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行政责任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经济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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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行政责任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经济法论文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分析指出我们国家现行(会计法在行政责任规范方面存在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违法行为重复规制、遗漏重要责任种类和重要责任主体、处理惩罚力度严重缺乏以及(会计法中行政责任规范与(刑法衔接不佳等问题, 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解释单位负责人, 删除、补充和修改滞后规定, 加大罚款责任力度, 推动其他相关法律的改良等相关修订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会计法修订; 行政责任;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传统三大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华而不实行政责任是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形式, 符合(会计法作为经济法子部门
2、法的地位特征。但自1999年(会计法第二次修订以来, 关于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却始终未修改, 这与我们国家经济状况和法制状况的发展、变化相比明显滞后。本文拟针对华而不实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现行(会计法行政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 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现行(会计法第4条、第21条规定了 单位负责人 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负责, 而第6章却将会计法律责任主体表述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 很多会计界人士以为(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缺失。事实上, 运用法律解释方式方法中的体系解释方式方法 体系解释方式方法是指将需
3、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络起来, 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以及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络等方面入手, 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能够发现:首先, 现行(会计法中,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沿用我们国家(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即(刑法第31条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理惩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纵观其他法律, 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法律责任部分的行政责任主体都沿用了(刑法关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员 的规定。(会计法也不例外。其次, 关于 单位负责人 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关系, (刑法实践将单位负责人解释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围内,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22号 第3条规定: 刑法第135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5、 法20018号 规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在单位施行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 并且通过公开的会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理惩罚决定书可以以佐证,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理惩罚决定书20213号中指出,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 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 三人均在中兵红箭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应当对202
6、1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承当直接责任,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所以, (会计法中, 单位负责人 实际上包含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从法律专业角度, 笔者以为, 这一问题是因会计界与法学界专业 代沟 以及(会计法立法技术上的特殊性产生的对法律概念的误解, 同时也是(会计法中对法律概念缺乏明确解释所导致的。 二 违法行为重复规制 现行(会计法第43条、第44条分别规定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存心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的违法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第45条规定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7、及其别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存心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的违法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 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解释为会计人员和单位所施行的行为。会计人员自发地施行上述违法行为一般是出于为本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单位施行上述行为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非法利益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人员施行的。由此可见第45所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包含在第43条和第44条之中, 属于重复立法。 三 遗漏重要责任种类和重要责任主体 现行(会计法规定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惩罚两种行政责任。行政处分的责任主体仅限
8、于国家工作人员, 详细责任种类参见(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理惩罚则适用于(会计法规定的所有责任主体, 详细责任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等。 行政处理惩罚+行政处分 的行政责任形式看似全面, 实则遗漏了重要行政处理惩罚责任种类和重要主体的行政处分责任。一是没有 没收违法所得 这一责任种类。从法理来讲, 应在对会计违法行为主体处以罚款之前,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主体施行会计违法行为所获收益可能是宏大的, 仅对其处以有限数额的罚款甚至无法抵消其所获收益, 法律效果难以实现 黎江虹、吴京辉、金恩雨等, 2021 .二是现行(会计法第46条只规定了针对身为国家工
9、作人员的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 没有规定行政处理惩罚, 也没有规定针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理惩罚。这意味着,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将不用承当法律责任, 不符合公平原则。三是(会计法只关注上述单位负责人等会计主体内部的责任主体, 缺乏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为法律责任的关注, 缺少对代理记账机构人员等外部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制 黎江虹、吴京辉、金恩雨等, 2021 . 四 处理惩罚力度严重缺乏 一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1999年制定的罚款数额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惩罚会计违法行为的要求, 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 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比, (会
10、计法的罚款数额明显较低, 更无法与域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存的经济单行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惩罚力度相比。例如, (公司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理惩罚, 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为5万50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为3万30万元;(证券法对公司的处理惩罚到达30万60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为3万30万元, 而(会计法却分别为3千5万元和2千2万元。在美国, (萨班斯法案对会计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0万美元罚款或25年监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课题组, 2021 .能够看出, (会计法行政责任处理惩罚力度严重缺乏。 五 (会计法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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