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docx





《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对比分析,比较法论文着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的作用在于利用相应的限制来平衡着作权人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很多国家在着作权立法上都明确规定了对着作权的限制。国际公约亦是如此。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着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十分许可,即能够不经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同意而有偿地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该制度限制了着作权人的权利,实则是将着作权中的某些绝对的权利转变成为一种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 (一)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之比拟 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规定中有电台对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播放的法定许可,而美国着作权法除
2、此之外,还包括转播电台公开节目的法定许可,可谓其着作权法中的突出特征。可见,美国着作权法更突出对公共利益保卫的重视。而我们国家立法侧重保卫主播者的权利。 (二)中美法定许可立法理念比拟之借鉴 美国着作权法定许可立法理念侧重于公共利益,这样一方面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传媒市场竞争秩序。怎样平衡着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使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法定许可制度应解决的根本问题。其在经济上的重要具体表现出为效率,与此同时也应兼顾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具体表现出效率与公平的统筹。而我们国家的立法倾向保卫主播者的权利,可能是受制于实际中行政管理为主,市场竞争作用薄弱等现实情况的影响。笔者以为在我们国家
3、日渐开放的文化市场进程中,法定许可制度应考虑将转播纳入华而不实。 三、着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 (一)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之比拟 美国1976年的(着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五种强迫许可的情形,修正后将法定许可概念引入华而不实,把先前的有线转播、录音作品和制品的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修改成法定许可制度,并增加了以私人家庭为受众,超级台和联网台的转播的法定许可、某些录音制品的临时复制以及在原市场范围内的卫星转播的规定。而我们国家立法上规定了比拟广的范围,而在作品类别方面没有太多的限制性规定。 (二)中美法定许可适用范围比拟之借鉴 在着作权法定许可适用范围上,中国相比美国较为广泛。该做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4、,但不利于保卫着作权人的权利。因而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中事先声明这一保障措施弥补了该立法范围广泛的缺乏,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许可,进而保卫了权利人的利益。 四、法定许可中着作权人的声明保存权 (一)中美着作权人的声明保存权之比拟 中国着作权法中规定中存在着作权人的事先声明保存这一排除法定许可的保障措施,而美国则无此规定。这具体表现出了美国愈加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卫,而中国则侧重保卫个人利益。但中国的这一做法不利于解决与一些重大公共利益的问题,并可能滋生着作权人滥用权利的情况。 (二)中美着作权人的声明保存权比拟之借鉴 法定许可使用的声明保存权是着作权人根据自个的意思表示排除别人对自个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5、但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许可使用的行使时间,其所称的 事先声明、刊登后声明 是模糊不清的。笔者以为,对该期限应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与细化,进而加强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事务中纠纷。 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排除了着作权人的声明权是声明权例外的两种情形。美国着作权法中是不允许着作权人声明保存的。笔者以为,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应排除着作权人的声明保存权。着作权人的声明权助于缓和着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双方利益关系。着作权人声明权的存在并不会有损于公众对信息的知情与获取。 五、着作权法定许可使用费制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