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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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经济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第一章】【第二章】 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第三章】【第四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二章 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关系 研究职务犯罪,就会牵涉到一个名词即犯罪的掩盖,是指作案人在施行犯罪之前、之后或施行犯罪的经过中,为了掩盖犯罪的行为或后果而施行的一系列行为。 职务犯罪的作案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职务,这些人多数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侦查意识,因而在其施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行为都会采用例如 平账 、 作假账 等方式对其犯罪行为加以掩盖。职务犯罪的作案
2、人在施行犯罪掩盖行为时多数都离不开会计资料,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司法会计本身就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检验、鉴定发现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为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来源,因而司法会计必定会在职务犯罪侦查经过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尤其是(刑法分则第 8 章的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具有很强的贪利性,显著的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财产物资和会计行为的密切相关。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分析发现,很多会计活动的本身就是施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如收款后不入账直接侵吞的行为。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的会计行为,均会被有关的会计资料记录、反映、控制,构成会计施行该犯罪事实。因而,通过这些记录、反映、控制
3、会计行为的会计资料或犯罪行为后果的财产物资进行检查或鉴定,就成为揭露、证实贪污贿赂等职务的犯罪事实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方法,这也就是司法会计被重视而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原因所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会计资料,是侦查取证的重点,经过查账并提取固定后,这些资料就成为指控职务犯罪的证据。 二、职务犯罪侦查需要司法会计为其提供证据支持 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迫切需要司法会计为其提供证据支持,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证据类型的单一性 由于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没有犯罪现场,所以此类犯罪没有更多的证据形式,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行受贿犯罪只能依靠讯问行贿、受贿
4、双方的口供,然后根据言辞证据寻找相应的书证加以佐证。这样的证据条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法治环境,因而职务犯罪侦查必须通过司法会计等更多证据形式来完善证据链条。通过司法会计对案件牵涉的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检查、出具鉴定意见,并且司法会计在侦查经过中还能够发挥核实犯罪线索,明确侦查方向等重要作用,司法会计已经成为打击职务犯罪的最为有力的武器之一。 二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嫌疑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人员往往具有公职或是把握一定社会资源,其本身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因而,职务犯罪人员在施行如贪污犯罪、挪用犯罪时只要自个或极少数人员知道,又如行受贿犯罪一般都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一对一进行
5、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除此之外,职务犯罪人员为了防止自个罪行败露,保住本身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和资源,都会在施行犯罪后通过平账或做假账等方式将自个的犯罪行为加以掩盖,这些犯罪掩盖行为都会对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宏大困难。但是有句古话就是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尽管职务犯罪人具有极强的隐蔽手段和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作为其对立一方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不断提升本身的侦查手段,几年来像司法会计、技术侦查等方式方法不断丰富着侦查手段,通过司法会计等方式方法来揭开职务犯罪的重重迷雾,发现并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导致证据标准的提高 经过 30 多年的社会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20 年新
6、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的修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顺应世界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新刑事诉讼法分别对原有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侦查措施等进行完善,同时在立法经过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些法律层面的变化,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迎来新的机遇。 1. 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一是增加了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个有罪 的规定。该规定为从法律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介入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增加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54 条规定:采用刑
7、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好的引入了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在程序公正方面获得重大进步。与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我们国家犯罪侦查机关,十分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带来宏大挑战。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一般是 从人到事 ,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中历来是 口供中心主义 ,侦查人员将大部分精神用在拿下嫌疑人口供方面,在这里经过中就容易产生
8、刑讯逼供等严重损害嫌疑人权利的情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好引入,除此之外还有职务犯罪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贯彻执行,势必会给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述提出更高层次要求。这就迫使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式方法,由原来的重点突破口供,转变为愈加注重外围证据的获取,以及书面、财务账目的审查,这将会给司法会计这一证据形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带来空前的发展空间。 2. 完善辩护制度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制度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华而不实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经过中享有辩护权,相比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的
9、进步。除此之外,第 37 条还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布置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等规定。辩护制度的完善赋予律师更多权利的同时就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宏大挑战,由于律师的参与范围相比以前更广泛也更深切进入,法律赋予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有不被监听的权利,这无疑是法治文明的进步;但对于侦查人员的取证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意味着侦查人员不能盲目迷信口供,假如其他证据不够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全案的被动。辩护制度的改革,相当于从加强
10、外界对于检察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改革要求职务犯罪侦查经过中对于书证、会计资料的取证愈加重视,侦查气力要更多的放在书证、电子证据、鉴定意见方面的搜集工作。 3. 完善鉴定人、专家出庭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增加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以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 192 条第二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使用鉴定人有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从形式上借鉴了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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