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公共借阅权发展历程及其不足,图书馆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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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班牙公共借阅权发展历程及其不足,图书馆管理论文公共借阅权( Public Lending ight,简称 PL) 又称为公共出借权,它是指版权人和邻接权人因其版权作品和版权制品在图书馆被免费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1,自从 1946 年第一次在丹麦成功建立施行以来,经过近 70 多年的发展,公共借阅权制度在很多国家发展开来,尤其在欧洲国家发展较为广泛,截止2020 年9 月底,全世界共有54 个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成认公共借阅权,华而不实 40 个国家为欧洲国家2,占据了总数的 74%,54 个国家中有 30个国家为公共借阅权制度制定了补偿金方案,华而不实 20个国家来自欧洲,占6
2、7%。可见欧洲国家对创作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卫的高度重视。二、西班牙 PL 发展历程( 一) EC92/100 指令公布后西班牙法律对出租和出借权的规定20 世纪初,欧盟为实现 欧洲共同版权的目的 ,欧盟最高立法机构欧共体理事会( EuropeanCommunity council) 于 1992 年 11 月 9 日公布了第92 /100 号指令,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 Council Directive on entalight and Lending ight and on Certain ights elatedto Copyright in the Fi
3、le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EC92 /100) 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对出租权、出借权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最迟在 1994 年 7 月 1 日其正式施行前完成国内法的转换,西班牙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遵守了欧盟指令的要求,西班牙将该指令于1994 年12 月30 日转化至法律43/1994 中,( BOENo 313,31 December 1994,p 39504) ,1996 年 4 月12 日通过的 1 /1996 皇家立法法令修订该法律,并通过了同一版本的知识产权法( BOE No 97,22 April1996,p 14369) ( the Legisla
4、tive Decree ) 。该法令的第 17 条规定: 作者对其作品的利用享有专有权,不管其作品的载体是何种格式,尤其是复制、传播、公共沟通以及转换的专有权,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禁止使用。第 19 条规定: 传播 意思是使原创作品或副本通过销售、出租、出借或其他任何方式被公众利用。 出借 意思是使原创作品或副本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情况下通过相关机构能够公开获取使用。在对 传播 和 出借 作出解释的同时,该法律也设置了豁免条款法律第 17 和 19 条赋予作者的出借专有权必须服从 3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例外,即公共的或从属于非营利的旨在
5、促进文化、科技、教育团体传播的一般原则以及从属于西班牙教育系统的教学机构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报纸资料馆、录音资料馆和录像资料馆无需版权所有人的受权,也不需要因其出借作品支付补偿金3。从西班牙将 EC92/100 指令转化至国内法,并修订了知识产权法的详细施行措施能够看出在一定的理论意义上,公共借阅权补偿金制度已经包含在西班牙的法律中,但是从该法律设置的豁免条款规定中能够得出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机构的数目之多,以致于补偿金并不存在,这种专有权的建立事实上并没有赋予作者受权和为其作品的出借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 欧盟对西班牙的起诉和判决欧盟理事会在 2002 年 9 月发布的成员国施行PL 制
6、度的报告中,以为西班牙设置的豁免条款过于广泛,没有在实际意义上对出租或出借作品的作者支付补偿金,意味着西班牙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施行公共借阅权,这也是 2003 年 4 月 24 日,欧盟委员会要求西班牙提供对指令第 1、2 和 5 条转换到国内法的相关信息的原因,西班牙在 2003 年 7 月 1 日通过书信予以回复。根据欧盟第 226 条第一款的程序规定,委员会向西班牙王国致信正式通知要求西班牙在 2003 年 12 月 19 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指令要求,由于委员会以为西班牙的解释不能信服,委员会向西班牙于 2004 年 7 月 9 日提出合理的意见,要求其在通知发出两个月时间内采取必要的
7、措施符合意见要求。2004 年 9 月 13 日西班牙在对合理的意见的回复中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有文化部起草的报告,报告中讲明: 首先,西班牙当局提交了重复正式通知回信的论点,其次,提出了缺乏可用的预算资金。根据西班牙基本情况,这一论点并不能使得欧盟委员会信服,因而,委员会于 2005 年 1 月前( 发布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 向欧盟法院递交了对西班牙诉讼,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判决中称西班牙: 通过免除几乎所有类别的机构本应承当的受版权保卫的作品的公共出借向作者支付补偿金的行为,西班牙没有能执行 1992 年 11 月 19 日欧盟公布的EC92 /100 的指
8、令3。三、西班牙 PL 现在状况及主要内容迫于欧盟委员会对西班牙的不满和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西班牙决定以最快的方式将 EC92/100指令转换至国内法中。一项关于 阅读、书籍和图书馆 的新的法律通过几个月的研究,最终一份明确的草案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递交至议会。决定着手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议会对 阅读、书籍和图书馆 法律草案开场讨论,议会社会团体 的执政,提出修订 2006 年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借阅权补偿金制度引入到西班牙法律中。2007 年 6月 22 日西班牙议会通过了 10/2007 法令,涵盖了 阅读、书籍和图书馆 法律内容,同时修改了版权法第 19 条( 传播权) 和第 3
9、7 2 条( 公共出借例外)条款。将 EC92/100 指令转化至国内法中分成两个步骤施行: 关于权利的全面的规定,将由法令来完成,这项法令必须在 阅读、书籍和图书馆 法律生效后一年通过( 即 2008 年 7 月之前) 。但是作为紧急措施,该法修改了知识产权法,目的是在西班牙建立公共借阅权基本规定4。( 一) 管理机构在西班牙有四个组织负责对作者权利的管理进行强迫集体管理,分别是西班牙复制权中心 ( CentroEsp ol de Derechos eprogr ficos,CEDO) 、西班牙着作人和音乐人协会( General society of Authors andPubli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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