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名立法提案权的现状及完善建议,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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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联名立法提案权的现在状况及完善建议,宪法论文随着我们国家民主法治进程逐步推进,人民对于法制的完善以及权利的充分实现呼声见涨,在实行代议制民主的我们国家,作为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就愈发遭到关注。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选举程序产生人民代表,代行权利,华而不实包括了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立法提案权。立法提案也称提出法律案。它是特定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某一法律的提议的专门活动。我们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以代表提案立法为途径之一的基本立法提案制度。现行(宪法第 5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立法法规定,在我们国家,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提案主体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主体。仅从法律文本来看,我们国家的立法提案主体是广泛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是相符的。但是,细究起来,代表团和作为机构提案主体的全国人大主席团都是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的临时组织,对于立法提案无法事前充分沟通,提出立法案的比率可想而知。例如,第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的 401 件议案中,仅有 7 件是以代表团的名义提出的,比例甚微。有学者甚至直接描绘叙述它们是 虚置 的。30 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进行立法提案,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能够照常开展联名活动,但是现行法律文本对于代表联
3、名立法提案权限的规定也存在若干问题。第一,30 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能否必定会被列入立法机关会议议程?第二,所提法律案能否包括各类法律?第三,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提出法律案的程序怎样?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从(宪法、(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文本出发,结合详细数据,分析我们国家代表联名立法提案权在制度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可能方案。 二、代表联名立法提案权的现在状况及分析 一代表联名立法提案认可程度不如机构提案 在我们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包括特定的机构和人员。机构主体涵盖范围较广,并且遭到高度认可,其立法提案能够确定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立法法第 12 条规定: 全国人民
4、代表大会主席团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该法第 24 条规定: 委员长会议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根据上述两法条可知,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
5、出的法律案,直接进入立法机关审议,其余立法提案机构固然要经过特定主体 决定 进入立法机关进行审议,但是此两处的 决定 仅具有形式意义,只能决定 进入 ,而不对法案内容进行审议决定 不进入 。 但作为非机构立法提案主体的代表团、30 名以上联名的代表、10 人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他们的立法提案遭到认可的程度就明显较弱。根据(立法法第 14 条和第 25 条,此三主体提出法律案就需要由特定主体决定 能否列入 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可见决定主体需要对此三主体提出的法律案的内容进行审议,并有可能不予列入。另外,2005 年公布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 4 章,对议案的审议和处理规定
6、了大会秘书处-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层门槛。这一方面显示了国家对于人大代表议案的重视和审慎,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对人大代表议案的信任度低。 从法律文本的规定看,立法提案的主体范围特别广泛,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法案都是人大系统和提出的,而尤以的居多。此类官方机构的立法提案在制度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这是很多国家立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的政治现象。我们国家机构立法提案主体包括了我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讯机关以及对全国立法形势有最全面把握的各专门委员会等,这些主体平常直接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对社会立法的需求、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了解得最
7、为透彻,并且这些机构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先进的技术以及足够的物质条件供其尽其所能地起草相应法案。因而,对他们的立法提案给予肯定并加以接收是无可厚非的。 而经过历史选择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本质内容和权利基础是 国家的一切权利处于人民全体 ,最终要实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知足人民的需求,民主选举代表并行使立法提案权的目的也在于此。因而,重视代表联名的立法提案权也应当愈加予以认可,给予其更多的时机介入到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大讨论中,并予以更多的保障。 二代表联名立法提案权限于 基本法律 根据 1989 年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 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
8、表联名,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法律案是议案的一种。在(立法法出台以前,要求提出的法律案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而 2000 年的(立法法,对立法提案并没有这样的明确限制,其能否仍需要在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内?我们以为是需要的。立法案的提出和接收审议是相对的,只要当提出的法律案属于接收的立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立法机关方能对其作出审议,甚至最终出台该法律。实践中或因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或因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通常的做法是 议案转建议 。例如,从 2001 年到 2004 年,每年代表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均突破千件,但作为议案处理的2001 年
9、约占 26%,2002 年为 24%,2003 年为 32.2%,2004 年为 46.7%。 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由此,(立法法第 13 条所规定的,即代表团及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仅仅仅是前述 基本法律 。代表联名不同于代表团。代表团是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临时组成的团体,人大闭会期间代表即不以代表团的形式活动,但代表联名仍然是能够的。(立法法在随后的第 14 条就有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能够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据此,代表联名享有在人大闭会期间
10、行使基本法律的立法提案权,这是合理的。然而法律既然划分出基本法律,就有非基本法律。代表联名能否有提出非基本法律立法案的权利?我们对此持否认态度。 根据现行(宪法第 67 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此可知,非基本法律的提出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对象。而根据(立法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规定,除机构提案外,只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 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此中没有将代表联名这一形式收纳进来。换言之,30 名以上代表联名不具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非基本法律案的立法提案权;其若欲提此法律案,能够通过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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