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房地产税核心要素的设计与启示,房地产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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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房地产税核心要素的设计与启示,房地产论文房地产税制改革是近年来我们国家税制改革的热门话题。在经济新常态下,房地产业的发展态势有望从由分化调整、有涨有跌、利润回归的状态过渡到平稳运行。在这一经过中,房地产税是新一轮房地产调控中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征房地产税,高效整合现行税负体系中与房地产税有关的税种和收费方式,是推动地方税制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房地产税的称谓有所区别,常见的有地方税、财产税、不动产税、物业税等,但其内涵是大致一样的,即根据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其保有环节的拥有权或者使用权课征的税收。从全球范围来看,房地产税是很多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 征收房地产
2、税的国家既包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又包括巴西、南非、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国际实践表示清楚,一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与其政治、经济、文化特征互相融合,税制要素设计同时呈现多样性和类似性。基于此,本文试图以房地产税核心要素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拟研究,得出各核心要素的设计方式方法、原因及其适用条件,以期能够为我们国家房地产税制设计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2 国外房地产税核心要素的设计比拟 本文从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计税根据、税率设计、税收优惠、功能定位、税基批量评估和税收归属八个方面,对国外房地产税要素设计进行比拟研究。 2.1 纳税人以房地产所有者为主 根据受
3、益论,房地产税是受益税,纳税人为受益者;根据新论,房地产税的是资本税,纳税人是所有者。 基于这两种理论,纳税人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所有者和使用者,代表国家是英国、美国和南非等;二是所有者,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澳大利亚等;三是使用者,代表国家是日本和韩国等;四是从使用者向所有者过渡,代表性国家是俄罗斯、爱沙尼亚、捷克和拉脱维亚等转型国家。结合受益论和新论的观点,将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设定为所有者和使用者符合主流做法和将来发展趋势。 2.2 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形式较为广泛 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对土地和建筑物征税,代表国家是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和俄罗斯等,这种形式的运用较为广泛;二是对土地征税
4、,代表国家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三是对建筑物征税,代表国家是坦桑尼亚等。征收范围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城市和农村房地产均征税,代表国家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这种形式的运用较为广泛,二是仅对城市房地产征税,代表国家是英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等。 2.3 计税根据重视房地产市场价值因素 计税根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量计税,即以土地或者建筑物的面积或数量为计税根据,代表国家是喀麦隆和乌克兰等,这种计税方式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运用较为广泛,其便于税收征管,对房地产市场数据的依靠程度较低,但公平性较差,忽略了除面积以外其它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部分国家对这一方式方法进行了修正,如以色
5、列引入区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平性;二是从价计税,即以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价值为计税根据,详细分为三种形式:以市场价值为计税根据,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等;以租金价值为计税根据,代表国家是法国等;以地籍价值为计税根据,代表国家是德国、意大利和阿根廷等。从国外实践情况下看,从价计税更能具体表现出税收公平,以市场价值计税是将来的发展方向。 2.4 税率设计以为主导 税率制定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制定税率,代表国家是英国、瑞典和智利等;二是由制定税率范围,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税率,代表国家是丹麦、法国、日本和荷兰等;三是地方制定税率,代表国家是加拿大、阿根廷和肯尼亚等。第二类方式是世界各国的
6、主流做法,其在保持全国税制统一的前提下,赋予了地方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2.5 税收优惠多种多样,符合各国详细国情 税收优惠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基础,根据评估价值设定免征额,代表国家是智利和印度尼西亚等。这种形式适用于拥有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国家;二是以房地产面积为基础,根据一定的面积设定免征额,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荷兰等,这种形式相对便利,但忽略了区位、配套设施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三是以纳税人收入水平为基础,根据房地产税税额占纳税人收入比重设定免征额,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等。例如,美国西弗吉尼亚州2007年施行的断路器政策规定,若房地产税税额超过纳税人收入的4%,根据
7、收入的4%缴税1. 国外实践表示清楚,非营利性房地产大都被予以税收豁免,其原因有二,一是非营利性房地产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应,二是非营利性房地产的税收豁免是对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补贴。各国对教堂、寺庙、慈善和文化机构等非营利性房地产通常给予税收豁免。 2.6 税收职能以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为主,以收入调节功能为辅 理论研究和国外实践表示清楚,房地产税的功能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拓宽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渠道。 房地产税具有税源稳定,征管便利,收入和支出对应性强、透明度高等特征,理论上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禀赋,代表国家是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二是有限的收入调节功能。房地产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
8、嫁。征收房地产税能够提高房地产保有成本,缩小房地产资产的 贫富差异 .但随着资产构造日益多元化,房地产税的收入调节作用逐步减弱。三是有限的房地产价格调节作用。关于房地产税与房价的关系,国内外学者尚未构成一致的研究结论。有研究表示清楚,韩国房地产税可能具有一定的 高端调节 作用,但在长期对房价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2. 2.7 税基评估方式方法多样 世界各国进行房地产税基评估时主要采用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方式方法。基于房地产价值评估理论,批量评估方式方法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市场比拟法,即以市场交易数据为基础,寻找与目的房地产类似的房地产,根据可比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目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
9、估。这一方式方法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市场活泼踊跃、成熟的地区。二是收益法,即根据房地产将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测算其市场价值。这一方式方法主要适用于收益性房地产的价值评估。三是成本法,即根据土地成本、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折旧等因素得到的房地产评估价值。这一方式方法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尤其适用于房地产市场不发达、数据匮乏的国家。综上,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数据的可获得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能力和待评估房地产特征,是影响一国房地产税基评估方式方法选择的主要因素。 房地产评估机构主要分为四类,一是由税收管理部门承当评估职能,代表国家是英国、德国、新加坡和芬兰等;二是设立单独的公立评估机构,代表地区是加拿大的安大概
10、省和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三是由税务部门以外的部门承当评估工作,代表地区是美国俄亥俄州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四是由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代表国家是南非等。 获取房地产评估相关数据主要有下面渠道:评估部门自行采集、部门数据分享、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或者中介公司购买、纳税人自行申报等。在房地产评估发展成熟的国家,评估部门大多与部门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分享机制。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评估技术不够完善,基于纳税人资源遵从的视角,开展纳税人自我评估,代表国家是印度、匈牙利和菲律宾等。 2.8 税收归属不同 房地产税税收归属是指房地产税收在各级之间的分配。国外实践表示清楚,房地产税归属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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