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权属认定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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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揭房权属认定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婚姻法论文【题目】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3.1 3.2】 【3.3 - 3.5】 【第四章】按揭房权属认定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 4 章 按揭房权属认定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 现行我们国家婚姻法体系仍存在众多缺陷和缺乏,例如: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忽视传统家庭财产理念、缺少细化赔偿标准等问题,造成了在处理夫妻财产权属问题上的难题。针对我们国家实践中按揭房权属认定的不合理之处,笔者从法律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角度,提出自个的完善建议。 4.1 健全离婚财产认定制度 我们国家现前阶段按揭房认定与分割难题的根本源头在
2、于我们国家夫妻离婚财产认定分割制度的不健全。我们国家婚姻法律体系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比拟简单,条文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理念与法律施行效果不一致,亟需细化与规范。 4.1.1 细化按揭房权属的认定规定 现前阶段我们国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婚前按揭房权属的认定与分割问题的规定过于广泛和模糊,例如: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当该按揭房被认定为首付方所有时,其需要补偿对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首先,此条表述易产生歧义,共同还贷支付款项是能够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数额,但是 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指的是所购房产一段时间的增值部分还是包含共同支付贷款的增值部分?其次,仅对房
3、产增值部分有所规定,未针对房屋贬值问题进行规定。现前阶段,固然房地产业总体日益升温,房价也是一路飙升,但是也不排除会出现个别减值现象。再次, 补偿标准 未细化,对于房屋自然增值部分的规定,仅仅规定补偿的方向,并未规定详细补偿的办法,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司法实践执行不一。最后,条文规定 能够 将按揭房屋判决归属于首付款方,换言之可以能判决归非首付款方,如此模棱两可致使当事人轻易拒绝协商,加大诉讼成本,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而审讯实践中,法官缺乏相应的附属条款作为审讯根据,导致法官的判决完全按照其对法律的理解,这样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保证司法权威都是不利的。 笔者建议将 合理补偿 类似标准详细
4、化,将所影响补偿因素所占比例尽量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案例,根据按揭房屋不同类型,给出详细的裁判理由及认定分割方式方法,统一的房屋增值部分计算公式,这样更便于统一审讯实践做法,进而使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标准愈加明确。诚然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由于其滞后性,都决定着法律法规系统出现瑕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仍然是立法者、执法者一生的追求。 4.1.2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婚姻法解释三针对婚前按揭房的权属认定问题的规定看似中立,实则不利于对婚姻家庭中弱者权益的有效保卫。即便是性别中立的法律,在执行中也并不当然会产生公平的效果,使男女两性公平受益18.相反,折
5、中的立法倾向实则会损害弱者的权益。众所周知,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公平原则并不是一味追求绝对的平均,而是应该正确认识男女之间的差异不同,结合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到达利益平衡的状态。现实生活中,男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女人通常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在婚姻财产认定与分割中,应对女性给予相对倾斜性保卫,才能确保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与自由。在我们国家民众的传统观念里,准备结婚新屋通常是男方要考虑的首要任务,女方则要准备嫁妆。现前阶段一般情况下,房产会日益增值,而嫁妆等损耗品的价值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双方都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和对美妙将来的向往结合在一起,无
6、论是房产还是嫁妆也皆是为了共同生活而准备的。在双方离婚时,按照我们国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依法律规定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对该房产无权主张分割,其能分到的是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嫁妆,但是已经随着时间日益贬值。和升值潜力宏大的房产相比,构成宏大的反差,对女方的财产权实则是一种严重损害。女方的权益怎样得到保障?有学者以为此条规定 所重视的是保卫个人合法财产不受别人非法损害,但本质上所保卫的个人财产更倾向于保卫男性的合法财产不受女性侵犯,进而,女性的合法权益就被婚姻法边缘化了 19.在外国的婚姻立法中,立法者会照顾为家庭、配偶付出较多的一方通常是女性的利益,在离婚时通常对其利
7、益予以十分的保卫。 笔者以为,在规定按揭房权属问题时,不应采取一刀切做法,只要是婚前购买即是个人婚前财产,而是应该结合详细案情,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还贷比例、首付款比例、离婚后生活状况等因素,使得共同还贷方有可能分享按揭房的所有权。切实保障女方权益,有助于到达双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公平正义目的的实现。制定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时,应首先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属性,在保卫婚姻家庭共同体的同时,兼顾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4.1.3 确认家务劳动价值地位 男主外,女主内 是我们国家夫妻生活中普遍的家庭形式,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劳动,牺牲较多的时机成本,使得男方得以放心工作,同时为按揭房的增值保值作出一定的
8、奉献。男方的收入能够用金钱计算,但是女方由于损失的时机成本以及劳动所给家庭带来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如对此部分不予以补偿,实为对付出较多劳务一方权利的漠视和损害。 我们国家婚姻法第四十条针对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实则是对于劳动价值的一种肯定,但是此条文的前提是夫妻间适用约定财产制。而在我们国家约定财产制在夫妻间的适用比例并不高,笔者以为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不应拘泥于约定财产制,因而我们国家应将劳动付出的赔偿请求权作为常态立法固定下来,并扩大其适用范围。我们国家立法者能够参考外国立法,在认定按揭房权属时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按揭房获得所付出的奉献,对一方的劳动价值予以正面肯定。瑞士立法者在其民
9、法典中,规定夫妻一方为夫妻另一方所从事的事业或行业所做的奉献已大大超过其维持家庭应尽的义务,该方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20.兰德斯在其投资理论中,阐述到扶养赔偿的作用是补偿妻子因结婚而失去的时机成本。而扶养补偿的判决好处很多,既能够鼓励婚姻中的资源优化,又增加了婚姻的收益,对婚姻生育和婚姻稳定皆有促进作用。 对于补偿的标准,有学者以为劳务价值应予以量化,应当参照离婚时基本工资进行折算,笔者以为每个家庭的状况千差万别,在不同家庭中,夫妻双方为按揭房的付出和奉献也不尽一样,假如规定统一比例对劳务价值予以统一评价,不免有失公平,此类案件要结合详细案情及综合因素,立法者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对劳动价值予以正面
10、的肯定,其次能够规定在离婚诉讼时,当付出较多劳动和奉献的一方没有能成为该按揭房的产权方时,那么对非产权方的补偿数额,除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以外,在房屋价值的某个幅度范围内对非产权方予以额外的补偿更为妥当。 4.2 引入推广信托法律制度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归还贷款,并于婚后获得产权的按揭房屋权属规定,固然一方面具体表现出了立法者保卫婚前个人财产的力度和决心,但是这类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却由于缺乏对增值部分确实切规定以及对于补偿标准的细化等因素,产生了婚姻体系内的不公平。我们国家婚姻法不应仅在物权法和财产法的框架下调整婚姻关系,还应考虑当事人对于婚姻所付出的奉献和努力。我们国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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