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业务中犯罪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破产业务中犯罪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我们国家破产业务中犯罪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摘 要: 近年来,破产业务中的犯罪现象日益引发社会关注。司法实践中,由于(破产法中相关犯罪行为的规定付之阙如,立法方式与(刑法条文存在不相一致之处,导致对破产业务犯罪的规制存在不适应社会需要的窘境。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出发,应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系统法律适用规范,适当扩大破产业务犯罪主体和完善惩罚方式。 本文关键词语 : 破产犯罪;现在状况缺陷;完善建议; 一、破产业务犯罪的概述 破产业务犯罪是指破产者、破产债权者、破产管理者以及其他利害关系者以及依法承当职责的人违背法律规定、毁坏破产程序、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破产业务犯罪通常有破产欺诈罪
2、、第三者破产欺诈罪、欺诈和解罪、过失破产罪、破产贿赂罪、违背破产义务罪等各种形式。1 破产业务犯罪立法形式在各国主要具体表现出为三种形式:一种是在(刑法中系统地规范破产相关犯罪,一种是使用独立法的破产法进行完善的立法规定,剩余的一种即是我们国家现今使用的用(刑法以及(企业破产法一同进行规定的方式。以上三种立法形式仅有我们国家的形式具体表现出出了不系统、不完好的缺陷。正由于此,(刑法和(企业破产法作为地位一样的部门法在日常的审讯程序中自然是给予了法官更多的“意思自治 的领地,易造成惩罚力度缺乏、人民难以信服的后果。 二、我们国家破产业务中犯罪的立法缺陷 一立法较分散且规范较混乱 (破产法和(刑法
3、中均有相关规范,且规定标准不同。如(中国企业破产法下面简称为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国刑法下面简称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两者明明是对于同一种行为的处理惩罚,但是处理惩罚的力度却大不一样。一种是对其进行罚款,是一种财产刑;而另一种则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理惩罚金,是自由刑以及财产刑共同处理惩罚。也许会有人否认讲这两种结果的不同是由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那么换个角度讲这个程度的判定难道不是由法官决定的吗?既然如此,所得出的惩罚结果怎么能让人信服?由此看出这两种结果的不同使审讯工作没有一个较统一的衡量标准,易产生贪污贿赂,让案件的审讯结果失去公平公正可言;使公民日常生活中对相关法规的查询以
4、及理解运用较为不便;使我们国家相关的立法规定不易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与日益进步的破产业务犯罪方式相适应,导致无法较好地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惩罚不及时降低了法律的警示作用。 二立法与现实的发展联络不严密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直线上升,还有上层建筑没有与经济基础共同发展所留下的弊端。例如人们由于对金钱的过度贪心心理促使其不惜花费大量精神寻找当下法律的缺口。就以破产业务犯罪来讲,随着法律的日渐完善,他们的方式也是层出不穷:由于(刑法中只规定了公司、企业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前一些对财产的转移或者隐匿行为,于是他们就将手伸到华而不实,固然(破产法中对于破产程序的结束时间有所限制,
5、但是并没有对其有惩罚措施的施行,只是讲管理人“应当 在期限之前进行公告和注销,这样的规定对于蓄意拖延时间不公告并敛财的人来讲并没有起到阻止其进行犯罪的效力。从上述问题中可得出我们国家关于破产的立法时间较晚,相关研究不够成熟,且由于破产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惩罚的范围以及力度较小促使更多的人进行相关的犯罪,犯罪的方式更新换代快,立法没有与其进行步伐一致的完善,造成了恶性循环,使犯罪分子愈加猖狂,纵容了犯罪。 三(刑法规范与民商法规范不一致 在现实的审讯工作中很难根据一部法律处理案件,往往需要从多部法律中找到根据。由于破产犯罪的立法的分散,使日常的辩护工作、审讯工作可能会由于法律的引用问题而失去公平
6、公正。例如案例一,被告人吴某、王某、尹某以及倪某经过预谋,利用农业银行股票上市时机,以虚假手段将企业贷款纳入不良债权,然后对抵押资产通过拍卖执行手续转移到新设立的A股份有限公司将未担保资产转移到A有限公司,A制药成为“空壳牌公司 ,通过破产手续使企业破产,达成了核销贷款的目的。法院以为,这4人作为吉林市A制药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施行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2在这个事件中采用的法规都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正由于(刑法明确规定了该罪,所以不能否认能够得到这样确切的结果。但是,假如被告人在这件事上犯了(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罪,怎样确定
7、判决结果呢?这就可能会引起下面情况: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刑法中只要第一百五十八条至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相关犯罪。两者规定范围的不同可想而知。由于规范的不一致,两者之间产生了立法冲突,对现实审讯工作产生了宏大影响。 四现有立法的规范范围较狭窄 现有立法范围狭窄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对规范的主体范围较小。根据破产犯罪的概念可知犯罪主体包括破产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依法负有职责者,而(企业破产法以及(刑法中只点明了债务人、管理人等的责任。例如案例二,2021年7月7日,B公司因资本不抵债,导致资产无法归还,到期债务向兰溪市
8、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21年11月5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决定接受B公司破产清算和重建。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张某以公司的破产准备、张某患上癌症为由,从公司的销售处领取公司贷款,将收款非法转移到周某名义的银行账户上或给予现金,进行了私人处分。华而不实,张某转移了126.9999万元的财产,被告人周某的财产转移是76.999万元。同时,张某非法放弃B公司销售商的债权50.0371万元,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以为B公司,被告人张某、周某通过隐匿,以其他方式转移、处置财产,施行虚假破产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但是,(刑法规定中的主体却只是公司、企业,
9、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应承当法律责任,这无疑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4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具体表现出了法律的人文关心,但同时也助长了相关犯罪的“积极性 。在犯罪经过中,削弱自个的作用,想办法逃避更严重的处理惩罚的人,得不到与犯罪行为相一致的处理惩罚。其次,现有立法对破产犯罪的主观认识较浅,犯罪人能够存心故意减轻过失,构成一些过失犯罪。例如,(破产法中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勤奋义务,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但是,对于企业的董事、会计等相关负责人,由于重大过失或存心故意导致所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该怎样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5并且债务人已经知
10、道或应当知道有不能归还到期的债务但仍然不正当地支出费用,浪费财产的情况也没有明确的处理惩罚规定。这不得不讲是对破产犯罪规定的一个失误。 三、完善破产犯罪立法的建议 在开场制定(破产法至今,我们国家法律界一直存在着下面几种主张:一种是主张将破产相关的法律系统地规定于(刑法中,即是在(刑法中另外制定出一章关于破产的内容,这种做法能够更好地表现出我们国家对于破产业务犯罪的重视,能更好地起到(破产法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一种是将破产业务犯罪规定在(破产法中,即另设立一章关于惩罚破产业务犯罪的内容,这种做法能够不需在刚修改正过错(刑法的时候再次进行修改,保持了(刑法本身的稳定性,并且利于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修改
11、;另一种是采取折衷主义,将破产业务犯罪暂时规定于(破产法中,在日后适宜时,将其转移到(刑法中,这种做法是出于如今(刑法刚修改不久不宜再次修改,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多重影响导致立法完善刻不容缓而提出的一种权宜之策。 通过分析各国关于破产业务犯罪的立法体系来看,(破产法设置于(刑法中是一个坏处最小的方式。但是,从国情出发来讲,这种趋势暂时不适于我们国家现有情况,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还处于前期发展时期,企业也在国家的支持下进行一轮改革的重要节点,并且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开场时间比我们国家提早了至少有一百年,相关经历体验缺乏,不利于采取设置于(刑法的这一方案。所以综上如今应该采用将破产业务犯罪规定在(破
12、产法中的方式来进行立法完善,与此相关的建议有下面几点: 一加强相关立法的研究和讨论 国家应该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宏观的手段促进广大学者对于破产业务犯罪的立法讨论。在这个经过中以“集百家之长 的方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完善的、最契合现实的一个立法体系。没有一个法律是由执政者一人得出的,都必须在以现实为基础的前提下,让身处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对立法提出建议。 二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系统法律适用规范 应以(宪法为根据,遵循相关的立法原则,坚持立法明确、立法清楚明晰易懂的方式,将破产犯罪的概念和与其相关的罪名、罪状、惩罚手段以及力度进行有法可循的明确规定。使其能够起到适当性的缩小审讯经过中法官本身的
13、意思自治空间,使审讯结果与立法的规定契合度加强的作用。该做法有利于减少人民对审讯结果的不清楚明晰,进而进行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建立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体系,使其规定的破产业务犯罪行为能够让更多人明白,减少犯罪的发生率;明确点明破产业务犯罪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能够净化经济市场,使破产程序能够愈加快速、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了破产程序中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种良性循环,通过强化相关立法,改善了市场环境,促进了人们创业的想法,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在立法经过中要注意不仅要将目光放置于眼前已经存在的破产业务犯罪形式,还要注意到对那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尚未构成或只是个别现象的行为进行规范,尽可能地在立法
14、完善的情况下保持立法的稳定性。 三将破产业务犯罪相关罪名进行体系化 如今存在于(刑法中关于破产犯罪的条文不仅仅是呈现出数量少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来其立法的杂乱。其不像(刑法中的其他法律一样,被规定在一个体系中,例如(刑法中存心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而破产业务犯罪只是笼统地存在于毁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种方式不仅不利于使用者寻找相关法条并且具体表现出不出我们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而将破产罪名进行体系化之后,如设立诈欺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诈欺和解罪、过失破产罪、破产贿赂罪、违背破产义务罪的章节,将各种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同一节中,使法
15、条的查询工作愈加便捷,同时将破产业务犯罪根据程序与实体的区别进行划分,分别进行规定,凸显出了立法的严谨性。 四适当扩大破产业务主体范围 现有的破产业务犯罪的规定只是牵涉了债务人、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程度不同,导致真正牵涉破产程序的不止如此。为了保卫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其对国家的尊敬爱戴,我们应对其规定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将所有应该遭到惩罚的人都在法律的作用下得到自个应有的后果。除此之外,将主体范围扩大还是破产程序完善的一个重点方向,在(破产法中不仅要在破产业务犯罪中重视主体,还应在进入程序开场就关注到主体的作用,这样从犯罪前进行规范能够减少犯罪数量,
16、节约司法资源。从本质上讲,破产业务犯罪行为是一种违犯市场经济规则的活动,行为人大多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而扩大规范的主体范围是从源头遏制这种犯罪发生的一种有效方式。 五完善惩罚方式 对于破产业务犯罪类型的经济犯罪应该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同时减轻自由刑。我们国家现有的刑罚方式大多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相结合,据(刑法中第一百五十八条至一百六十二条可知,对于该类犯罪的惩罚方式主要是处以有上限的有期徒刑和相对应的罚金。对此应该将自由刑的界线进行更明确的规定,不仅明确上限而且对于其下限也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且破产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我们应该秉承着轻刑罚的思想将自由刑的最高限度降低,当然在降低自
17、由刑的同时要重视财产刑的适用,使原持有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在财产上没有利益可得。最后一点则是为了防止该类犯罪分子在惩罚结束后继续进行犯罪,应在惩罚方式上添加一条关于剥夺行为资格的刑罚适用,例如增加“不得从事一定职业的权利 或“不得从事一定行为的权利 ,由此来对破产犯罪分子进行全面的惩罚以及规范。 (破产法作为民商法中的一部分,本就应通过民商法中的普遍法律规范进行制约,但是如今因经济犯罪对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的危害日益增大,我们不得不重视起破产业务中关于犯罪方面的处理惩罚,希望通过较严格的法律使破产程序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降低有些国民试图从法律不规范的灰色地带获取利益的意图。同时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过中加强民众的法律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到该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将破产业务中的犯罪现象在源头被扼杀。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谢治东关于完善我们国家破产犯罪立法的考虑J浙江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6)-59-61. 2缪丹丹.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D苏州:苏州大学,2020. 3沈国平,胡虎肇,孙伊展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探析一以“华特斯 私募债为例J.金融发展评论,2021(2):57-60. 4何泽宏解读(刑法修正案(六)J. 当代法学,2006(6):165-171. 5蒋国艳论我们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18(8)-63-6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