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策略,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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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策略,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楼盘不断涌现, 伴随而来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为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我们国家出台了(侵权责任法, 在第87条中作出如下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别人损害, 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固然对被害人有了一个交代但是该条款类似 株连式 的规定由于使大多数人承当了不应该承当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众多问题, 并且让抛物者本人产生了侥幸心理。本文即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探究进而寻求一种新的对于受害人的更为
2、适宜的救济途径。 本文关键词语: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受害人; 救济; 一、高空抛物受害人侵权法保卫的窘境 (一) 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别人损害, 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法条的规定中能够归纳出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不能查明的侵权行为人将物品从建筑物中扔下造成了别人损害的行为。 实际上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单单是发生在建筑物上。在构筑物乃至其他的一系列的较高的空间中都有可能发生, 如电视塔、桥梁、高速路高架桥等。本文主要就小区的高层建筑中的
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阐述。 (二) 高空抛物行为的特点 1. 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不能确定 高空抛物行为的详细侵权人不能确定, 这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由于假如能确定加害人则根据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即可, 就不必作为一种人特殊的侵权形式来讨论了。受害人对于高空抛物往往是预测料想不到的, 正所谓是天降横祸, 在加害人不主动声明自个是侵权人并承当责任时, 受害人不能搜集证据, 其举证是特别困难的, 并不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谁是侵权行为人。 2. 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存在于一个相对确定的时空内 固然高空抛物行为的详细侵权人不能确定, 但是能够肯定该行为人存在于一个相对确定的
4、时间与空间内, 比方某人在一栋住宅楼下被砸伤固然详细的行为人不能确定, 但是能够肯定改侵权行为人必然是此时此刻在住宅楼中的某人。由于这个原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是符合逻辑的。 二、我们国家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别人损害, 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是抛掷该物品的行为人的责任, 所以根据民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应当由详细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人本人承当侵权责任。该栋楼房的住户们能够再人道主义的方面给予补偿,
5、本着邻里情分给予关心照顾, 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也不能让人勉为其难。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高风亮节的无私帮助别人, 不能让这些无辜的住户们对于受害人承当法律所规定的强迫的补偿责任。对于整栋楼房的住户们来讲这无疑是一部 连坐 的法律, 诛连这些无辜的为侵权行为人买单的人。 对于 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 的规定, 让部分住户承当这种举证责任明显违犯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所贯彻一般的证据规则是 谁主张, 谁举证 , 只要在当事人存在对于证据把握上的不对等地位进而导致双方举证难易程度过于悬殊才会引起举证责任的倒置。然而, 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 由受害人举证是什么人
6、施行了抛掷物品的行为致其遭到损害并不容易, 那么由建筑物中的住户举证其从没施行过抛掷物品的行为也是非常困难的, 你能够证明自个做过什么事情, 那怎么证明自个没做过什么事情呢?这对于那些需要承当举证责任的住户而言则是特别荒唐的。 证明自个没有做过什么的证明责任是极其困难的, 当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个没有施行抛物行为时, 将导致无辜的个体无故身陷是非, 官司缠身, 基本的正常生活都难以保障。 (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所规定的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与第85条所规定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两法条对照来看, 这两个法条很明显有规定不清的地方。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很可能就是建筑
7、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如放在阳台的花盆坠落。那么这两个法条将怎样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条的应用经过中难免产生混淆, 同一个案件引用不同法条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假如两者不能明确应用, 造成同案不同判, 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讲无疑是一场灾难。 三、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 (一) 高空抛物受害人可能的救济途径 1. 物业管理者责任 我们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47
8、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背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我们国家物业法对物业企业已经规定了物业管理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保障小区内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了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部门就应该本着契约精神承当其应该承当的义务与职责。比方:物业公司应该在小区内安装上摄像头, 保证实时监控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物业公司也应经常派遣物业管理人员在小区内巡查, 并排除危险, 防护于未然;在小区进出口位置
9、竖立高空抛物警示牌、粘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当受害人被侵权行为人所抛掷的高空抛掷物所伤害后而侵权人又无法查明时, 物业管理部门应该本着法律与合同的义务对受害人承当一定的责任。 2. 商业保险责任 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到的损失是保险的功能之所在。随着经济的发展, 保险产业也在不断地发展, 保险的项目也变得种类繁多, 在商业保险中完全能够设立一种全新的险种 高空抛物险。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而高空抛物险既能够属于人身保险可以以属于财产保险, 详细的划分应该以保险的对象以及最终的保金归属方来决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建筑物使用人可能随时需要向因高空抛物的受害人承当补偿责
10、任。这对于建筑物使用人来讲无疑是 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 让这些住户们承当这些补偿责任, 这也属于一种意外。这是住户们的财产方面的损失, 故应属于财产保险。 对于受害人来讲, 其无辜遭到高空抛掷物的伤害, 这也是一种意外事故。抛掷物由于是从较高的空中遭到地球的引力作用下落并砸到守护人的身上, 作用力是十分宏大的, 受害人一般会造成身体上的损伤, 严重的会重伤甚至会死亡。受害人是遭到意外的人身及生命的损失, 故应属于人身保险。 高空抛物险能够同汽车交强险一样都归属于强迫保险的范围内。能够由业主设立业主大会或者由小区居委会来主持并收取住户们一定的费用, 再向保险公司投保, 并选择所购买的保险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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