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理念下我国能源法规的完善和创新,司法制度论文.docx
《生态文明理念下我国能源法规的完善和创新,司法制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态文明理念下我国能源法规的完善和创新,司法制度论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生态文明理念下我们国家能源法规的完善和创新,司法制度论文一、能源法律制度与生态文明 能源法律制度是人类从事某项能源活动而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保障措施的法定化和制度化。能源法律制度明确了能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规则、程序,以及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对于解决能源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另外,由于能源活动牵涉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贸易、消费利用、安全监管及环境保卫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为了对能源法律制度作出一个较为翔实的阐述,笔者有必要将我们国家现有的能源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梳理和归类。 我们国家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能源权
2、属制度、能源财政税收制度、能源生态补偿制度和能源监管制度。华而不实,能源权属制度是指能源资源和能源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制度。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包括能源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即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所有能源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但能源资源的非所有权人能够通过法律规定获得对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能源财政税收制度是指通过财政或税收的手段来调控能源开采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能源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能源补贴和税收优惠。能源的生态补偿制度是指能源企业因开采、利用能源资源而给能源提供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毁坏,进行治理恢复给予补偿的制度。能源监管制度
3、是指国家能源监管部门根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能源企业和市场介入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能源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能源监管主要牵涉能源定价、能源效率和能源污染治理等问题。 近年来,法律学者为更有效地解决生态危机,将生态理念、生态价值和生态思维引入能源法中,随之出现了能源法律的生态化。固然我们国家的能源基本法还处在起草阶段,但大量的能源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生态化取向已然决定了我们国家能源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我们国家能源法律制度的生态化主要具体表现出在能源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法律原则和法律内容方面。 首先,在价值取向方面,传统的以现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能源开发与能源供应的价值理念,已经被以 人类和生态共同利
4、益 为中心的能源效率与能源安全的价值理念所取代。生态化的能源法不仅关注能源开发利用本身,而且更重视因能源不当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能源效率对生态环境的促进作用等。其次,在法律原则方面,主要有 能源安全原则、能源可持续利用原则、节能与能源效率原则、能源与环保协调原则 .这四项基本原则都是与保卫生态环境严密联络的,已经作为能源发展的新形式为社会群众所接受,强调的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相处。最后,在法律内容方面,以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替代能源法的立法及修订为典型代表,能源立法的生态化取向愈发明显。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的公布是生态文明理念指导能源法制建设的详细具体表现出。
5、二、我们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之现在状况解析 拥有较完备的能源法律制度是促进国家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固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们国家的能源法制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一系列能源法规的出台,从侧重开发利用转向利用与保卫并重的局面,但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能源法律制度仍有众多问题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地厘清和检视。 一能源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1.制度设计过于广泛,针对性缺乏 以能源生态补偿为例,由于我们国家还未出台能源生态补偿法,在仅有的能源生态补偿的原则性制度和政策中,我们很难确定能源生态补偿的范围,也很难确定详细的能源补偿标准和补偿计算方式方法。在能源监管方面,能源领域还急需明确执法监管主体
6、、职权职责范围、能源管理和能源交易制度的运作程序,以及能源法律关系主体的详细节能减排指标和责任的相关制度的设置。 2.详细能源法律内容过于笼统,实践性较差 以(节约能源法为例,该法在调整范围上,侧重于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能缺少详细规定;在执行机构上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管理责权规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在管理方式上,部分条款具有明显的计划管理特征,对运用财税、价格、金融、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鼓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缺乏详细规定。另外,能源活动往往是先进行改革探寻求索,政策先行,立法随后。庞大的能源政策性规定大大改
7、变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总之,一个在总体上广泛而详细性又缺乏、操作性不强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发挥对能源开发和利用的管控作用的。 二能源法律制度冲突严重,协调性较差 1.能源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以能源监管为例, 监管职能的相对集中有利于监管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力,而当前中国能源监管处于较分散状态 .我们国家能源监管职能分散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监会等多个部门、部委或派出机构。由于监管职能的分散,造成了能源法律制度的分割,由此制定出的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必然会出现互相抵触的情形,最终不利
8、于能源资源的合理配置及调控。 2.能源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能源产权制度中的制度衔接问题较为突出,比方(矿产资源法中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而(民法通则中规定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 前者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所有,后者则能够推定矿产资源作为国家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国民。而且,作为全民中的个人,不可能决定矿产资源的使用,也不可能从矿产资源的收益中获得任何份额。这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一样,但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却不一致。这种个人既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的情形,构成了我们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详细实现中的基本矛盾。另外,在能源财政税收方面来看,能源价格制度的标准不一,
9、以及能源鼓励机制中的补贴制度、奖励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混乱,均反映了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混乱。 三能源法律制度前瞻性缺乏,生态意识薄弱 1.能源法律制度设计前瞻性缺乏,生态意识欠缺。我们国家能源主要以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为主,怎样将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使传统能源产业 降碳发展 ,开发利用相对清洁的化石能源和煤的清洁利用等,现行能源法律制度规定不详。固然能源法律制度已经在能源监管中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环境保卫有所触及,但总体上看,该制度仍然是以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为核心进行设计规定的,可持续发展及低碳理念贯彻缺乏,对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认识性不强。例如,从可再生能源目的上看,国外一般都
10、制定在30%-40%,而我们国家却规定2020年可再生能源目的在总能源耗的比重仅为15%. 2.能源法律制度内容前瞻性缺乏,生态文明理念不够深切进入。以(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电网企业应当与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这里规定的并网技术标准是保障电网安全的基本要求,应当属于强迫性的国家标准,但是我们国家却没有这方面的国家强迫性技术标准。立法者由于缺乏长远的目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