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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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拟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答辩失权制度。 一英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成员,长期以来,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但是,1999 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公布,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成为英国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英国民事诉讼大致包括两大阶段: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审前程序在纠纷解决中,居于核心地位。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在审前程序中解决的,真正进入开庭审理的并不多。审前程序有一个重要阶段
2、,即诉答程序,它包括三个部分:自认,答辩,送达认收书。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根据详细情况,能够做出不同的回答:若认可对方的事实主张或诉讼请求,则进行自认;若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予以抗辩的,须提出答辩;若被告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或者拟进行管辖权异议的,能够提出送达认收书。 第一,答辩内容。被告在答辩状中须载明下面内容:a被告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否认的理由、并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b被告不自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c被告自认的原告主张19. 第二,答辩形式。被告答辩须提交答辩状,即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答辩期间。被告答辩的期间一般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
3、起 14 日,但原告和被告能够达成协议,将期间延长至 28 日,由被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如被告提出送达认收书的,则为送达诉状明细之日起 28 日。但是,下面十分规则要优先于一般规则适用:a(最高法院规则第 11 号令第 1B 条关于域外送达诉状格式时,答辩期间怎样计算; b 第 11 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开庭审理前无须提出答辩状;c第 24.4 条第 2 款原告申请简易判决的,被告在简易判决审理程序前无须答辩;d第 6.16 条第 4 款在作出命令的情形下,法官指定对诉状明细回复的期间20. 第四,答辩后果。若答辩期间届满被告未提出答辩,或者被告已提出送达认收书但未提出答辩的,原告便可
4、获得缺席判决21. 二美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美国从获得独立到 19 世纪中叶,一直适用英国殖民时代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双重诉讼程序制度。但由于这两种诉讼程序比拟复杂,而且也不符合美国的实际情况,因此到 19 世纪中叶,各州开展了诉讼程序法典化的运动。1938 年,在各州法典化的经历体验基础上,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制定并公布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而推动各州法律朝着统一方向发展。 美国民事诉讼法是在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各州法典化的经历体验制定出来的,因而,它对英国法律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一方面,受英国传统的影响,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也包括审前准备和开
5、庭审理两个阶段。在审前准备中,双方当事人以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方式引起诉讼开场和确定诉讼争点,称为诉答程序。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律师在开庭审理中忽然提出新的证据,以攻其不备获得胜诉,为此,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在审前准备中又规定了一个专门的诉讼阶段,即发现程序,用于当事人之间互相交换与诉讼有关的信息和证据,进而固定证据防止突袭。诉答程序和发现程序,前者主要是确定争点,后者致力于固定证据,共同实现了审前准备的两大功能。本文主要讨论答辩失权制度,所以,我们仍将重点放在诉答程序中。 第一,答辩内容。首先,答辩状的主要目的能否认原告在起诉状里所主张的请求。被告既可针对所有主张一般否认,可以针对特定主张个别
6、否认。假如被告缺乏必要的知识或信息,不能确认原告主张的真实性时,能够陈述这一情况,该陈述也具有否认的效力。被告对必须回答的事实主张,除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外,必须提交答辩状,若在诉答文书中没有加以否认的,即视为自认。其次,答辩状的又一目的是给予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提出积极抗辩的时机,积极抗辩是指即便原告的主张是真实的,被告可以以以新的事实证明其不承当责任的一种防御方式方法。该规则第 8 条第 3 款详细规定了 19 种积极抗辩的事项,目的是事先向原告通知被告所主张的新事实,防止被告在法庭上忽然袭击。最后,被告在答辩状里提出反请求或者穿插请求时,可以以提出赔偿损失或禁止令的救济请求22. 第二,答
7、辩方式。被告答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答辩状。 第三,答辩期间。被告应当在以下期间内送达答辩状:一般情况下,从接到传唤状和起诉状之日起 20 日内;假如被告及时放弃送达传唤状,应当在放弃送达传唤状的请求发出后 60 日内;假如受送达的被告不在美国的司法辖区内,则在放弃送达传唤状请求发出后 90 日内23. 第四,答辩后果。假如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应诉和答辩,则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24.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答辩失权制度。 一德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于 1877 年公布,虽历经屡次修改,但一直沿用至今。德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重要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
8、家制定法律的蓝本。德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审前准备、言辞辩论和裁判四个阶段。 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有两种程序可供选择,分别为先期初次期日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前者又称初步审理,由法院确定一个期日,双方到庭口头表示出自个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后者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交准备书状交换意见。不管哪种审前程序,都存在答辩失权制度。 第一,答辩内容。被告应在答辩状中提出必要、适当的防御方式方法,和能否有不能把案件交付独任法官的原因25. 第二,答辩方式。在有律师代理的诉讼中,答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情况下,被告答辩能够书面,可以以口头,但即便口头答辩,也必须由书记员在听取被告陈述后制作笔录2
9、6. 第三,答辩期间。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答辩期间不是法定期间,而是指定期间,由法官根据详细情况指定,但不得少于两周27.除此之外,书面准备程序还有一个特殊规定,被告应在原告诉状送达后两周的不变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能否辩护,只要表示清楚该意思之后,法官才指定正式答辩期间28. 第四,答辩后果。对于被告逾期提出的答辩,德国民事诉讼法并非一概排除,而是由法官依其自由心证予以取舍,假如准许提出不至于迟延诉讼或当事人就逾期无过失时,能够准许提出,但在言辞辩论结束后,再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式方法29. 如前所述,书面准备程序中被告答辩有一个前置程序,那么,在两周的不变期间内,假如被告没有提出他要对原告之诉进行
10、辩护,则法院能够依原告申请不经言辞辩论而直接裁判30. 二日本的答辩失权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有新、旧之分,我们把 1890 年公布的称为旧民事诉讼法,把1996 年公布的称为新民事诉讼法。何时提出攻击防御方式方法,旧民事诉讼法奉行 随时提出主义 ,由此导致了诉讼迟延。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规定 适时提出主义 ,并构建了答辩失权制度。 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类似,同样也要经过起诉、审前准备、口头辩论和裁判四个阶段。对于简单的案件,审前准备程序只须准备书状即可;而复杂的案件,则要先经过准备书状,然后进行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口头辩论应当以书状进行准备,这一书状
11、即为 准备书状 ,双方当事人准备好 准备书状 后,互相交换或提交法院,以便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华而不实,被告最初递交的准备书状称为 答辩书 ,日本答辩失权制度中的 答辩 特指被告递交答辩书和其他准备书状31. 第一,答辩内容。答辩状记载被告将在口头辩论期日里进行攻击防御的方式方法,或者就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攻击防御方式方法所做的陈述32. 第二,答辩形式。被告答辩只能采用书面方式,即 准备文书 33. 第三,答辩期限。受德国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答辩期限也由法官根据情况予以指定34. 第四,答辩后果。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固然确定了答辩失权制度,但此处的 失权 却是 相对的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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