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的权利特点和权力体系,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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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押人员的权利特点和权力体系,宪法论文当今是一个追求权利的时代,人们孜孜以求地探寻追求着各项权利。这种努力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标志性事件是 2004 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条文写入我们国家(宪法。 2020 年,的十八大报告又提出要使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 应该讲, 近年来随着学者们对公民权利的研究与梳理,我们国家公民权利的外延得到极大延伸。 但是,作为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在押人员的权利享有、行使状况却鲜为外界所知。 自从 2018 年云南看守所在押人员 躲猫猫 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曝光以后,该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 一、在押人员权利享有的证成 一基本人权的要求 人
2、权是指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英国学者利厄 莱文指出,详细来讲 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 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 法律产生经过而制定的。 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成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 在押人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有权拥有相应的权利。 正如美国学者贝思 辛格所言, 所有人都有某种最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 我们都有某些自然的或
3、道德的权利。 换言之,这些权利直接属于作为人的所有人,它们并不是由法律和社会制度所产生的。 这些权利之所以是超社会的,并不是在它们不能得到法律气力支持或其他的社会认可的意义上的,而是即使没有这种支持,它们仍然是每个人具有的权利意义上的权利。 在押人员只是由于涉嫌触犯刑事法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对他们自由权的一种合法剥夺,但此处的剥夺不影响他们对其它权利的享有。 从某种层面上看,作为违背刑法的在押人员和违法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主体是类似的,即都是遭到国家法律否认性评价的行为主体,这种部分权利受损状态不能否认人与人之间基本的平等性。 在押人员本质上也是公民,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同等的人格和人性尊严。正
4、如学者白彦所言, 权利对所有人都是神圣的,绝不因权利的主人是普通公民,还是罪犯。 保卫罪犯的权利和保卫公民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价值。 因而,基于基本人权的要求,在押人员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诉讼文明的要求 诉讼文明是指在诉讼进程中具体表现出出的诉讼文化及其表现形式的总和,其参考标准主要有诉讼理念、诉讼制度的文明程度以及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情况等。 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强调礼法合一,法律道德化特征突出。法律道德化的结果之一就是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合二为一,由此直接造成服刑人员的人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使用道德规范体系来评价而被歧视、否认。 在古代社会,违背法律的人在受刑律处理惩罚
5、时也同时遭受着人们道德上的谴责。即便到了今天,这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在公众传统观念里犯人都是坏人、恶人,从原始的情感上对犯人的态度就是鄙薄他、憎恶他,甚至以打压他、消灭他为快事。 而由于在押人员与服刑人员一样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内,群众大多不了解华而不实差异而等同视之。加之法律长期以来对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缺乏,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利 弱势群体 。诉讼文明具体表现出着一国的法治文明程度, 考察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权保障的状况,人们不是去看高层人士的人权怎样,而是恰恰相反,人们要去考察处在社会底层的群体、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保障了,整个社会的人权水平就提高了。 在押人员作为一种权利贫困的弱势群体,
6、由于自由的限制而极少与外界有充分的沟通与沟通,其弱势更甚。 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就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人权水平的晴雨表、风向标。正如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所言, 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对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 随着 2004 年人权入宪,我们国家法治化进程显著加快,对保障在押人员权利也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2020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为我们国家诉讼文明的不断推进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制度保障。基于法治大环境及诉讼文明的需要,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在押人员的权利特点 由于在押人员处于刑事诉讼进行中,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状态决定其权利与普通
7、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不一致的。 详细来讲,有下面几个特征。 一权利的缺损性 权利的缺损性即权利的不完好性,包括权利内容的缺损和权利行使的缺损。权利内容的缺损是指在押人员由于处于刑事诉讼中并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无法同正常人一样享有所有的权利,最为典型的就是自由权遭到严格限制。权利行使的缺损是指即便法律没有明确剥夺在押人员的某项权利,但该项权利也难以充分行使的情况。正是基于自由权遭到了严格限制,以此为基础的其它权利在行使中牵涉行动自由部分都会被自动 过滤 而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在押人员在行使受教育权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自由出入学校、图书馆等机构寻请教育资源。权利缺损状态将一直贯穿于在押人员的诉讼始终
8、。 二权利内部的层次性 在押人员权利内容繁多,但这些权利对于在押人员不是同等重要而是存在一定的优先顺序。由于在押人员诉讼状态的不确定性, 其既有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情形而从根本上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完全恢复人身自由,也有可能因羁押必要性缺乏而改变强迫措施,还有可能继续处于看守所内直至诉讼终结。因而权利体系中最上层或者最重要的当属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权利。 其次是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和应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等而享有的控告、检举的权利等,最后为选举权、通信权等其它权利。 实践中,随着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十分是检察机关和审
9、讯机关对刑事案件的 把关 越来越严格,在押人员脱离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也愈来愈大。如侦查机关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获取了关键的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即便该案进入了审讯阶段,被告人可以据此提出控告和相应的辩护, 进而出现无罪释放的情况。 因而,正是由于诉讼权利之于在押人员的重要意义,我们以为其是在押人员权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利部分。 相异于诉讼权利是在押人员处于刑事诉讼进程这一特殊程序中而享有的权利,人身权利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的集成,是一种不可克减的权利。而在押人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享有的控告、申述权利则是在押人员权利声张的必然结果,因此两种权利都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基于我们国家相
10、关的法律规定,在押人员也具有如选举权、劳动权等政治及社会权利, 但较之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该部分权利仅具有一般重要地位。 三权利渊源的多样性 在我们国家,在押人员的权利内容不是规定在某一部法律内,而是散见于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之中,如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主要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则由 (宪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执法细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三、在押人员的权利体系 一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指公民在整个刑事诉讼经过中所拥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权利是在押人员权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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