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的内容解读,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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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的内容解读,法理学论文(庄子 天道篇中有一个桓公与轮扁的故事。华而不实,庄子借轮扁之口,讲出了一段颇有深意的文字:斫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斫轮。古之人与其不可传也死矣,然则君之所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这个故事实际上反映了当代解释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我们所要解释的文本和被解释的文本及其意义本身之间的关系。 海德格尔曾在他的一篇题为 哲学是什么 的演讲中也讲到: 我们提出的这个问题,牵涉到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由于这个话题太大,它就始终未得到确定。由于
2、它未被确定,我们就能够从很多不同的角度去处理它。 哲学如此,法学亦是如此。从古希腊到现今,人们不断探寻求索和变换研究法学的方式方法、视角,并试图从中归纳出一种最具有普适性和实效性的途径。法解释学就是在这种学习与探寻求索的经过中所产生的,并似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在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十分是法理学研究中,法解释学还处于初始阶段和起步阶段。因而,法解释学尚未建构出自个成熟和完好的体系,其实效性也有待检验。 在简恩 科利尔所着的(解释学的任务一文中,他将解释学初步定义为 关于与 文本 的解释相关联的理解程序的理论 .作为现代解释学哲学的奠基人之一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也讲解释学是从 对文本的理
3、解艺术开端 .从解释学这一词汇本身的内涵讲,其首先也应具体表现出为对文本的阐述与诠释。 解释学是门古老的学问。早在古希腊时,神话中的信使 Her-mes 就已经担任将上帝的指示翻译成人间语言并负责传达解释一职。解释学真正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应该是在 11 世纪前后。当时由于罗马法资料大量被发现,而华而不实的文字又较晦涩,难以理解,因而就需要一些人来进行注释和诠释。解释学也就自然的进入到了法学的领域。经过几百年的时间,解释学终于从一门单纯的技艺发展成为一门具有自个体系和内容的科学。从古希腊到伽达默尔再到德沃金,解释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三级跳式的经过。正是在这个经过中,解释学渐渐成熟起来,开场脱离单纯对
4、文本进行描绘叙述的藩篱,并开场逐步拥有了自个的灵魂。 伽达默尔将解释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他看来,解释学并非一门 独断型 而是一门 探究型 的科学。理解的本质不是更好的理解,不是一种复制行动,而是创造性活动,是 不同理解 .正是在这种影响下,解释学才逐步开场占据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位置。也正是在这个经过中,解释学究竟应该属于本体论还1泥于方式方法论的范畴,而是开场有了本体论的特征。 1977 年,德沃金出版了(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对一直以来法学基本问题的质疑。他以为,对于我们来讲最终的问题并不是 法是什么 ,而是 什么是对法最好的解释 .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法理学似乎也逐步跳
5、出纯粹形而上的理论研究的禁锢,并成功找到了和实践结合的最佳切入点。 在当下中国,人们对解释在法学中的应用似乎更多的理解成一种法律解释而不是法学解释。提起解释,人们最先想起的应该是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诸多的司法解释。在这里,法律解释在这里更多的被视为一种法律方式方法,一种与立法和司法经过密切相关的法律方式方法,而并不是一种理论。人们对解释学的理解可能更多的是对法典或者法律条文的解释,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字面解释、扩大解释等等。实际上,这与法理学研究中的法解释学并不完全吻合。这种工具式的解释也并不适用于对法理学进行研究,解释学本身应该具有更多的理论内涵和艺术气质。 也许正是有这方面因素的考虑,
6、在(西方式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这本书中,作者并没有从法律解释的视角来进行写作,而是选择从法学解释的视角来进行章节体系编排,也没有以时间进行区分。除此之外,作者是从 宗教 、 效益 、 文化 、 身份 等方面进行叙述,而不是 自然法学派 、 分析法学派 、 注释法学派 等等,这反映了作者避免落入传统的法学学派分类方式方法,并试图发展和探究出新的学术认知的想法。 但在当前的情况下,想找到一个完美的法学解释的视角划分方式方法是一件近乎不可能的事情。就像很多人仍然对中国当前的法律部门划分颇有微词一样,固然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解释学也并没有构成一套普遍认同的划分方式方法。这其实也反映了法学作为一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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