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现状分析,税务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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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现在状况分析,税务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 现行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现在状况分析【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 3 现行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现在状况分析 3.1 我们国家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历史沿革 在我们国家的税收史上,从个人所得税产生一直到今天,个税的税收制度从未将劳动所得作为一个征税项目单独课税。但纵观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华而不实又不乏劳动所得的身影,且在这华而不实占有很重的分量。所以,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的阐述,从中找到劳动所得的历史和发展足迹。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萌芽于洋务运动时期,受西方列强的压迫和侵
2、略,中国人民亟需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革、救国方案。此时,国内先进的知识分子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和经历体验,提出了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想法。但此想法并未付诸实践就随着清的灭亡而消亡了。从个人所得税初次在中国知识分子的脑海中亮相到真正施行,这中间经历了 税收无用论 等一系列漫长的等待。直到 1963 年,这个时间点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史上值得记录的一笔。第一部(所得税暂行条例公布并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薪给报酬所得征收所得税,顾名思义当时的薪给报酬项目是劳动所得的一部分。所以讲,(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出台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历史上的里程碑,更是劳动所得课税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新中国刚刚成立,我们国家在
3、总结与借鉴历史上的经历体验与教训的基础上,于 1950 年1 月公布了(全国税政施行要则。该(要则中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中的两个课税项目,分别是 薪给报酬所得税 和 存款利息所得税 .华而不实,此处规定的 薪给报酬所得税 即属于现今税法中规定的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总和。 但是,由于新中国刚成立不久,人民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为低下,再加上新中国刚刚建立,政治、经济、社会等都处于动乱时期,使得尽管已经做出明文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却没有能施行。1980 年 9 月,全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所得税法诞生。这标志着中国在个人所得税这条路上的探寻求索又获得了里程碑式的进步。但是由于经济欠发
4、达等众多原因,国内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所以,此税法的适用群体基本上是涉外人员。首部个人所得税法的意义在于调节涉外人员的收入水平,与个人所得税本来的原则和意义还存在偏差。但是这部税法已比拟完善,华而不实对劳动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做了具体规定。从此时间点一直到 1993 年,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在从未停止改革的步伐,但是改革的收效不大,个人所得税也一直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直到 1993 年 10 月 31 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这中国个人所得税走入法律进程,至此梳理了之前的混乱,使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中有了重要的指导思想。随后,发布了(
5、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条例,标志着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则已经构成。在个人所得税法一步步的发展完善中劳动所得课税规范逐步构成。 3.2 我们国家个税劳动所得的课税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现前阶段个人所得税法中虽没有劳动所得这一概念,但分别就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如下表:【1】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现行税法还对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未列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华而不实个人提供给税劳务也同样征收营业税。即现行税制对牵涉营业税范围的独立劳动的个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之上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可能。但营业税属于间接税,能够将税负转嫁给支付劳动
6、报酬的人,暂不纳入本文对直接税中劳动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内。 3.3 现前阶段我们国家个税劳动所得课税存在的问题 上文中已经提到,本文的劳动所得包括现行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和稿酬所得项目。对每个项目分别的课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即反映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动所得的课税情况。下面通过对现行税法中劳动所得的税制设计和征收管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上文现在状况阐述的基础之上,结合理论支撑,找到现行劳动所得课税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后文找到解决对策打下基础。 3.3.1 劳动所得课税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1.劳动所得涉税项目不集中劳动所得涉税项目的分散,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
7、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造成的。诚然,分类所得税制在征收管理水平还不够发达的条件下有着征收简便易行的优点,但同时也带来很多的问题。比方:税收不公平的问题,存在由高税率的所得向低税率转换的问题等等。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具体,详细的讲明此问题。 假定有 R、S、T、U、V、W、X、Y、Z 九个中国境内居民。他们全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不考虑其获得的资本收入的前提下,在 2020 年中,获得劳动所得的情况如下:R 仅有每月工资收入 4000 元;S 仅获得一次劳务报酬所得 4000 元;T一年获得五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获得 800 元;U 某月获得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3000 元;V 也在该月获得 3
8、000 元工资收入和 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共计 3800 元;W是一位单身父亲,每月工资 4000 元;X、Y 是一对夫妻,每人每月收入 2000 元,家庭总收入 4000 元;Z 每月的工资收入为 3600 元。他们的课税情况如下表:通过对以上表格的计算与分析,不难看出: 1劳动所得课税横向不公平。 以一个月为期限来看,R 在这个月获得工资收入 4000 元,而 S 在这个月获得的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也是 4000 元。数额相等且同为劳动所得项目中具有一样性质的所得,本应缴纳一样的税。但通过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出 R 应纳税额为 15元,S 的应纳税额为 640 元。R、S 两人的收
9、入均来源于劳动所得,但因所属的课税项目不同,使得两人的税收负担相差宏大。这具体表现出出,由于劳动所得涉税项目的分散,获得一样收入不同项目的劳动所得税负差距宏大,完全不利于税收的公平。 再以一年为期限来看,S 在一年内,一次性获得了劳务报酬所得 4000 元,T 在一年内同样获得劳务报酬所得总计 4000 元,但是分五次获得,每次获得 800 元。从经济学原理来看一次性获得和分次获得所带来的时间价值的差异能够忽略不计,也就是讲,两人的收入完全能够等同于 S 或者 T 的收入。这样看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就是一样的了。然而结果与我们预测的却相差甚远,通过计算 S 应交税款 640 元,T 应交
10、税款 0 元。如此大的差异出现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的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征,每次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800 元。所以导致即便 S、T 二人获得同一项目的劳动所得,因获得方式的不同,税负截然不同。这不仅不利于公平,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税源可能流失,征收率下降。 2劳动所得课税纵向不公平。 以一个月为期限来看,U 在一个月内一次性获得劳务报酬 3000 元,V 在一个月内获得工资收入 3000 元同时获得劳务报酬收入 800 元。简单的从获得收入的金额上来看,U 的总所得额为 3000 元,而 V 的总所得额为 3800 元
11、。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所得多的纳税多,V 应该比 U 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通过计算,得出 U 应缴纳税款 440元,V 却缴纳 0 元。可见,即便获得不同数量的劳动所得,因各自所属项目对费用扣除和税率的不同规定,使得综合所得额高的纳税人不交税或少交税,而综合所得额低的纳税人甚至负担了很多的税款。这种现象可以能手税收优惠政策、计税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但此现象严重违犯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3劳动所得涉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站在家庭的角度上来看,以一个月为期限,W 是一位单身父亲,需抚养子女,每月工资收入 4000 元,整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为 4000 元;X 和 Y 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中,每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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