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传统司法中的适用,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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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在传统司法中的适用,司法制度论文【题目】【章并且位于刑律之中,例如,在曹魏的(新律之中就有 断狱 一篇。再到唐代以后,有关司法官员责任规范的内容不只是存在律中,在令、格和式中都有所具体表现出。而且由于君主对司法官员责任的法律制定越来越重视,因此司法官员责任规范的内容主要都存在于国家基本法之中,并且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例如(唐律疏议和(大明律等。对于司法官员责任规范的内容最着名的应该是(唐六典。唐太宗以前朝的历史借鉴为基础,提出了要想治理好百姓就必须先要治理好官吏的治官思想,(唐六典正是在这里思想基础上产生并制定的。它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官员的编制
2、和职责等,同时也详述了各级机关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行政的基本运行程序。它实际上是章构成成文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看出,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这一发展经过主要具体表现出了在立法上的越来越被重视,并且在法律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是为了防止和惩罚处置对法律建构秩序进行毁坏的行为,传统社会下的君主一直都是将治理政权、治理官吏和治理百姓三者结合起来,因而能够看出,传统社会中的司法官员责任制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不是单独运行的,而是在社会治理的综合环境下进行。当然,为了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司法官员违法犯罪行为,君主们都会以司法官员责任制为调节手段,将教育和预防共同作为防治手段,
3、构成了传统社会下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一大特色。而且传统社会下的司法官员对于所承当的司法官责任形式也是多样的,主要包括刑事责任中的杖、流、答、死,以及行政责任中的撤销职务、降职和罚金、停薪等。固然有罚金等经济方面的制裁手段,但是又与我们当今社会所讲的经济责任制裁性质不同。传统社会确实做到了从实际犯罪出发来对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加以建构,而且在法律的制定上不仅牵涉到司法审讯方面,更包括了实际中的司法执行经过。而且对于处理惩罚条例在立法方面也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有着明确的区分,从法律制定的效果上能够看出,对于官员违背责任的处理惩罚力度较大,社会威慑作用明显。能够讲,在严格的法律责任面前,司法官员有所惧怕,中
4、国传统社会制度中的司法官责任制确实对于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遭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因而在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际的运行中都有着较高的水平。而且针对于司法官员对于详细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违法所承当的法律责任,都是为了保证司法官员能够公正司法。三、法律对于君主权利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由于传统社会下的法律具有依附性,而专制的政治制度又使得权利具有一元性和强迫性的特点。所以,传统社会下的君主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君主权利支配着法律,法律又限制君主权利的行使。一般表现为在朝代设立的前期,君主都能较好的处理好本身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能够做到依法行事,并且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权
5、利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君主权利与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大多会听取谏官或者公卿百官的意见,并且遵守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由于朝代建立前期的君主们深知权利的来之不易,以及对于避免再次朝代更替的自觉,主动汲取以往的经历体验和教训。同时,又由于遭到来自于儒家伦理学讲和礼制的深入影响和教导,以及遭到已经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和已有的社会制度的限制。因而,对权利进行有效的制约和限制,在中国传统社会也有一定的存在意义。它是统治者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有效运转这个根本初衷而设立的。同时,它又反过来对君主权利的无限滥用起到了一定制度层面的限制。既然法律在当初制定的时候就要求君主与百姓都要遵守,那么君主就不能把法律当作是能够
6、自由加以解释和适用的无规则不具确定性的统治工具。这华而不实最有名的案件当属(汉书中记载的廷尉张释之执法一案,汉文帝出行正巧经过渭桥,这时有个人从桥底下跑出来,惊吓到了汉文帝的马,然后文帝命令侍卫将他逮捕并送到廷尉张释之那里。经过审问后得知,这个人听讲文帝要经过渭桥,早就提早躲了在桥下面。等了很长时间,本以为马队已然过去,才敢从桥底下出来,不想惊吓到了文帝的御马。张释之于是做出了裁决,由于此人冒犯君主出行的车驾,应当判罚金,并上报给了汉文帝。文帝十分生气,要求张释之重判这个人,由于假如不是御马性情温和,自个肯定早已受伤。而张释之却以为: 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君主和百姓都应该遵守法律。既然案
7、件如今交给我审理,那么我作为廷尉就应该按照法律不应有所偏颇。假如如今不按照法律来重判他的话,就会导致法律将不被百姓信任。 最终,汉文帝也以为张释之的做法是正确的。中国传统社会下的法律同样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效果确定性、合法性等法律的一般特性,因而就不得不考虑法律所具有的公信力。这就要求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人都需要遵守已经制定并生效的法律。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几乎所有的明君和贤臣们关于法的共同观念都是 法与天下共 .君主假如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以自个个人的意志或者权利办案,就会遭到外界的指责,因而君主也要守法。法律的公平性不仅仅具体表现出在制定的内容上,同样也具体表现出在法律执行的实践经过中
8、,只要执法经过的公平正义才能具体表现出法律权威性。罗素讲人们都希望自个成为上帝,而这具有野心的征服者的身上都具体表现出了对权利的欲望。为了保障法律在司法实践的适用经过中能尽可能的完善,大多数君主又会在法律以外通过制定敕和令作为补充。假如讲已经制定的成文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那么敕和令则表现出了较强的时代性和时效性,补充了制定法的缺乏。尤其到了朝代的后期,会有更多的敕和令被制定出来,这就加剧了与制定法之间的矛盾。儒家强调 亡国必多制 ,当君主专擅法律制定了更多的敕和令时,就会加剧与制定法的冲突和矛盾,这时公卿百官们又会向制定法回归。因而,对君主权利的滥用和专断又会起到一定的限制。四、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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