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现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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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们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现在状况,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羌姆是西藏极具民族特色的一种宗教舞蹈, 具有传统性、地域性、群体性、延续性等特点, 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详细内容之一。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西藏羌姆, 由于特定历史发展环境所造就的独特性质, 难以实现与著作权法保卫对象的契合与对接。纵然著作权法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私权保卫方面具有独厚优势, 并与著作权法构成 貌合 之势, 但现实中二者之间却呈现出显著的 神离 之态, 如主体错位、客体失调、期限失衡等, 这直接影响了西藏羌姆法律保卫的现实效果。于是认清西藏羌姆与著作权法 神离 的事实与原因、推进二者走向 神合 , 显得尤为重
2、要。本文关键词语:羌姆; 著作权法; 法律保卫; 现在状况;羌姆 通常是藏传fo教祭祀活动中舞蹈的专用名称, 据史料推知羌姆起源于公元8世纪藏王赤松德赞时期, 莲花生大师初次在桑耶寺跳过的降魔伏怪舞。羌姆本源上是藏传fo教文化与藏族传统舞蹈艺术的交融, 伴着西藏社会历史环境的演进, 羌姆也随之发生了悄然的适应性变化, 但其西藏宗教舞蹈的特质仍然完好保持。学术界对羌姆的研究更是热潮涌动 宗教、社会、法律、艺术等多样化的视角, 都指向保持西藏羌姆持久生命力的共同目的。现有法律研究者多立足于羌姆属于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场, 对西藏羌姆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愿景是寻求对西藏羌姆有益的法律保卫
3、途径。一、西藏羌姆与著作权法 神离 的法环境法环境是法社会学研究视角下的基础性概念, 有两层含义, 一是 法律生存发展的环境 1, 二是 事物发展经过中其周围的有关法律的条件和状况 。此处侧重于对法环境第二种含义的运用, 分析西藏羌姆与著作权法 神离 的周围法律环境。(一) 宏观层面:西藏羌姆现有的法律保卫体系20世纪70年代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开场高度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问题, 我们国家于2004年8月正式参加(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正式开启了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卫形式。同时我们国家开场积极探寻求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实践, 1990年(著作权法初次确认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2018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 我们国家文化遗产保卫历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详细到西藏羌姆的法律保卫, 我们国家当前已初步构成涵盖宪法、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多层次保卫框架体系。1.宪法为西藏羌姆提供了最高准则的法律保卫原则, 如第119条的规定 保卫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 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2.法律为西藏羌姆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保卫根据, 如(著作权法第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保卫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 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3.法规为西藏羌姆提供了最具操作性的法律保卫途径, 如(
5、西藏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26条对 设立文化生态保卫区 的详细条件要求。4.国际公约为西藏羌姆提供了全球视野的国际法律保卫援助, 如(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9条中 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 的约定。(二) 微观层面: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的细化完善知识产权法是 公共政策追求利益平衡的产物 3, 迎合了科技发展、社会进步背景下对定智力成果、商誉等的保卫诉求。知识产权法门下的著作权法由于客体种类多、调整关系广等特点, 致使其出台历经 漫长的十年立法历程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 才于1990年问世、1991年施行。华而不实著作权法的第6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卫问题上是
6、 留白 , 根本原因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较其他作品有较大不同。此时著作权法的留白引起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卫问题的研究热。国家版权局牵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卫条例的起草, 并将其列为重点工作。法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焦点集中在著作权保卫形式、十分权利保卫形式4的选择上。历经20多年的实践探寻求索与理论研究, 对于该问题还是那样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却达成了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保卫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一般作品具有特殊性 的共鸣。5国家版权局终于在2020年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卫条例 (征求意见稿) , 该征求意见稿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类型、权利归
7、属、权利内容、保卫期限、受权机制、利益分配等内容进行了异于一般作品的创设性规定。由此可见, 国家立法层面采用的是十分权利保卫形式, 这为西藏羌姆的保卫思路与方式方法给予了明确的指引。二、西藏羌姆与著作权法 神离 的成因与表现正如意大利著名自然法学家登特列夫所言: 法律乃是一种准则, 一种模范, 一种形式, 从它能够推知某种特定行为之性质, 以及某些境况与事实之关涉范围。 6我们对西藏羌姆与著作权法 神离 的原因分析与现在状况表述, 其实就是用著作权法的准则或形式, 推知西藏羌姆的境况与事实的相关度。(一) 主体错位:明确性与模糊性著作权法是以保卫创作成果、鼓励创作行为为初衷的私法, 其核心点在
8、著作权相关利益的分配问题, 故对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规定的, 即作者与适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为后续的著作权权益分配奠定了基础。西藏羌姆是印度fo教金刚舞与藏地苯教图腾舞相结合的产物, 由寺院喇嘛严格根据仪轨表演, 在 寺院法会期间举行的迎神驱鬼避邪禳灾的宗教舞蹈 7, 从莲花生大师的个体创作表演, 到藏族僧人口传身授的传承与表演内容的丰富, 使羌姆成为能够反映西藏宗教历史、风俗文化和心理情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西藏羌姆在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主体, 最初是特定的个体创作者, 经过长期的传承与发展, 逐步成为西藏寺院僧人、甚至是藏民族共有的群体性民族文化。所以西藏羌姆的现有著作权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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