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现状,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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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现在状况,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化现象日益普遍, 动漫形象商业化活动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在动漫形象商品化经过当中权利人因仿制、盗用动漫形象等侵权行为不断遭受财产性损失。由于现行法律体系针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益的保卫还不够全面, 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因而, 有必要在结合我们国家现实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 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卫进行完善, 以便更好的保卫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动漫形象商品化活动的有序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动漫形象; 商品化权; 法律建议; 一、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相关基本概念 (一) 商品化与商品化权
2、 1. 商品化 商品化指的是:本来不属于买卖流通和通过货币实行交换的事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进行买卖和货币的等价交换。从法律角度看, 日本学者荻荻原有里以为 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 吸引顾客, 加强商品的购买力, 这些商业活动叫商品化 。1将消费者喜欢的因素添加到商品或者服务当中, 消费者往往会出于爱屋及乌的心理选择购买该商品或选择相关服务, 商家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加强, 获得的经济利益也由此提高。 2. 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产生于商品化的经过当中, 关于商品化权的研究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多将其表示出为形象权, 日本率先将其翻译为 商品化权 并且引
3、入本国国内使用。我们国家对于此项权利存在不同称谓, 有形象权、商品化权等叫法, 本文以为商品化权的涵盖范围大于形象权,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多以商品化权称此权利, 应以 商品化权 统称此权利。2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越来越多的物质能够被商品化, 关于商品化权问题的研究越来越遭到学者们的关注。 (二)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1. 动漫形象商品化 动漫形象以其独特的人物特征和外貌特点遭到公众喜欢, 商家看中动漫形象独特的商业价值, 将知名动漫形象附加到自个的商品或服务当中, 这一经过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动漫形象商品化最早在美国出现, 美国迪斯尼公司成功的创造出唐老鸭、米老鼠、等深受公众喜欢的动漫形
4、象。迪斯尼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动漫形象 再利用 工作的部门, 受权书包、文具、玩具等一些小商品生产者将这些动漫形象印到商品上再销售, 这一举措促使动漫角色商品化雏形的构成。随后, 动漫形象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 动漫形象商品化能够将动漫形象具有的吸引力和良好的声誉转移到相关商品或服务上, 构成了强大的市场吸引力, 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帮助商家获得宏大的经济利益。 2.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是商品化权的组成部分, 产生于动漫形象商品化的经过当中, 当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迎合顾客基于某些角色所具有的特征而购买商品或要求服务的需求, 虚拟角
5、色的创作者、该角色的真实人物以及一个或多个被受权的合法第三方, 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改编或二次开发利用该角色的本质人格特征。可比照得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定义, 即为迎合公众基于动漫形象的特征而购买商品或要求服务的需求, 动漫形象的创作者及被受权的合法第三方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二次开发利用该动漫形象。 二、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现在状况及缺乏 (一) 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当前主要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保障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进行保卫, 华而不实以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主。著作权法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卫是看其能否能够被认定为是 作品 。独创性是决定作品能否遭到著
6、作权法保卫的关键特征, 动漫形象作为构成动漫作品的主要部分, 由作者创作出来, 具体表现出了作者的思想情感, 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当动漫作品与动漫形象同时使用时, 能够同时遭到著作权法的保卫。从商标法角度看, 动漫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将其在商品上使用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而有必要对动漫形象的这种商业化使用进行保卫。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受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商品化权保卫方面获得的最新进展, 该规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及华而不实角色名称以在先商品化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 将商品化权益的保卫对象限制在商品化经过中矛盾比拟突
7、出的一部分, 是对商品化权的初步成认与探寻求索。3 (二) 我们国家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卫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权利保卫范围有限 固然现有法律体系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有一定程度的保卫,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的相关保卫范围都有各自的规定, 不尽一样。各部法律之间又不存在连接和穿插的保卫范围, 对于动漫权利人来讲还是那样很难利用法律有效的保卫本身权利。并且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的规定中, 也是将保卫的对象限定在商品化经过中问题比拟突出的一部分客体上。可见, 在权利保卫范围方面, 固然各部门法能在各自范围内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权利人在寻求救济时还是那样存在难题, 保卫并不是很全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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