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与类似法律制度之比较,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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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用信用证与类似法律制度之比较,比较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 【引言】 【1.1】 【1.2 1.3】备用信誉证与类似法律制度之比拟 【第二章】 【3.1】 【3.2】 【3.3】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节、备用信誉证与类似法律制度之比拟 以前面一节为基础,我们能够认识到备用信誉证处于一个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它具有信誉证的形式,行使的则是担保的功能。那么备用信誉证与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又有什么联络和区别呢? 一、备用信誉证与商业信誉证 备用信誉证与商业信誉证具有诸多一样的特点:如二者的交易经过都产生了三个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都是互相分离且独立的,银行的义务都仅仅在于审查单据能否
2、一致而并不参与交易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正是由于这些共同点,从形式上来讲,备用信誉证和商业信誉证都属于信誉证,UCC 并不做区分,二者统一适用于 UCC 第五章的规定。 但是从内容上来讲,二者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商业信誉证适用于一个正常的交易中,即买方为卖方申请信誉证,卖方履约交货后凭相关单据及信誉证向银行取款,买方向银行偿款并提取相关单据并收货。换言之,只要交易不出错误过失,商业信誉证就会很自然地被使用;与之相反,备用信誉证则适用于一个不正常的交易中,只要当交易中的一方违约时,它才会被使用,用以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从这点上来讲,备用信誉证起着担保交易成功的功能。 基于此,商业信誉证与备用信誉证所
3、要求的单据也是不同的:商业信誉证只适用于传统的货物买卖,通过几百年的发展,商业信誉证所要求的单据早已经标准化 通常是运货单、发票、保险单等;备用信誉证则不同,由于其所具有的担保功能,备用信誉证适用的范围更广,因此其所要求的单据也愈加的个别化和详细化 在不同的情况下,单据也不同:违约证明、欠款单、法院判决甚至离婚证书等等都能够成为付款的单据。商业信誉证和备用信誉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银行获偿的保障不同: 在商业信誉证中,银行付款以后得到的单据是代表货物的有价值的单据,因此银行从申请人处受偿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假如申请人拒绝补偿银行或者申请人破产,则银行能够通过出售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从市场上获得
4、一定的补偿;在备用信誉证中,银行付款以后得到的通常仅仅仅是一张受益人提供的没有任何价值的申请人违约的证明,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已经代表了申请人的信誉出现了问题甚至已经破产,这意味着银行从申请人处受偿的权利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几乎没有保障。 这一不同直接导致了美国的监管部门对二者的监督力度不同:首先,固然同为 不确定的债务 contingentliability,商业信誉证在开出时并不需要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只要当银行根据商业信誉证付款后,这笔交易才记录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由于此时银行已经转化为商业信誉证申请人的债权人;备用信誉证则不同,它一旦开出,银行则必须将其记录在资产负债表的脚注上。 其
5、次, 不确定的债务 不受银行 贷款限额 的影响。1864 年的(国民银行法和绝大多数的州银行法规定银行所能贷给单个客户的资金不能超过银行未受损害的实收资本和结余之和的 10%,这就是所谓的 84 条单个客户贷款限额 ;银行所能承当的总的债务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 100%加上未受损害的结余的 50%之和,这就是所谓的 82条银行借款限额 。 商业信誉证在开出时不受 84 条和 82 条限额的影响;与商业信誉证不同,自 1974 年以后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备用信誉证的开出受限于 84条单个客户贷款限额 ,但是不受 82 条银行借款限额 限制。监管力度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商业信誉证的单据具有价值而备用信誉证的
6、单据没有价值,因此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 二、备用信誉证与担保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由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假如被担保人不能完成合同,归还欠款或履行义务,则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履行。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承当第一位的义务,担保人向受益人承当第二位的义务,只要当被担保人不履行自个的义务时,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才会启动。 因此担保合同附属于被担保的主合同,并且与主合同不可分割。主合同中的被担保人的履行义务不存在,则担保人的履行义务也不存在;主合同中被担保人的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履行义务为前提,则受益人的违约不仅免除了被担保人的义务,同样也免除了担保人的义务。当被担保人违约时,担保人则面临两种情况:假如主合同无效或
7、不可执行,则他能够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假如主合同有效,则他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并且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能够向被担保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面临何种情况,担保人都享有被担保人享有的针对受益人的抗辩权。毫无疑问,备用信誉证具有担保的功能。银行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只要在被担保人违约时才产生。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备用信誉证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担保则附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因此担保人只会在调查了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的纠纷并确认被担保人违约后才会承当担保义务。而银行在收到违约证明后就必须立即按照备用信誉证付款。换言之,担保人会参与到基础法律关系中,银行则不参与到基础法律关系中,只负责审查单据能否一致。
8、 三、备用信誉证与保证金 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能够立即从银行处受偿,相当于银行通过备用信誉证为受益人创造了一个可提取的保证金。从这一点来讲,备用信誉证与保证金是非常类似的。以建筑合同为例,承包商中标以后往往应土地所有人的要求挪出一部分资金,假如承包商没有能如约完成任务,则土地所有人能够从这部分资金中立即受偿。 这一部分资金就是保证金。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讲,备用信誉证和保证金是没有区别的。由于在任何一种制度下,只要申请人违约,他都能够立即受偿。但是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显然备用信誉证更为有利。由于在保证金制度下,他必须将一部分资金闲置在那里;而假如使用备用信誉证的话,由于有了银行信誉的保证,申请人
9、能够灵敏运用自个所有的财政资源。 四、备用信誉证与独立担保 一般以为,独立担保与备用信誉证在功能上并没有区别。备用信誉证制度主要流行在美国。在美国,传统的担保一般由保险公司、专门的担保公司等开立。市场上的 履约保函 、 投标保函 等一般并不独立,也没有确定的金额,保函规定的金额本身是保证人所承当的最大责任限额。因而,美国市场上的各种保函一般属于附属性保证,而非独立担保。美国法上承当独立担保角色的是备用信誉证。 独立担保制度主要流行于西欧和英国,主要是由传统的担保发展而来。在交易中,一旦货物或服务有瑕疵,受损的一方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案件一般是非分明,受损的一方很容易胜诉,可是真正的问题在
10、于执行,由于违约方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甚至破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早期的交易中,一方往往要求另一方事先提供一项资金担保,假如发生法律纠纷,法院的判决能够从这项资金中执行。尽管这个制度知足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要求,但是对于受益人来讲仍然缺乏。这主要是由于冗长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受益人的资金回流。为了尽快获得补偿,受益人逐步要求绕开诉讼程序,将获得担保赔偿的条件局限于受益人的声明 即一方违约。 这就是后来的独立担保。从功能上来讲,备用信誉证与独立担保是没有区别的,正如Ellinger教授所言 备用信誉证与独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仅仅是虚幻存在的,或者干脆只是叫法不同罢了。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会Int
11、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下面简称 ICC下的银行业技术与实践委员会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下面简称委员会在 1977 年召开的听证会上,回答了印度外汇交易商联盟ForeignExchange Dealers Association of India,下面简称 FEDIA关于备用信誉证能否属于信誉证抑或担保的问题时讲: 备用信誉证用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当受益人提交了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其他规定的单据时,银行有义务根据备用信誉证付款。备用信誉证主要在美国和日本使用,由于这两个国家的银行被禁止从事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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