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中人防车位所有权问题探讨,物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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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中人防车位所有权问题探讨,物权法论文摘 要: 法律长期空白,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像无根浮萍,导致各地法院对人防车位法律纠纷有不同判决。唯有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立法确定,才能解决因所有权不确定造成的司法难题。除此之外,学术界当下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问题的观点也并不一致,主流观点有“国家所有讲 “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讲 “业主共有讲 。人防车位私有化不仅不影响国防性质等特殊要求的实现,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愈加贴近当代法律财产权义务化的观念。法无禁止则自由,在不影响人防工程的“战时征用 这一国防目的的情况下,人防车位可私人所有并且流转。 本文关键词语 : 人防车位:所有权:国家所有
2、,投资者所有,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增长,城市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递增,停车贵、停车难成了一直困扰车主的难题。人防车位的设立正是缓解城市停车难题的途径之一,但它也带来了不少的困扰:模糊的所有权立法,各地不统一的行政法规、规章,地产开发商合同草拟的不规范,甚至存在将人防车位当产权车位出售等情况。各方面因素之下,人防车位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频频发生。要解决人防车位的出售等一系列问题,首先就要讨论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 一、立法缺位 根据(中国人民防空法(下面称为“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平战结合 为前提,提高人防工程的平常利用率,城市新民建筑可根据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3、这就给了房产开发商提高“周转率 的法律根据,即根据人防工程标准设计、修建地面民用建筑,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并将其划分为地下停车场,即人防车位。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资金回流,经常以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手段,在交易中随意签订不符合规定的人防车位买卖流转合同。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归属方向决定了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属于国家,则买卖合同属于处分国有资产,合同无效;若所有权属于投资者,那么不存在其他法律瑕疵的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国家固然鼓励私营主体对人防工程进行投资建设,但只规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归属投资人,而对所有权并未着一词。为解决人防车位法律问题,全国各地出台了不同的行政法规、规章。北京市
4、、济南市、昆明市等地规定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列入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开发商不得销售,由统一管理。上海市、重庆市、湖南省等地则明确规定,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建设单位(投资者)所有。 当下,引起人防车位所有权法律纠纷最根本源头性的问题还是在于立法缺位。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厘清人防车位所有权理论归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所有权归属理论认识分歧及讨论 (一)国家所有权讲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主张,人防车位从其特殊的国防功能、国家的优惠政策等方面考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从其建设最初目的来看,它的建设是为了在战时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防空避难所,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
5、整体防御能力的组成部分。民法一般物权获得理论并不适用于人防工程,而是更应该注重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国家的政治管理权利。即使是在和平常期,人防工程的建设仍有其特殊性,如设计、建设的标准要求更高层次,对于建后的维护管理愈加严格,不得随意改建等。故而,对于人防车位不应当以“谁建谁主 简单地盖棺定论,而是应当以“战备性 决定其属于国家所有。同时,对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管、维护,是权利更是义务,而这份重任一旦成为某一私人主体的个人义务,从此告别公权利的干涉,无异于将国防责任交托于某一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二)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讲 有学者从三个
6、方面主张:首先,“谁投资、谁所有 是物权获得的一般原则,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直接投资人,基于新建获得人防车位产权。而且,国家之所以对人防工程的私人建设给予优惠政策,主要目的便是鼓励支持私主体介入建设工作,而非换取所有权。其次,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并不必然会阻碍人防车位到达国防目的。在战时,国家有权对人防车位无偿征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且和平常期对人防工程的利用,也有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之要求。最后,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人防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三)业主共有讲 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以肯定“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讲 为前提,他们以为房地产开发商享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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