时如泳臣公司仍未完成合同义务,桂冠公司仍然有权利解除合同。 再次,假如由
2、于泳臣公司无法获得开发手续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能按时履行或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第三方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即返还用于建设办公楼的建设款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等。泳臣公司不仅没有能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构成根本违约,并且一审法院另查明,2003 年11 月 5 日,泳臣公司将桂冠公司办公楼用地在内的四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担保与商业银行签订了 1 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也触犯了双方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但经审理,两级法院均以为,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关系已经因合同解除而消灭了,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金也不存在了。这种处理的方式方法与以往
3、的司法实践与学讲观点有所不同,其焦点在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怎样,违约金责任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可否适用。 一违约责任之法理分析。 1.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们国家法律对违约责任所作的总体性规定。根据我们国家对违约责任承担
4、方式的规定,能够分为法定的承当方式和约定的承当方式。法定的承当方式主要是指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赔偿损失。违约方当事人通过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等手段,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或者将事实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以期促进交易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无法到达此目的时,以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而约定的承担方式是指合同主体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定金等条款。 合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双方当事人在设立合同时,有权利对可能的违约行为加以规制,以期合同的有效履行进而到达订立合同之目的。 2.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在学界一直都有不同的声音。由
5、于二者均由违约行为引起,加之在赔偿损害、实际履行等救济方式上面的众多交集,两个法律制度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络,以致于有学者主张直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责任的内容加以规制,以期法律框架的清明。然而,这种学讲看似将两个类似的法律制度清楚明晰罗列,却忽略了两个法律制度不同的立法目的以及价值取向。合同解除制度所对应的主体是解除权人,是当发生合同解除事由时,赋予解除权人的一种权利,作为一种构成权,以最大的程度保卫解除权人的利益。而违约责任所对应的主体则是违约方,目的在于解决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怎样处理后续事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固然在很多层面具有穿插的关系,但却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1根本违约引起合同
6、解除。 根据前文的阐述,可知能够引起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均能够归纳为根本违约,固然在引起合同解除的事项中包括不可抗力这一因素,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来,引起合同解除最重要的因素是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即违约方违背合同所规定的应付义务致使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只要在这类违约的情况下,才会触发合同解除。(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引起合同解除的五种情形,在前文已经详述过。本节的重点在于,明晰违约责任的承当是在根本违约时引起合同解除。因而,根本违约作为判定违约程度的标准,关系到可否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违约行为到达了无法完成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目的的程度,此时合同对于守约方非但无法得
7、到应得的利益,反而是一种束缚,进而引起合同解除,使其从中解脱出来。所以,根本违约制度明确了解除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所适用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救济措施,它将使得合同从始至终归于消灭,使得订立时的合同目的落空,因而在规定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时,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限制。这一限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将违约行为限制于根本违约行为,其严重程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主体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如只要出现违约行为,守约方就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符合鼓励交易这一理念的,极大地浪费了交易资源以及司法资源。同时,严格限制适用合同解除的违约程度,也是真诚实在信誉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出。因而,根本违约
8、既是引起合同解除最主要的原因,同时又制约着合同解除的适用,合同解除作为根本违约情形下保卫性更强的救济手段以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2合同解除是根本违约的救济手段之一。 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能够根据法条与本身情况的结合寻找不同的救济途径以保卫守约方的利益。有学者以为 对违约的一种弥补措施,以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此合同解除适用于违约的场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 ,笔者深以为然。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分别属于合同法上的两项制度,我们国家(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两项制度进行了分别的规范。但是从上文阐述能够看出二者之间的严密联络。对违约责任而言,根据(合
9、同法,救济方式有继续履行、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等。而此时,在与合同解除相交的地方,为最严重的违约行为,即根本违约,提供了保卫性更强的制度,也就是合同解除。因而,合同解除是救济根本违约的一项完善的手段。违约救济的性质是法律赋予受害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保卫本身利益的手段,即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够依法施行一定行为以保卫自个的利益,使自个消除或减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者实现订约的目的。 因而,在这样的思维形式下,合同解除使得守约方在条件成就时自个选择用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个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因而,合同解除为在根本违约情况下的守约方提供了愈加完善的屏障。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
10、1. 违约金责任之法理分析。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当方式最重要的一种。违约金具有下面法律特征:一是预定性,是指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合同成立之时已约定好了详细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等,在违约事由发生需要追查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时,对约定明确且符合相关实际损失和法律条款的违约金条款不再证明;二是违约金责任是弥补手段,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违约金责任在正常履约的时候不予适用,只要在出现违约行为时才予以适用。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条款是适用最广泛的约定违约责任承当方式。 合同自治原则决定了合同主体有权利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何种行为为违约行为、违约金的详细数额以及计算方式方法等事宜。当然,这
11、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能够任意地约定。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均是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对双方当事人予以保卫。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条文能够得出关于违约金责任的两个方面。首先,违约金责任作为合同主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最重要方式,是最具有适用性的。违约金设立时,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对违约责任
12、进行的约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便清楚假如对方违约,则其承当的违约金责任能够使本身所受损失降到最低;假如己方违约,也清楚违约时自个所支付的代价,进而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初便有履约之放心和毁约之忌惮。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讲,双方既已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约定,讲明双方当事人是认可这份违约责任的,司法机关需要留意的是这份约定能否有显失公平之处,进而作出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结论,进而减少诉累,到达各方均满意的状态。其次,违约金条款的设计具体表现出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在本质精神上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 违约责任设立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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