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本源,司法鉴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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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本源,司法鉴定论文自从 2003 年的李宏晨案以来,我们国家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提交到法院,法官对于这些纠纷牵涉的法律关系及其适用的法律存在很多疑点,理论界对虚拟财产也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一时间引发了虚拟财产研究热。也就是这个时候,虚拟财产的概念从英文 virtual property 被直译过来,有关 virtual property 的国外研究理论也被引入。近十年来,玩家对虚拟财产主张财产权利已非天方夜谭,不同法官在判决中对虚拟财产的定性也出现很多差异,尤其是民事与刑事判决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判定存在很大分歧。或许,到了该是反思国外的 virtual property 的
2、研究对象及重点与国内的异同、国内学者的观点又孰是孰非的时候了。 然而,本章并不急于就此给出一个答案:,而是回归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虚拟财产为什么会引起纠纷,它能否构成导致某一法律关系得失变更的法律事实?在事实层面究竟是什么,它遵循何种规律?换言之,本章探究的是 虚拟财产 的事实原貌,即探究虚拟财产的存在环境、产生方式、种类及其基本特征。希望通过对虚拟财产上述的分析,能够发现并成认其所具有的特性。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道路上,充满创意与欲望的网络新生代为了其在虚拟世界的声望和财产而痴狂,一如人们在现实世界那样为名为利而庸庸碌碌。 一、 虚拟财产 术语的来历 从历史角度看
3、,任何事物都有其渊源,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不例外。据记载,最早的虚拟纠纷发生在 1990 年的文字游戏(LambdaMOO中:玛莎以种花为生,她在花园里种了一种很漂亮的花,但有剧毒,她的想法是:栽培一种相当漂亮但有毒花,谁要是碰到,谁就毙命。丹科是玛莎的邻居,有一只心爱的宠物狗。一天,这条狗死了,原因是吃了落在他家花园的毒花。丹科非常愤怒,站在他家的篱笆旁向玛雅怒吼, 干嘛种这么恶毒的花 。玛莎也很懊恼, 何必为了一条死狗这么悲伤,狗是能够替换的。还有,为什么要一条死的时候这么痛苦的狗,自个用键盘敲出一条无痛死亡的狗不就行了 。丹科更愤怒了, 为什么不设置下,让花在离开你家花园时就无毒? 玛雅回
4、应道, 我的顾客就要这样的花! 这样,纠纷便产生了。 上述纠纷反映出玩家的普遍心理,玩家的直觉告诉自个:当自个辛苦编写才设计出来的虚拟物品,却在别人的肆意行为中消失殆尽,是多么的不甘心。行为经济学专家以为,玩家有这样的心态这并不奇怪,由于人们倾向于对其感觉到应当属于自个的东西进行私人投资,并等待获得收益。因而,格雷戈里和亨特指出,在那时,玩家便产生了财产property和所有权ownership的念头, virtualproperty 概念由此产生了。而当直接收费的网络游戏如 1998 年的 There 或者2003 年的(安特罗皮亚世界Entropia Universe 出现时,人们的这种观
5、念更强了,开场积极寻求相应的规则来管理这些虚拟财产。1996 年 9 月 6 日,中国终于公布开场提供向专线集团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Internet 服务,网络游戏几经辗转引入中国大陆。无疑, 虚拟财产 概念在中国是一个舶来品。而 2003 年的李宏晨案则让这个概念备受关注。自此,虚拟财产的研究在我们国家蔚然成风。 二、虚拟财产术语研究的乱象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学讨论,一直因论者们试图界定的这个术语所具有的多重内涵而困扰重重。从技术角度出发,美国学者约书亚以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竞争性、持久性和互联性的计算机代码。林旭霞教授以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
6、又具有排他性的信息资源。从权利客体或载体的角度出发,杨立新先生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寿步先生以为虚拟财产是指作为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硬盘等计算机硬件媒介之上,同时又存在于特定网络游戏与网络虚拟环境中,与现实世界有着客观联络,由玩家以合法方式获得并在一段有效时间段内持有、支配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虚拟财产、财产。 于志刚先生以为,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能忽视重要地位,而且隐然将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进而对传统的民法理
7、论、刑法理论构成实际的冲击。从权利本体角度出发,美国学者大卫 内尔马克针对 虚拟财产 指出,虚拟财产是指任何兼具无形性和排他性的财产权益。华而不实,虚拟财产的无形性是与传统财产(或不动产)的区别,虚拟财产的排他性是与知识财产的区别。饶传平先生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和物权及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的权利,它相当接近于物权的性质,而较大区别于知识产权。 刘惠荣教授以为, 虚拟财产权 是近期产生的极具争议的权利。因而,在进行研究以及立法时就不应当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对于那些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能够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黄亮先生以为,
8、应当详细地考察虚拟财产的特性,判定其能否属于传统财产权客体的一种,假如不属于现有任何一种财产权,则须接受这一事实,并将其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加以定位,而非千方百计地在传统财产权体系中为它 寻找 到一个位置。这种对虚拟财产的定性则把虚拟财产看成权利客体的同时又当作权利本体。从上述虚拟财产的一些含义中所反映的乃是审视同一种东西的不尽一样的方式。虚拟财产研究是一个前沿领域,尚无权威之讲,孰是孰非自难定论,乱象丛生也在所难免。即便号称全能的维基百科,在其英文版中输入 virtualproperty虚拟财产 也没有能直接找到该概念的解释,而是提示该词条能够在 virtual economic虚拟经济 的链接
9、中找到。这又有何启示? 三、虚拟财产概念辨析 在术语上,无论是 虚拟财产 还是 虚拟财产权 , 虚拟(的) 都仅作为一个修饰语, 财产 或者 财产权 才是核心。因而,在一头扎进这个乱象前,有必要首先理清 财产 和 财产权 的关系。正是这个意义上, 虚拟财产 与 虚拟财产权 概念的辨析回归到 财产 和 财产权 的辨析上。与其他法律术语一样, 财产 一词也经历了从日常用语到法律用语的变化历程,有关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历史能够讲是一个谜。谁在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使用 财产 一词,如今也很难考证,而且本文重点并不在于研究财产制度的起源的。但毋庸置疑的是,绝大数学者都成认财产权的发展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
10、法系两大道路。 1. 大陆法系下的 财产 与 财产权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并没有使用 财产 的概念。罗马人将客体和客体之上的权利通通视为物,故其关于物的概念要比当代民法关于物的概念内涵广泛。总之,罗马人以为:凡有经济价值并可转换为金钱价值的都是物。不管有形、无形,对世、对人以及法律上的利益,都在物的范围内。所以,罗马法中的物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当代民法中的财产。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获得及其转移的法律。1804 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华而不实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一章 财产分类 第 516 条规定, 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但是(法国
11、民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对此,尹田指出,法语中的 财产 bien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一种 利益 ,它能够知足人类的物质需要。财产的定义能够有三种:1财产为服务于人的 物 les chose, 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是有体物,亦即能够通过感觉尤其是通过手的触摸而感悟其存在的客体;2财产为 权利 les droit,其设定于物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物等于权利。 物的价值通过权利而显现,因而,具有价值的是权利而非物本身;权利即财产。 只要当存在一有体物并在其上设定权利物权时,方存在财产。而这正是法国民法典编纂者对 财产 的理解;3财产包括物、物权、无形财产和债权。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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