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域外经验借鉴,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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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域外经验借鉴,婚姻法论文婚姻的解除从来都不只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私事,这华而不实最重要的相关者也是最容易遭到伤害的当属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父母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而对于孩子而言有可能是一场灾难,对其性格,生活,学习等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我们国家在登记离婚制度设计上充分保障离婚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其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卫。这个问题值得引其我们的重视与反思。 1登记离婚制度概述 登记离婚是指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与诉讼离婚不同,诉讼离婚是针对离婚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意愿或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却
2、无法对财产或子女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适用。登记离婚则适用于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并且就双方财产与子女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登记离婚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在婚姻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我们国家,当事人登记离婚无需讲明离婚的详细理由,只要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获得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可谓快速高效,经济便捷,这也使其被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成为婚姻当事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之一,并有逐年攀升的趋势。 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以来,我们国家离婚率已12年持续走高。202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
3、婚登记更是高达363.7万对,创历史新高. 2在我们国家登记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卫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婚姻法并不是完全无视登记离婚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只是在我们仔细研读相关法条之后,我们会发现其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卫更多的是从父母的角度来审视子女的利益,这特别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或者至少无法对未成年子女提供充分有效的保卫。 2.1对牵涉子女问题审查形式化 为了保卫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们国家(婚姻法要求登记离婚当事人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但对于如何才算 适当 的却没有详细规定。 使用这样模糊的词语非常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卫。首先对于子女问题应以哪一方的利益作为标准来判定能否到达
4、适当 要求,是从父母的利益考虑,只要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没有分歧即为适当,还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对子女问题作出妥当的布置才为适当没有明确。这导致在实务中,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基本采取第一种做法,由于以 父母协商一致 为标准简单省事,容易把握。这要的做法甚至得到了立法的肯定。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中只规定,父母登记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需 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没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该 处理意见 对子女问题能否作出了妥善的布置、能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审查,即对于当事人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只要求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即可,至于能否符合子女利益,能否合法,实际上是不作评估
5、与监督的115. 2.2没有考虑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特殊性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离婚协议是由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而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来讲,父母离婚对子女来讲影响很大。固然大部分的父母出于天性的使然,在解决孩子问题时一般会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和利益,但这一切假如少了法律的强迫保卫,一旦发生父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一切又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加之,未成年子女由于心理、生理都还不成熟,无法对一事物的利害关系作出准确判定,即便其权利遭到父母的损害也往往意识不到。而父母往往又假借所谓爱的名义来掩盖对子女利益的损害,使得其损害行为不易被觉察。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不作限制,特别不利于保卫未
6、成年子女的利益。当婚姻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对于婚姻当事人而言解除婚姻关系可能是最好的选择。我们无权要求父母为了子女的利益牺牲其追求幸福的权利。但父母离婚使子女的抚养形式由原来的双亲抚养形式变为单亲抚养形式,这种形式的转变对于子女今后的学习、生活、教育都会带来宏大的影响。此时他们是无助的、被动的,他们的命运把握在父母的手中。这时,他们需要社会、国家的参与和保卫116.另外,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能力,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及判定能力。鉴于此,在我们国家诉讼离婚中,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了对于10周岁以上的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
7、当事人发生争论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是在我们国家登记离婚中却没有任何考虑子女的意愿的相关规定。 2.3对于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登记离婚中角色定位有偏差 登记离婚中对于子女问题的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更多地是从父母的视角考虑,将子女定位为父母离婚中的客体。在登记离婚中,离婚当事人只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 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即可。而对于子女而言,对这关乎其亲身利益的事项却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子女抚养问题成为了父母离婚的会谈条件或筹码,沦为父母利益分配的对象。这样的定位极不利于保卫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有些婚姻当事人为了能够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摆脱婚姻的束缚,不管对方提出的条件能否有利于子女都全部接受,比方独
8、立承当抚养责任。假如父母放弃了未成年子女本应得到的抚养费,独立承当抚养责任,这种做法是仅凭个人意愿在其并不具备独立承当抚养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本质上对其子女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其有可能使子女生活质量下降甚至陷于贫困的境地。而这种 父母本位 的立法,对于这样的情形就难以提供救济。 3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及借鉴 3.1俄罗斯 俄罗斯对适用登记离婚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9条规定,只要没有共同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才能通过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为了更好地保卫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俄罗斯还赋予了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中的主体地位,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55条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有权与父母
9、和其他亲属来往,此权利不受父母离婚,父母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父母分居的影响,即便子女处于拘留、逮捕、监禁、在医院等异常情况下仍享有此权利2. 出于保卫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考虑,俄罗斯禁止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适用登记离婚,赋予了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交往权。这些规定都特别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3.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早在1995年(家庭改革法中就确立了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明确要求法院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必须确信离婚当事人已作出为这些子女利益着想的适当协议,才能够判决离婚。能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法院在裁判时应考虑下面要素:子女的年龄、性别、背景及其意愿;子女与父母一方、或其他近亲属分居对子女的影响;当事
10、人对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布置及这些改变对子女的影响;父母对待子女的态度与责任心及父母在子女情感和智力发展方面能够给予的程度;保卫子女免受心理、生理伤害的需要等。另外,还设有子女代表人制度。 假如法院以为父母不是子女利益最佳保卫的人选,可另行指定别人,由其作为该儿童的利益代表维护其合法权益3. 对于牵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澳大利亚法院对于离婚当事人处理子女问题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本质性审查。并且子女不再一味地被动接受父母的布置,未成年子女可在代表人帮助下提出自个的独立诉讼请求,这无疑对父母恣意践踏子女利益的行为有着很好的抑制作用,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3.3美国 美国是个崇尚自由的国
11、家,在婚姻问题上也不例外。通过上世纪60年代的一场离婚改革运动,美国确立了无过错离婚原则。但由于过分强调离婚自由导致离婚率不断攀升,由此给美国家庭和社会带来宏大冲击,这华而不实最直接的受害者当属这些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为保卫未成年子女,降低离婚率,稳定家庭,现各州纷纷出台措施设置离婚障碍。如俄克拉马州(互相同意法中明确规定,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离婚的合意才能离婚,否则必须等到子女成年才能够单方面公布离婚,即此时才可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华盛顿州更是专门规定(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阻止离婚法。华而不实有规定,即便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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