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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水资源论文近年来,公共管理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公众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逐步提升、公众环境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因而从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机制中的信息知情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到监督机制再到最后的权利救济机制,整个机制的运行都越加顺利。然而,一方面我们国家当下机制的建立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在机制的运行经过中也随之产生了新的问题。一、信息知情不全面。信息知情是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权利实现的最根本保障,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获取渠道,不能及时全面的获取信息,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的机制就无法开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也就没有意义可言。通过研究能够发现,我们国家的信息知情机制具有下面问题。一信
2、息公开的主体界定不明确。首先,在针对水资源保卫的专门性法律中对获取信息的主体规定不够确切,例如我们国家(环境保卫法对公众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对于公众能否有权利了解或者通过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方面的信息,以及怎样获得帮助和有效的救济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范。同时,我们国家法律对我们国家公开有关水资源保卫方面的信息作了强迫性的规定,但对企业等有关组织怎样公开水资源保卫相关的信息却没有规定。如我们国家的(信息公开条例,它明确规定了履行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包括把握有关环境信息的行政机构、经法律受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相关行政权利的组织,但是对于企业公开自个有关环境方面的信息的义务却没有明
3、确的规定。二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众获取信息,不仅需要能够了解,还需要全面了解,但我们国家现有的信息知情机制在这方面尚有缺陷。我们能够将应当公开的与水资源保卫相关的信息分为政务信息公开、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三个部分,但对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尤其是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并非都是强迫或明确细致性的规定。如我们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对于那些会造成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需要公开本身的环境信息,而对于那些只会造成一般污染的企业,能够自愿选择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内容与范围,同时,对于有关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我们国家法律只是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的总量,并没有要求相关企业对于自个排放的有害物质内容
4、做出讲明,并且规定只着重强调了最终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没有考虑生产设备以及生产经过中产生的产品与副产品造成的污染情况。三责任机制与救济机制缺失。固然我们国家对信息公开的主体与内容有所要求,但对于违背相关规定的问责或救济的规定却不确切,这就造成了部分知法而不守法的局面。而且,现有的一些对于惩罚措施的规定不仅不够具体,而且已有的一些规定的惩罚的力度也不大,如我们国家(企业环境信息公创办法规定,对于完全不颁布或者那些没有根据规定颁布本身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情况的企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予以颁布,同时能够一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我们能够看到,这里只是 能够 处以罚款,并不是强迫性的惩罚,这就给了相关执法部门很
5、大的自主空间,也就给了不按规范行事的企业钻空子、逃避惩罚的时机。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通。沟通协调机制是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最重要的一部分,不仅需要公众有渠道能够表示出自个的意愿和诉求,还需要能够得到回应,使自个的意愿与诉求能在的决策中具体表现出出来。然而我们国家当下的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机制一方面对这种沟通协调机制的程序性规定缺乏,另一方面对公众的权益遭到损害后的救济途径规范尚有欠缺。近年来,我们国家公众在介入水资源保卫经过中经常由于自个的介入行为不能得到的有效回应而对逐步失去信任。我们能够通过分析近年的一个案例对此有更深入的更直观的感受。2020 年 7 月 27 日,有市民通过网络传达了这样一
6、条消息:日本的一家造纸企业在我们国家建设工厂的项目获得了江苏南通市的批准,这家工厂将在启东市设立一个污水排放口,而启东市有多处重要的海港将会遭到该企业所排放污水的影响。此消息一出,引发了启东市市民的极大担忧,即一旦该工厂造纸经过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附近的大海,当地的吕四渔场和重要的水源地便会遭到极大污染,对市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将造成极大危害,因而,启东市市民强烈反对该项目的建设,为使自个的介入意愿遭到重视,市民们自发组织了人员向当地请愿,希望禁止日本该纸业在当地建造污水排放口。然而人们屡次向的请愿都没能引起的重视,的决策也并未随之改变,进而引起了启东市市民的极大愤怒。一些市民通过网络召集了万余人在当
7、地进行游行,也就造成了启东市群体性事件的全面爆发。通过此次事件我们能够看到在我们国家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机制中,当下我们国家公众固然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介入到水资源保卫中来,但是在公众和进行沟通协调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道路不够畅通。一回应力下降。水资源保卫中的公众介入是一个牵涉到与公众两方面的经过,需要公众与双向的互动。公众能否成功有效地介入到水资源保卫中,很大程度上与介入公民的意愿与能力水平有关,同时还需要看和相关机构能否有足够的回应能力。的回应及时全面与否是对公众介入支持程度的展现,这也会对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活动的深切进入程度和范围有较大的影响。固然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鼓励公众能够通
8、过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的形式表示出自个的意愿,但是当前看来这些途径的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广州的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曾做了一项研究,通过问卷等形式得到了一些数据统计,有 62.5%的受访者觉得当前的听证会制度对于公众介入的有关决策 没有作用 、 作用不大 或者是 形式主义 ,华而不实 15.5%的被访者以为现有的听证会制度只是 形式主义 或 听令 的摆设。这也就是讲,固然公众能够通过这些途径与间进行沟通沟通,但是通过现有形式的介入并不能得到的相应回应。同时,我们由日本的造纸厂企图在启东设立污水排放点而最终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以以看出,公众最开场是想介入到水资源保卫中的,他们通过集合众人向请愿的方式,希
9、望能够了解公众的心愿,进而禁止这家造纸厂建设排污管道。然而公众一再表示出自个的意愿却没能得到的重视,也就意味着沟通协调机制没能成功运转,以失败告终,因此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对公众的意愿进行回应,会较大程度上对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的意愿或方式都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导致公众介入机制运行受阻甚至无法运行。公众介入和放权实际上是共生的,只要将其部分权利真正下放给公众,才有可能保证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真正获得应有的成效。二公信力减弱。我们国家当下的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活动主要不是公众的自觉行为,而是在的支持、组织与发动下进行的,所以其总体上呈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态势。在与进行沟通和协调时,处在主
10、动与主导的位置。当公众通过现有的沟通协调途径表示出自个的意愿,渴望介入到水资源保卫中时,他希望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并且能将自个的意见具体表现出在最终的决策之中。同时,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公众以为应该充当的是一个服务者。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现前阶段理想的应当是在有需要时及时出现,并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而非时时刻刻都在那里做所有的事情。然而,对公众需求的回应能力不强,公众得不到知足,就会去责怪没有尽到它应有的责任, 因此在公众之间的公信力也就会随之不断减弱。从上文日本某造纸厂排污管道的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我们能够看到,公众最开场并不是直接采用游行的方式来表示出自个的不满,而是当公众的意愿一再的
11、被忽视,进而使得公众以为当地的并不是在为自个服务,此刻代表的也并不是公众的利益,公众自个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示出自个的意愿,不能有效地具体表现出在的决策中,公众感遭到自个的介入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便逐步会不再信任,进而就会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三、监督监管力度薄弱。监督机制应当贯穿在水资源保卫公众介入机制的整个经过中,从决策的提出、敲定到落实再到最后的维权环节,不仅要监督在水资源保卫中各项决策的内容能否合理妥当,各项决策的内容能否有效施行,还要监督在有关的决策制定、施行和维权的经过中,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能否根据既定的程序,充分聆听和讨论公众的意见,选择适当的建议融入到最后的决策里。我
12、们国家当下对公众的监督权已经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一些缺乏之处。一对公众实行监督权利缺乏鼓励机制。在水资源保卫经过中行使监督权,是要求公众一方面对污染水资源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揭露检举,另一方面是要公众对等相关部门能否根据有关规定按章办事,能否真的将公众的意愿与诉求具体表现出在决策中进行监督。然而,我们国家现有的公众监督机制只是从原则上对公众的这类揭露检举行为进行鼓励,并没有详细细致的奖励措施对主动行使监督权的公众进行奖励,以鼓励公众更多地行使自个的监督权。例如 2021 年 5 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号召更多的公众更多的介入,要求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听证会制度以及社会监督机
13、制,进而建成一个全体社会都能够介入华而不实的系统。这类从原则上规定的通用型的话语会造成公众行使监督权时缺乏动力。因而,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公众介入鼓励机制,让公众有动力在保卫水资源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公众行使监督权时缺乏回应。当公众行使监督权时,无论是揭露污染水资源的企业,或是对不作为或不按程序进行投诉抗议,都希望能够得到及时的回应,使相关的企业或决策部门进行整改或遭到应有的惩罚,这样才能具体表现出本身监督的价值。然而我们国家当下的监督机制中,对企业污染水资源的情况能够较快回应,制衡的对象局限于污染和毁坏环境的人。若是检举揭露的是机关存在玩忽职守或者不按既定的规章程序办事或者是不作为的情况时,
14、却不能像前述那样及时得到回应。当公众行使监督权,发现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使得公众以为自个的监督无法发生效用,进而失去介入监督的自信心与激情,导致水资源保卫中公众介入机制不能在反复的 发现问题-改良问题 中进行不断的完善。四、权利救济途径单一。权利救济机制是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的机制中的最后一环,是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的整个经过中的一种末端的介入,也是保障公众成功有效地介入到水资源保卫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主要是指公众遭到权益损害或即将遭到宏大损害后提起诉讼求偿的权利,对于水资源保卫这一领域而言则主要是指提起的公益诉讼。我们国家对公众在因水资源问题遭到权益
15、损害后的诉讼权利以及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做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缺乏之处。一对公众相关权利无明确规定。要使公众能够在遭到权益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个的权益,首先要保障公众在介入水资源保卫经过中相应的权利是有明确规定与保障的,如介入权、环境权等等。但是我们国家当前关于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的机制中,并没有对公众相应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不仅(宪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从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来看,(环境保卫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也都没有直接的规定。环境权是公众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基础,对公众环境权规定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公众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时的局限性,也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当水资源遭
16、到污染或者与水资源相关的公共利益遭遭到损害时,公众不能以环境权遭到了损害为理由直接行使自个的诉讼权利。二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制过于严格或不够明确。2020 年 8 月我们国家修订并通过了(民事诉讼法,华而不实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损害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固然是我们国家初次对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条文中只是讲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法律作出了规定,又是规定的哪些机关和组织,因此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也就无法明确。同时,我们国家 2020 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指出: 公民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及该法中其他条款中所提到的都是详细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讲抽象的行政行为诸如一些规章条例并不能提起诉讼,同时只要当个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时才能够寻求司法帮助,其他不相干的人员或组织并没有此项权利,这也是很大的一个弊端。三公益诉讼中技术与经费的支持不够。公益诉讼自然是指公众,包括个人或者组织由于环境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在公众介入水资源保卫经过中,公众由于水资源污染等问题而提起诉讼。一方面,环境污染的程度以及其造成的损害通常都需要专业的技术装备进行检测、鉴定,并且,在由于水资源污染问题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原告大多是公众个人或者是非组织,被告却通常是享有特定的权利或者是把握先进的科学技术,配有先进的设备的机关或者企业单位,假如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 谁主张,谁举证 的准则,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检测与鉴定能力,也无法单独承受因取证而产生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水资源污染问题能够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原告败诉这种情况还是会存在的,那么由谁来负担诉讼的成本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就会导致公益诉讼的履行效率大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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