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行政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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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行政法论文【题目】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 【第四章】 【第五章】 【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三章 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都经历了比拟长的发展历史。因此,他们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制度经历体验。固然各国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来看,我们同样能从中发现一些共同拥有的制度经历体验。本章将通过对英国、法国和日本公务员救济制度的比拟研究,从中获得一些对我们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有益的启示和经历体验。
2、 3.1 英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当代文官制度的国家,但是英国并没有一部系统的公务员法典。这与其判例法国家的法律传统是有密切联络的。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制度的规定分散于相关的枢密院令和各部门的规章中。从相关的规定来看,在英国,公务员可通过协商和协助、独立机构、仲裁、行政救济等非司法方式和司法方式来维护自个的合法权利。 3.1.1 非诉讼救济制度 3.1.1.1 协商和仲裁 英国于 1919 年创设了惠特利委员会Whitley Committee,目的是通过该委员会,促成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就工资待遇和其它工作条件方面的争议达成协议。惠特利委员会由和文官代表各一半,共 54 名委
3、员组成。其负责组织、协商、处理的人事问题有:有关工作条件的措施,如工作时间、工资和退休金等;有关公务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机关事务和组织改善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上述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则经相关合法程序后,以令执行该协议。假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能够将该争议提交劳资仲裁法院。 英国劳资仲裁法院成立于 1919 年,原来该仲裁法院只受理工商界劳资纠纷,不受理与公务员之间的纠纷。后来由于公务员团体的积极呼吁,劳资仲裁法院增设了公务员十分法庭,用来处理惠特利委员会无法协商成功的纠纷。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关于高级文官的事项和政策性事项不得提交仲裁。提交到劳资仲裁法院的纠纷根据司法程序审理,做出的判决,为最
4、终判决,双方均需接受。 3.1.1.2 独立机构 独立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系统或固然属于行政系统,但具有相对独立性,适用十分程序,处理公务员管理争议,做出相应裁决的机构。英国公务员权利的独立机构救济,具体表现出在文官委员会、文官申述委员会和工业裁判所等制度方面。华而不实,工业裁判所是英国最具特色的人事争议调处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准司法机构。工业裁判所受理的主要是对公务员不利处分的申述,如免职,提早退休等处分。假如对工业裁判所所做裁决不服,能够向就业上诉裁判所提出上诉。工业裁判所具有相对独立性,它独立于法院和行政机关,裁判人员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独立人士组成。由于这种比拟超
5、然的独立性,使得公务员的申述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在裁判的经过中,工业裁判所适用准司法程序。与法院的司法程序相比,又具有简洁、采纳传闻证据、不必遵循先例等特点。由于其超然的法律地位和拥有本质裁决的权利,以致有观点以为,裁判所所做的裁决具有实际上的司法性质,比方丹宁勋爵就以为 这些裁判所不是各部控制下的行政机器的一部分,它们是法律统治下的我们国家司法系统的一部分1 .另外,工业裁判所的裁决并非是最终裁决,假如公务员对工业裁判所的判决不服,能够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最终裁决。但是,在现实中,很少出现公务员向法院控告的案例,这与工业裁判所制度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 3.1.1.3 行政救济 行政救
6、济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权利遭到侵犯的公务员进行的救济。英国公务员在行政救济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主要表如今对其进行救济的权利的范围较为广泛上。公务员针对执行公务经过中的一般性管理措施、考绩和任用等不利人事措施、牵涉公务员个人重大利益的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等都能够提出申述。机关首长在处理公务员的申述方面往往具有决定权,例如,普通法院对公务员违纪案件没有管辖权,由于处分权被以为是机关首长人事管理权的组成部分,理应由机关首长完全把握。但是,对于牵涉公务员重大利益的申述,行政救济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申述人对机关首长的最终决定不服的,能够上诉至就业裁判所。 3.1.2 司法救济制度 由
7、上述分析可知,在英国,由于工业裁判所等救济途径的存在和有效运作,司法救济在实践中运用较少。但是,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是畅通的。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普通诉讼救济,上诉救济和司法审查救济。1971 年的(工业关系法规定:文官遭到不公平辞退时,能够向工业裁判所申述;不服裁判所的裁决,能够向就业上诉裁判所上诉;不服上诉裁判所的裁决,关于法律问题,在得到许可时,能够上诉到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由此可见,英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能够就法律问题诉诸于上诉法院,甚至上议院。法院根据司法程序审理公务员提起的诉讼,判决为最终判决,双方必须接受。 3.2 法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3.2.1 非诉讼救济
8、制度 3.2.1.1 协商与协助 在法国,对于公务员的晋升、调动、纪律处分、不胜任辞退、试用期届满等决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都必须咨询行政对等委员会的意见。在人事争议的解决方面,全国最高公职委员会、人事对等委员会、行政对等委员会、技术对等委员会、卫生对等委员会和混合协商委员会等法定公务员团体与协商解决。这里,笔者以全国最高公职委员会和行政对等委员会为例,阐述公务员团体在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作用。全国最高公职委员会能够对公务员因欠缺职务执行能力而被免职、因拒绝病假、长期休假期满后的职务调动而被免职等特定的人事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最高公职委员会能够做出撤销、维持原处分或者改变原处分的裁决
9、建议。但是,该建议能否采纳,由机关首长决定,由于该建议没有法律上的强迫约束力。行政对等委员会是一种预防公务员人事争议的预防机制,在公务员的处分经过中,其发挥着协助审查和处分意见提示的作用。对于牵涉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处分,如调职、工时调整、惩罚处置等,机关在做出决定前,必须提交行政对等委员会并征求意见。行政机关能够不接受行政对等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对于公务员升迁以及惩罚处置,行政机关若不采纳行政对等委员会的意见,这类处分必须提请全国最高公职委员会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都很重视行政对等委员会的意见。 3.2.1.2 行政救济 法国公务员能够就人事管理争议的任何事项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述。但是,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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