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入罪的法理分析,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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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考试作弊入罪的法理分析,刑法论文【题目】 【引言 幅论证了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法益损害性及所引起的刑法失范问题,在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法益的选择,还必须注意两个问题:1法益的选择与认定必须符合一国的实际情况,要根据本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确定法益的范围,值得保卫的一定要保卫,不值得保卫的必须排除出去;27 笔者以为前文所述的应然法益一直是我们国家所保卫的重点,符合社会的普遍等待,而且从古代法律中可见一斑,符合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因此是值得保卫的利益。详细能否符合我们国家文化传统将在第三章二节作重点阐述;2保卫该法益也要符合经济性原则,假如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刑法则不宜参与该领域
2、,以免浪费国家刑罚资源。经济性原则是指以最小的刑法成本投入而获得最大的刑法效益,出于刑罚资源的有限性,刑法必须集中气力打击那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反社会行为。本文的组织考试舞弊行为是一个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反社会行为,启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将对组织考试舞弊者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进而有助于净化考试风气,构成诚信考试的良好气氛。假如能起到这样宏大的预防效果,笔者以为保卫该法益是完全符合经济性原则的。 3.1.3 现有的非刑罚措施不能有效保卫该法益。 上文通过分析得出,保卫该法益显得非常重要,然而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考察以及对考试风气的审视,我们不免会感到遗憾,由于考试舞弊之风并没有消减反而愈演愈
3、烈,最近几年更是向组织化、集团化、产业化发展,严重毁坏我们国家的考试制度,考试公平遭到质疑,能够充分讲明我们国家现有的非刑罚手段不能有效保卫本论文所讨论的法益,此时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应该及时参与该行为,而且这种参与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以本部分内容还牵涉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讨论,首先必须解释何为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理惩罚范围与处理惩罚程度即但凡适用其他法律手段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卫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但凡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卫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式方法。28 该原则要求,只要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法律
4、手段能够有效规制某种危害社会行为时,刑法就不宜参与,而且应当表现出对该行为一定的社会宽容。然而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已超出社会容忍度,为了实现对该法益的最大保障,必须启动刑罚措施,以遏制这股舞弊之风肆意蔓延。 3.2 刑法参与的可行性分析。 上文通过分析以为刑法有参与的必要性,但是详细怎么参与,需要符合什么原则和标准是下文主要讨论的内容,也即刑法参与的可行性分析。 3.2.1 符合刑法参与的相当性。 针对反社会行为适用刑罚能否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健全公民的一般通念是认定犯罪的关键条件。刑法参与的相当性是指对于反社会行为的犯罪认定必须进行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评价,只要大多数身心健全的公民以为某一反社会
5、行为需要刑法参与时,刑法才能够参与。之所以社会上大多数正常的人的主流观念对于犯罪确实定特别重要,主要是由于: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犯罪被人们以为是违背社会认同的价值体系,因而对其进行处理惩罚是正义的;29 从另一角度来看,假如符合社会的普遍等待,刑法参与该行为时较易获得民意支持,进而起到良好的社会预防效果。将该理论运用到本文中,笔者以为组织考试舞弊行为是一项法益损害性极大的反社会行为,人们对该行为深恶痛绝,人们希望国家出重拳打击该行为,以保障考生的公平竞争权。近年来曝光的考试舞弊案大都是由民众举报才得以侦破的,这表示清楚大部分民众对舞弊行为是相当痛恨的,所以将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入罪化处理是符合社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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