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经济师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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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经济师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第二章】【3.1 3.2】 我们国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3.3】【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三章 我们国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务分析 3.1 我们国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3.1.1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介入主体。 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需要下面主体的介入:原始权益人、SPV、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第三方增信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原始权益人即融资方,是指将基础资产转让给 SPV 并获得融资的主体。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指为了将企业信
2、誉和基础资产信誉分离,承接基础资产而单独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在我们国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过中,监管机构在法规层面先后对 SPV 的形式做出过不同的界定。根据 2018 年 5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第二条: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 以及 2020 年 3 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由此能够看出, SPV 首先是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的形式存在的。随着业务的逐步开展,在总结了以往发展经历体验后,监管机
3、构对业务的形式做出进一步调整,2020 年 11 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第四条: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当前,我们国家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 是以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的形式存在的。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主体。在我们国家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法定的计划管理人为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
4、项计划运作的主体。在我们国家,法定的托管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方增信机构是指为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誉评级,降低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为专项计划提供信誉保证的主体。 投资者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购者,一般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考虑到各类投资者的风险承当能力不同,各国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提出了不同的标准。 上述主体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构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保证了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有效施行和运作。 3.1.2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 一个企业资产证
5、券化产品由多个环节要素组成,华而不实最为核心的部分包括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SPV 的破产隔离和信誉增级。 首先,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石,只要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企业的经营风险与基础资产的信誉风险隔离。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所要到达的目的是,将来一旦原始权益人经营出现风险,甚至破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仍然能够保持完好的信誉等级,债权人的追索权无法溯及证券化资产。 若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缺少了这一要素,那么与担保类融资将无本质上的区别。 其次,SPV 的破产隔离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了破产隔离;另一方面,SPV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实体,本身
6、应具备不易破产的属性。 最后,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誉评级,降低融资成本,一般会为产品设计一定的内外部增信布置。通常情况下,外部增信会采用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第三方提供现金流偿付保证等形式;内部增信则包括划分优先和次级构造、超额抵押、额外利差、储备金账户等形式。 3.1.3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经过。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发起到认购要经历一个复杂的经过,其运作经过通常为:融资方剥离资产 设立 SPV即 专项计划 并将资产真实出售给 SPV管理人进行证券化设计 信誉增级 信誉评级 证券发行 向融资方支付资产购买价款 资产管理与回收收益 还本付息。 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企业资
7、产证券化每个运作环节的操作重点。 1、选择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 原始权益人为了融资的目的,在充分分析本身资产现在状况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首要环节。原始权益人应从下面几方面选择基础资产: 1权属清楚明晰,界定明确。 基础资产应权属清楚明晰、明确,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已设定质押、担保的财产,由于权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将其作为基础资产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同时,基础资产应该能够清楚明晰辨别,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能够明确区分。 2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 基础资产应具备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来的清偿是依靠其本身产生的现金流来完成的,
8、因而,现金流能否预期稳定是判定一项或一组资产能否成为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基本要件。同时,预期将来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证券化产品的利息及本金的偿付。 3良好的现金流历史数据。 基础资产应该具有相对稳定、分布合理、参考性较强的现金流历史数据,以便产品设计者对基础资产将来的预期现金流作出可靠、合理的预估。 4基础资产同质性。 基础资产应该在现金流构造、违约风险、期限、收益水平等方面保持一致或类似。这样才能保证资产池所产生的将来预期现金流稳定并且可持续。 5基础资产分散化。 基础资产在保持同质性的前提下,还要具备一定的分散性特征。由于每一个基础资产本身都具备一定的风险,且风险因素不尽一样。资产池通过对
9、基础资产的再组合,能够有效分散每项资产的风险,有利于降低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保证将来现金流的稳定。 6期限类似。 基础资产将来产生的现金流将作为证券化产品的清偿来源,组成资产池的各项资产的期限类似有利于将来现金流的稳定。 7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2020 年 12 月 24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下面简称 负面清单 ,明确将下面几类资产列入负面清单:1、以地方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根据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当的财政补贴除外;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10、,由地方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当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4、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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