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修正案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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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婚姻法修正案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固然相比之前的法律有了很大的完善,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缺乏,在详细施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仍然是之前的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方面的缺陷仍未得到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条件过于苛刻,经济帮助的规定也过于抽象,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民事责任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等等。本文针对以上的缺乏作粗浅的分析,以期使我们国家的离婚制度愈加完善。 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的一些规定 一协议离婚中法律条文间的冲突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2、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前句只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就能够离婚。而没有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财产补偿的问题。没有把这些问题作为双方自由离婚的一个条件。后面紧接着又讲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增加了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这出如今了同一个法条中,前后有了不同的标准和条件,有了很明显的冲突。 二协议离婚使恶意离婚者屡屡得逞 我们国家协议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然而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审查中对能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判定标准,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双方都是自愿离婚,但离婚协议书只是一张纸,它就一定能证明当事人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吗?
3、自由离婚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自主决定自个的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外界的强迫和干预。离婚自由是我们国家婚姻制度的一个部分,是对结婚自由的一个补充和保障,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较以前不能离婚,不得离婚确实进步很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滥用离婚自由的权利、草率离婚等现象也日趋常见。出现了借离婚后与二奶或情人 合法 生活、结婚、甚至假借自由离婚来躲避计划生育问题和逃避债务的现象。 三婚姻法中应明确设立协议离婚审查期 我们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4、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笔者个人以为这一个月的时间用来审查当事人双方能否自愿离婚,能否感情已经破裂等就太短了,应该把考察期间放得略微长一点,能够在一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点,比方两、三个月。把时间略微放长点用来审查当事人,应该更合理更准确一点。 四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迫力,所以应该设立协议离婚的公证制度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没有强迫执行的效力,我们国家应在协议离婚中设立公证制度,十分是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给付抚养费的问题,还有关于财产给付问题,财产分期给付或者约定时间给付的问题,夫妻之间
5、离婚后经济帮助的内容等等,这一系列的内容更应该经过公证,以便日后一方或双方不自愿履行,对方按婚姻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起诉至人民法院时,能够直接作为判决根据。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们国家1980(婚姻法基本采用 破裂主义原则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进而 感情已破裂 成了判决离婚的法定尺度。 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根据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2001年修正案仍然以以往的法定判决作为主要标准,固然此次修正案也增加了几个判定感情破裂的详细标准,但是个人感情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属于意识而非物质存在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
6、,难以捉摸,不是客观存在的物体,所以我们很难去把握它、判定它。夫妻间到底还有没有感情,感情在一个什么程度什么层次上,这些也是不好衡量的。 感情破裂作为法定根据,有违伦理道德。感情破裂并非构成婚姻破裂的标准,当下由于感情破裂或者没有感情而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家庭很多很多,所以感情破裂不能等同为婚姻关系的破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离婚理由的本质在于 婚姻的本质 。他以为: 离婚仅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确实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讲,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 夫妻双方之间负有权利和义务,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那权利义务就
7、存在。而单纯的感情是没有权利和义务存在的。离婚理由应该放宽,而不仅仅以感情破裂为根据。婚姻关系不仅包含感情,还有好多别的内容,比方两性、物质等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应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施行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所以只把感情作为婚姻死亡的唯一根据是很不全面的,也很缺乏可操作性。 离婚须经调解,调解作为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太合理。在民事案件中实行告诉才受理的原则,当事人对自个的请求负举证责任,法官处于被动的地位。调解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我们国家对民事权利能够调解,但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应该
8、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院是无权主动参与当事人的民事争议,法院行使审讯权,受当事人同意或委托,能够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同样,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对双方的请求在法律上进行评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离婚,不符合的不予支持。当下存在好多一审讯决不予离婚或者给双方进行调解,要求双方不要离婚,而是加强感情,可是事实上双方感情非但没有加强,反而之间的矛盾越演越烈,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关于夫妻财产的划分 财产争议大,因离婚带来的财产分割矛盾很多。在家庭关系中,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固然划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约定财产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对财产的争议仍然很大。处理财产分割时也带来了
9、不便,造成了很多矛盾。所以建议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这样无论夫妻之间能否约定过财产,都能够减少由于财产而造成的纠纷。 财产所有权不甚明确,可能造成第三人权益损害。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能够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确,在财产流转经过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进而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随着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增加,处理起来难度大,并且大量存在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 四、对子女的探视权以及离异父母的再婚权利的规定 离异父母探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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