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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逻辑视角下的律师论辩要求分析,法律逻辑论文内容摘要: 律师论辩方式方法的正确与否和律师的法律逻辑思维有很大的关系, 律师正确的论辩对诉讼结果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把握正确的论辩方式方法对律师的法律逻辑思维有严格的要求, 本文从认识概念、判定、推理、论证等方面对律师应用法律逻辑进行论辩的要求做了阐释。 本文关键词语: 逻辑思维; 律师论辩; 前言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推理的逻辑, 是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将一般法律规范适用到详细案件中的一门技术及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与不正当的经过, 法律逻辑不仅关注逻辑形式, 还关注思维内容, 是一种从形式到内容的逻辑, 法律操作者 (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从
2、事法律工作和法律相关工作的人) 在衡量利益、判定价值后对法律所进行的推理。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 或者受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 出庭辩护的法务人员, 其职业特征就是论辩, 而论辩就要求律师具有逻辑思维能力, 逻辑思维作为律师论辩的基础, 直接具体表现出律师论辩结果的好坏。逻辑思维运用娴熟的律师在论辩中往往能够有清楚明晰的论辩思路, 从始至终处于主动位置, 掌控论辩结果, 逻辑思维运用陌生的律师在论辩中经常会少言寡语, 在论辩中处于劣势, 做对论辩结果不利的表现。 律师所应有的逻辑思维能力, 是以上述法律逻辑那样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判定为前提, 据以此, 这篇文章将从律师在法庭论辩中
3、怎样运用逻辑思维才会掌控论辩结果为角度, 来完成本学期法律逻辑学的学期论文, 从中列举出律师论辩应正确把握法律概念, 确定论辩重点;判定对方证据真伪及对抗指证的真伪;善用推理;把握论证规则。 一、正确把握法律概念 概念用来解释特有属性, 用语词和词组来表示, 概念时判定的前提, 但一个概念能够用多个语词来表示, 一个语词可以以表示出多个概念, 他们并非是逐一对应, 法律概念也是如此, 但法律概念因其客观性和规定性, 要求在理解法律概念是不能有偏颇, 不能对法律概念做任意的解释, 应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解读。运用词语表示出法律师, 不能用法律规范之外的词语表示出法律。这就要求律师在论辩时要精到准确的
4、理解法律概念, 不能任意理解, 否则将会对论辩无从立论或者是做出错误的论辩, 导致论辩从开场就失败。在表示出法律行为的时候不能够用任意的词语来表示出, 否则将会出现词不达意的效果。 正确把握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才能正确理解法律概念。在表示出自个观点时要做到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 定义项不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项不用否认的方式去表示, 定义项必须是清楚的客观的科学的现象。律师在正确理解法律概念之后才能确保所表示出辩词不会被击穿, 戳漏, 在表示出论点时要确保自个所表述定义的各子项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 二、把握判定类型 判定是对客观事务的情况进行断定的思维形式, 判定有真有假, 根
5、据推力进行, 同一个判定能够用不同的语句表示出, 同一个语句可以以表示出不同判定, 律师在论辩经过中, 判定对方的指证时要注意对方所表示出的判定是何种类型, 以便在论辩经过中理解对方判定的类型并能向对方表述严谨的判定。 某一类情形中全部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与某一类情形中都不具有的某种性质的判定之间具有不能同真能够同假的关系, 这两种判定之间能够由真推假, 不可由假推真。某一类情形中有些情形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与某一类情形中有些情形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 具有可同真不同假的关系, 这两种判定能够由假推真。某一个别情形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和某一个别情形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具有可由真推假有, 由假推真的
6、关系, 同样具有此种关系的判定类型还有某一类情形中全部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与某一类情形中有些情形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和某一类情形中都不具有的某种性质的判定一类情形中有些情形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某一类情形中全部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与某一类情形中有些情形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和某一类情形中都不具有的某种性质的判定与某一类情形中有些情形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定, 也是具有由真推假, 由假推真的判定。 三、熟知推理规则 擅于运用推理是律师在论辩的经过中保持严密逻辑的前提。推理是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经知道的判定推出新的判定的思维形式, 是由前提加上结论加上推倒关系构成, 是律师保持论辩清楚明晰严密的必能技, 推理的
7、方式方法有很多种, 善用这些推理的方式方法会使律师在论辩经过中显得轻而易举。 根据前提对结论的支持程度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 前者的特征是前提假如是真的, 结果必然是真的, 后者的特征是前提不一定是真的, 但结论一定是真的。根据推理的方向, 又能够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表现分别为由一般情况推出特出情况, 特殊情况推出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推出特殊情况。演绎推理通常具有两个前提, 归纳推理通常有多个前提, 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一样。根据前提能否是真实的, 又能够把推理分为证明性推理和非证明性推理。演义推理的大前提由归纳推理得来, 归纳推理的结论根据演绎推理为指导, 其结
8、论正确与否通过演义推理来验证。但这三种推理的思维进程不同, 对前提的数量要求也不同, 前提和结论的联络方式也不同。 演绎推理包括三段论推理、复合推理和假言推理和二难推理。三段论推理是借助两个性质命题中所共同包含的词项为媒介, 从两个作为前提的性质判定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定作为结论的推理, 三段论推理中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构成, 包括大项, 中项, 小项。大项在结论中做谓项, 中项是媒介, 小项出如今小前提中。三段论推理成立的条件要遵循一定的要求, 否则就不能成立, 三段论推理成立要求中项在大小前体中是同一个概念;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项或这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 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两个
9、否认判定作前提不能得出结论;假如前提中有一个否认判定, 结论也必然能否定判定;假如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特称判定, 则不能得出结论;假如前提中有一个特称判定, 结论也必定是特称判定。复合推理是前提或结论中包含复合推理的一种推理形式, 又包括连言推力推理和选言推理。连言推理是用判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事物的推理, 假如一个连言判定为真实, 当且仅当该连言判定中的各连言肢判定都为真实。熟知连言判定有助于律师分析法律法规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有把握, 使论辩论点确立在一个正确的基础上。选言判定使一个事物存在若干可能性对象的前提下通过否认或肯定华而不实一种或几种对象为真, 进而肯定或否认剩下的
10、对象为真实或不真实。律师在论辩经过中在运用选言推理时要注意应当尽可能的穷尽所有选言肢, 并要注意区分相容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假言推理以假言判定做为大前提, 通过肯定或者否认该假言判定的前件或后件得出相应的推理。二难推理在律师的论辩中用来驳斥对方的观点显的极为显赫, 它的结论会使对方陷入两难的境地。这个由两个假言判定和一个选言判定构成的推理在运用的时候要注意形式上的正确性以及推理前提有无瑕疵, 否则将不能成立。 归纳推理是由特殊情况推出一般情况的推理, 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也不超出前提的范围。律师论辩的经过中假如使用归纳推理应该注意完全归纳推理要穷尽各个对象, 结论才有必然性。不完全归纳推理只列
11、举考察部分对象, 结论只具有或然性。 类比推理是一种由特殊情况到特殊情况的推理, 根据一些在某些方面有一样之处的对象, 推出他们在另一方面的一样之处。熟悉类比推理有助于律师在准备辩词时能够检索出一样论点论辩形式, 并通过映射和归纳的方式方法归纳出辩词论点的制胜处。 四、论证规则 律师在论辩时应注意法律逻辑中论证的规则, 要遵循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同一律是在同一个思维经过中, 任何一个思想都要和它本身保持统一, 保持内容上确实定性。要求在概念的运用上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 前后一致, 在判定是要求对事物的判定必须前后一致, 不能时而肯定判定, 时而否认判定, 时而全程判定,
12、 时而特称判定。违背这个规则就会出现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的错误, 终将导致论辩无效并失去与对方论点的对抗性。 矛盾律是同一个思维经过中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在统一思维经过中, 对同一个思维对象不能用同时具有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的概念来表述和指称;在判定时, 对同一个事物的对象不能做真实和虚假两种判定;论证经过中互相排挤的两种思想和观点不能同时成认和肯定。违背了这个规则, 律师在辩论经过中可能就会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定。 排中律是任何思想或反映某客观对象或不反映某客观对象, 任何思想或是真实的或是虚假的, 在同一个思维经过中, 两个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以为他们是假的, 必须作出认定一个为真实的
13、判定, 在运用概念上, 不能在统一领域中的某事物或用特定概念的肯定形式或否认形式来表述。不遵守排中律, 律师在论辩的经过中会范模棱两可的错误, 论辩中的观点会不明确。 充足理由律是任何一个思想观点论断要被确定为真实的, 必需要有真实而充分的理由为根据。假如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论据是真实的, 论辩的理由和结论之间就没有关系, 或者是进入了无限的循环论证中。律师的论辩将会变得没有意义。 五、结束语 律师在论辩时只要找准论点, 寻找论据支撑论点, 运用合理的论证方式来证明论据和论点之间的联络, 才能够证明自个的论点并反驳对方的论点。论辩经过中不能转移论点, 要时刻明确论点。寻找支撑论点的论据必须是证明为真实的判定, 论据的真实性不能通过借助论点来证明, 论据不能偏离论点。论辩的方式要遵循推理的规则, 从论据中能够正确的推出论点, 论据论点间有明确的相关性, 论据证明论点的证明力应充分有力。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万小丽.律师逻辑论辩的四要素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2018, (2) :25-31. 2张晓芒.余奎.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理性J.政法论丛, 2001, (1) :3-11. 3王书堂.二难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政法学报, 1994, (6) :34-46. 4罗兴平.张其鸾.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推理解析J.中国音乐, 1995, (1)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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