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诉讼证明中哲学的方法论的具体应用,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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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民事诉讼证明中哲学的方法论的具体应用,民事诉讼法论文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式方法论,能够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提供正确的方式方法论指导。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客观世界进行认识的活动-对民事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活动,必然也要以哲学中的世界观和方式方法论作为行动的指南,本文拟具体讨论民事诉讼证明中怎样详细运用哲学的方式方法论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以保证诉讼证明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合理性。 一、欧洲哲学史上的经历体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 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经历体验主义崇尚经历体验归纳法,以为归纳法是认识事物的唯一途径,只要从感觉材料出发,通过归纳,才能渐次到达对事
2、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即便成认演绎法,也是把演绎法看成是对归纳所发现的真理的形式技巧的阐述。而理性主义则以为由感官体验所得的知识是靠不住的,确实可靠的知识及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只要靠理性直观、理性思维通过演绎法的推理才能把握。固然经历体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在认识上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他们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经历体验主义为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发扬,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历体验。英美法系推崇经历体验+ 归纳的认识方式方法,坚信经历体验和常识的可靠性,在司法运作中推崇判例制度、法官造法,追求个别正义和本质公正。 而理性主义则成为大陆法
3、系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他们追求司法经过中的普遍正义,注重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细致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呈现法规出发型和演绎推理的特点。在民事诉讼证明经过中,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经历体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关键要看到这些哲学大师在方式方法论上的闪光点,吸其精华要髓,弃其糟粕。 一 培根的经历体验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培根出生于英国,提出 知识就是气力 的著名口号。作为经历体验派的始祖,他的经历体验主义是唯物主义的。他以为人类要认识自然,就要破除四种 假象 的错误观念:一是 种族假象 指人类共同易犯的错误; 二是 洞穴假象 指由于个人特点所产生的错误; 三是 市场假象 主要指不恰
4、当地运用通用概念、术语的错误; 四是 剧场假象 主要指盲目信仰传统哲学体系的权威。 他精心设计了归纳推理的三个步骤,即 三表法 : 第一步叫做 存在表 ,即先确定所要研究的对象及其性质,从正面、尽可能完备地、从经历体验中去收集例证。第二步叫做 缺乏表 ,收集与研究对象外表类似,但实际性质不同甚至相反的例证,并列成表,这个步骤也叫做 接近中的缺乏表 或 差异表 .第三步叫做 程度表 ,即在第一表和第二表的基础上,互相成比例地增加或减少,以便收集某种现象随另一种现象共变的例证,这个步骤也叫 比拟表 .最后,把上述三个步骤综合起来进行分析,以第三步所得出的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共变关系为基准,对正面和反面
5、的例证进行 去伪存真 的处理,进而发现事物之间的本质规律。 培根的经历体验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给我们众多启示: 首先,培根倡导的在认识中排除四种假象的观点,启示事实认定者在证据的认定中不但要排除外来的压力,而且要排除自个内心的偏见,客观地进行认证。其次, 三表法 对法官在诉讼证明中进行正确归纳提供了重要启示: 法官在进行证据材料的归纳时,既要注意正面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又要找到反面的证据材料 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意义或者不具有证据资格需要排除的证据材料 并将其排除掉,以便少走弯路。 二 霍布斯的由果溯因的 分析法 、由因索果的 综合法 之方式方法论意义 霍布斯是英国哲学家,在认识论
6、方面,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唯物经历体验主义的,但也含有较重的理性主义成分。 他把知识分为两类: 一是感性经历体验知识-关于事物存在的知识; 二是理性推理知识-关于事物本性、关于事物因果关系的知识。他以为,获得理性知识的方式方法有两种,一是由果溯因的 分析法 ,二是由因索果的 综合法 .培根的哲学方式方法论对我们分析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方式方法论指导意义。 三 洛克的经历体验主义哲学观点及其方式方法论指导意义 固然洛克以为人没有认识实在本质的可能,却成认在人的日常感性生活中,人的健全理智能够促使人们运用类比,提出假讲,对感官所不能发现的事物产生 或然性 的知识。 这种或然性是合理实验的最
7、好指南,是假设的提出,他也有他的可用之处和影响; 一不小心的类比推理,经常引导我们发现真理和有用的产物,否则这些东西是不会被发现的。 由洛克的哲学观点可知他看到了运用类比、提出假讲、获取或然性知识对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对我们今天进行诉讼证明仍然具有方式方法论意义。 二、波普尔证伪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一 波普尔证伪主义哲学 波普尔是现代著名的哲学家、人文社会科学家,出生于维也纳一个犹太人家庭。波普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是证伪主义,其科学方式方法论是猜测-反驳方式方法论,即把现有的知识看成人们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猜测,通过发现现有知识、理论中的错误,否认旧的理论,建立新的理论。 波普尔以
8、为, 对一项理论进行检验的真正方式方法不是对该理论的证实,而是对该理论的否证和证伪,检验理论的科学标准在于该理论能否具有可否证性,假如一项理论不能进行否证,那么该理论就不是科学的理论 .证实手段不能证明理论所具有的真理性,由于证实和证伪方式方法的不对称性。 对于一项理论,即便收集到再多与之相一致的经历体验证据,也不能证明它是真理,但是,只要有一项经历体验事实与理论相反,就能够证明该理论内容与事实不符。 所谓可否证性,指在逻辑上具有否证或证伪的可能,这种否证或证伪只要求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并不是指现实性。 可否证性并不等于已否证 .另外,波普尔以为,那些能够被证伪的理论,需要内容明确,信息确定,
9、而不能模棱两可,否则无法知足证伪的需要。 二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哲学及其科学方式方法论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1. 波普尔猜测和反驳的方式方法论与诉讼证明的回溯性思维相契合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证明不但是一种思维经过,而且是一种回溯性思维经过。法官要想对诉讼证明对象-一种已经发生的历史性事件进行证明,只能借助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首先对历史事件进行大胆的猜测和假设,从结果开场,去寻找原因。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反驳、抗辩、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活动,对设定的猜测和假设进行检验、验证、挑选,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并最大限度地接近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求。 2. 波普尔证伪主义的方式方法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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