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可行性分析,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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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可行性分析,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诉讼资格的改革问题是环境保卫法学争论不休的课题。以批判我们国家当下(环境保卫法和(民事诉讼法之法律文本弥漫出的 人类中心主义 气息为出发点, 并结合我们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停滞于 书面上的法 之现在状况,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进行反思: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 在维持我们国家现有诉讼制度框架不变的情形下, 通过转变观念, 运用 人际同构法哲学 的理念对现有法律文本的诉讼资格进行扩大解释, 以期唤醒人们对自然物诉讼权益的重视。 本文关键词语:自然物; 诉讼资格; 人类中心主义; 人际同构法; 在当前我们国家法治视域下, 将
2、自然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假设, 显得如此荒唐可笑, 可是在西方式方法治国家, 如此荒唐的设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场践行1。就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制度而言, 以2020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21年开场施行的(环境保卫法为分水岭, 对自然物权益的救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经过, 也算是一种进步, 不过原告还是那样不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自然物。我们国家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并对其进行了讨论, 主要是进行美国司法判例及其理念的阐述1,2, 本文拟结合我们国家法治实践, 以 人际同构的法哲学 2视角对 自然物诉讼资格 进行讨论, 以期在 走向权利的时代 里唤醒人们对自然物诉讼权益的重视。 一、问题的提
3、出 诉讼资格的改革问题是我们国家法学界备受争论的话题。无论是我们国家法律文本、司法实践, 抑或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理念, 我们国家环境诉讼资格制度都存在着缺乏。 1.我们国家法律文本之规定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48条第1款、第119条以及现行(环境保卫法第58条等规定, 字里行间流露着 人类中心主义 的气息, 诉讼资格的享有者只能是 人 , 无论是自然状态的人, 即公民, 还是拟制状态的人, 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物在立法者看来其仅仅被视为人类的工具, 处于客体的地位, 仅仅为人类利益的附属物。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
4、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表上看, 法律似乎已经将正义之光惠及于自然物, 事实上, 该规则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人类更为长远的环境利益、擦亮人类在经济利益面前迷失的双眼。人类在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肆意地掠夺自然物, 打破了生态平衡。环境公益诉讼是从人类长远利益出发, 对人类不适度的行为进行规制。不可否认, 环境公益诉讼确实立在我们国家环境保卫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与其讲它的诞生让损害环境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监督之下, 还不如讲它为将来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打开了一道希望之光。遗憾的是,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脱离了个体的介入, 在偏颇的途径
5、依靠指引下, 确立自然物诉讼资格之目的又显得遥不可及。 2.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之现在状况 早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卫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 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就存在试图将自然物的诉讼资格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的情形。以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为例, 北京大学的三位老师及三位研究生就试图将自然物 (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与北大师生作为共同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于超前的善美理想无法被司法实践接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为一方面, 六位师生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囿于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司法实践安于现在状况、不敢迈出改革步伐跃然纸上;另一方
6、面, 法院以 一切遵从决定 试图将责任像皮球一样踢给行政部门, 而且 一切遵从决定 的司法与行政的实然关系, 与应然关系的反差更是让人们惊讶。在2005年, 我们国家施行 立案审查制 的背景下, 法院尚能够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 将此案拒之门外;如今我们国家 立案登记制 愈加规范的前提下, 法院面对着与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 类似案件的时候, 应该正确审视 自然物的诉讼资格 问题。 我们国家诉讼资格的法治进程在保持利益平衡中缓慢前行,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在事隔7年之后, 我们国家于2020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2021年施行的(环境保卫法中得以进一步明确,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
7、诉讼资格 诉的利益 , 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固然还没有实现自然物诉讼资格之设想, 但无疑是一种进步。不过, 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之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我们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 还停滞于 书本上的法 , 从 书本上的法 走向 行动中的法 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3.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反思 环境公益诉讼在法的适用经过中, 并没有到达良法善治的预期希望, 这里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进行分析。 首先, 公众介入的缺位不能有效践行第三代人权。我们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载入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卫法都应具体
8、表现出宪法的人权思想。环境权是第三代人权3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人之为人的权利, 意味着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 当大气、河流、土壤遭受别人毁坏, 影响自个的环境权益之时, 其能够提起诉讼以保卫自个的基本权利。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特定的机关与组织, 缺乏个体的介入。总体上来看, 我们国家社会公众介入环境保卫的意识不强3, 人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无法以个人身份寻求救济, 这样的环境权恐怕难以被称作第三代人权。 其次, 人类中心主义 的思维局限。一方面, 人是利益的最大化者, 游戏规则是由人制定的, 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由人类来自由裁量, 在
9、利益的面前往往会迷失双眼, 在对公共利益的把控上会有所倾向, 导致环境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组织没有守护好利益这道 阀门 , 对环境的伤害现象还是那样没有改善。另一方面, 对于非公共利益的环境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没有诉的利益或者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而被拒之于法律帝国之门外, 导致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很难落地;更遑论在地球这个大家园里, 万物都是一个有机联络体, 环境质量的下降最终也会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发展等基本人权。 二、自然物诉讼资格的正当性分析 1.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契合 人域法 的阶梯发展规律 自然物诉讼资格理念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卫法中, 即意味着人与自然物诉讼地位
10、平等。法律是一个有机联络体, 一旦程序法对自然物诉讼资格予以确认, 其理念势必会影响到实体法。自然物与人应互相尊重相互的主体地位, 不得损害其权益, 这与我们国家 人域法 制度设计秩序显得格格不入。人将自然物作为美餐的行为, 显然侵犯了自然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既然自然物不是客体, 而是诉讼主体, 基于 诉的利益 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由此支持自然物的诉讼请求, 责令人类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吗?一旦人类吃动植物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那么人类将知足不了生存权, 无法实现人之为人的生存权利。因而, 自然物具有诉讼资格面临着对传统 人域法 秩序理念冲击的窘境, 这看似是一个悖论, 事实上这是 人际同构
11、社会 发展的不同阶段罢了。回首法制史, 在 人域社会 即 人类中心主义社会 , 也并非一开场就将所有的人视为诉讼主体, 享有原告资格, 一部分人甚至在法律地位上被视为 物 , 比方奴隶。人类真正普遍认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主体, 进而提出第三代人权思想也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发生的。在 人际同构社会 里, 正如(宇宙与人影片的讲解评说词所述: 寒武纪开场了植物和动物的分化, 动物要吃植物, 植物却要为吃它们的动物提供氧气这种能源。 4同样, 人类为了生存权之需要, 也会剥夺植物或者动物的生命权,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现有的科技尚无法突破对自然物能量的依靠, 人类为了生存权的需要,
12、不得不以牺牲自然物生命权、健康权为代价。随着今后科技的发展, 人类生存权的供应逐步摆脱对动植物能量的依靠将不是天方夜谈。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摆脱对生存权的制约取决于今后科技发展的高度, 随着该领域科技的突破, 人类在实现人际和谐的经过中,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理念将愈加深切进入人心。实现 人际同构 社会的发展权, 不排除有一天人类与自然物能够实现平等地对话, 了解自然物的真实意思表示, 突破人类主导的法律规则中心, 而协商共建诉讼法律制度。因而, 自然物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地位皆有可能, 自然物被称为 物 , 只是 人类中心主义 的思维用语。在 人际同构 社会看来,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思想理
13、念并不与现前阶段 人吃动物 的行为准则相悖, 其只是 人际同构 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罢了。因而,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理论与其讲是对传统 人域社会 诉讼制度理念的挑战, 还不如讲是二者的和谐共进。 2.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是实现人际和谐的必然要求 我们国家学者徐显明教授在 三代人权 的基础之上, 提出了 四代人权学讲 , 他以为和谐权是人的第四代人权之一, 是指 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个体的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三重要素 5。 假如我们认可了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 人与自然平等和谐, 我们并无既定的先验的优越可言, 那么, 自然距离 权利 不过一层一捅即破的窗户纸罢了。 6因而, 和谐权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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