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甲午海战前后中国军事法变革情况,军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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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比甲午海战前后中国军事法变革情况,军事法论文晚清军事法转型,对当时的军事建设产生了深入影响。对此,学界研究甚少。研究晚清军事法转型,对于研究晚清军事历史,分析晚清军事建设发展缓慢的原因,总结其经历体验教训,极有意义。本文拟从晚清军事法转型的状况,对甲午战争的影响及军事法转型缓慢原因三方面,对晚清军事法转型作一深切进入讨论。 一、甲午战争前中国军事法转型进展状况 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列强的炮火轰开了中国的大门,身为封疆大吏的李鸿章惊呼此乃 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中国在逐步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同时,西方的军事法律思想也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面对西方的欺侮,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学
2、习西方不仅要引进坚船利炮,而且还要学习西方的先进制度,由此掀起了一场 师夷长技以制夷 的洋务运动,长技主要指军事方面: 一曰战舰,一曰火器,一曰养兵练兵之法。 洋务派自信地以为, 若火器与西洋相埒,平中国有余,敌外国亦无缺乏 ,并在引进西方先进武器的同时,开场了军事法改革,中国军事法由此开场向近代转型,所获得的进展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 一兵制改革的进步。清朝的,不管是八旗还是绿营,实行的都是 世兵制 ,父子相承,当兵为业。此制度在清朝统治中原经过中发挥了宏大作用。但到清末,八旗和绿营内部腐化现象日渐严重,官兵素质低下战斗力损耗殆尽,世兵制的弊端愈发凸显。近代中国兵制的转型,发轫于年湘军的兴
3、起。在曾国藩的创制下,变实行了两百多年的绿营制为勇营制,曾国藩亲身带人到乡村去招募,对官兵的招募、选拔、营制营规、薪饷发放、训练制度和武器配备等进行了极大改良,调动了官兵的积极性,提高了的战斗力。继湘军之后,李鸿章开创建立了淮军。正如李鸿章所言: 湘淮营制,同一家法 。淮军较之于湘军更为先进的是已开场装备洋枪洋炮,并采用西式操练方式方法。 湘军、淮军属于临时组建的勇营,并未列入经制兵序列。清的绿营在镇压太平军时节节败退,湘军、淮军成为镇压的主要气力,其实力的崛起开启了兵为将有的先例,对产生了威胁。于是清在抑制勇营的同时又开场整顿绿营,名为 练军 ,并认识到 练兵为长远计,用勇不如用兵 ,主张裁
4、汰勇营。后经推敲,清廷决定保存部分勇营,驻防各战略要地,改称 防军 。因而,甲午战争前夕,清朝陆军主要由绿营改制的练军和由湘淮军改名的防军组成,其战斗力相比绿营有了很大提高。晚清还开场了中国近代海军的组建。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和中法战争之后,清终于痛下决心,将 精练海军 作为 第一要务 ,决心开创建立近代海军。 年月日,清发出加强海防上谕,任命李鸿章、沈葆桢分别为北洋大臣和南洋大臣,后来决定北洋先成一军,由清每年投入万两白银进行海防建设。在筹建北洋海军的同时,李鸿章即着手制定海军章程,确定了 拟参酌中心,画一规制 的指导思想,并于年月在海军衙门的主持下制订公布。章程中 大半采用英制。其气力未到之处
5、,或参仿德国初式,或仍遵中国旧例。 (北洋海军章程的制定,使中国海军的建制、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有章可循,标志着北洋海军的建立。(北洋海军章程共十四款,即:船制、官制、生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水师后路各局等,内容细致完备。章程对各类战船编制体制作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是中国海军根据舰船性能进行编组的开端。在官制方面,不仅设立了较明确的等级制度,而且对军官的选拔、晋升、服役年限等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军官应受过专业训练,从海军学堂毕业生中选拔;军官服役有一定的时间和年龄限制;军官晋升要考核业绩,依次序进行。章程对海军学生的选拔考试方式方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6、这些规定,使北洋海军官兵的选拔招募,打破了绿营因袭了几百年的世兵制,是制度上的革新。 二军事训练法的丰富。 李鸿章以西法治淮军,以购买外国枪炮为先。 引进近代化武器,必然导致军制的近代化,学习当代军事操练和战法。 淮军本仿湘军以兴,未一年尽改旧制,更仿夷军,后之湘军又更效之。 李鸿章对使用先进武器高度重视,从年起开场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旧式兵器改为新式兵器,先后设立洋枪队和炮队。淮军采用西式军事训练方式方法,包括教授新兵新武器的使用,实行西方的操练规则,甚至连操练的口号也模拟洋人。这种纯用西方规矩的训练在当时被称为 洋操 。李鸿章还专门从英、法、德等国聘请教官来华督练。但由于对军事训练的组织施行、
7、考核评定、训练的保障和赏罚制度均未加重视,造成淮军军事法改革的失败。 为培养一批把握西方先进武器装备操作的军事人才,在洋务派官员的主持下,各地设立了新式军事学校,包括福州船政学堂、北洋水师学堂、天津武备学堂等,并制订了学堂章程,依章培训人才。除此之外,清还派遣海军留学生到欧洲学习,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留学章程,如订于年的(学生出洋章程,对学习项目、薪费、路费等均有规定,对提高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人才后来成为甲午战争中清军的中坚气力。 海军训练方面,根据(北洋海军章程的规定,舰队日常训练分为小操、大操、会操、会哨、合操、操巡、校阅七类。各级人员的任用,也皆以技艺为本,遇有缺额或升迁,都以公
8、开考试作为甄选的标准 。十分是在总查英国人琅威理 的严格要求下,获得了较为明显的训练效果。 清廷年还公布(海军大阅章程,根据清末海军几个不同的系统和基地,分为(北洋海军大阅章程、(旅顺海防大阅章程、(大连湾海防大阅章程、(烟台海防大阅章程,对海军会操的组织时间、行海信号、考核检查等都做了进一步规范。除此之外,还公布了(轮船训练章程十二条等专门训练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军事训练法的内容。北洋海军的各项军事训练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 三待遇法的改良。古代中国,官长殴打兵士、克扣兵士军饷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兵士伤亡,得不到应有的抚恤;复员,生活没有保障。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自由、平等学讲从西方传入中国,国人逐
9、步产生权利观念,法制变革经过中也遵循了权利与义务平衡、自由与秩序并重的原则。军事法一方面要求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以报效国家为己任,以战死疆场为荣耀;另一方面,也开场规定享有的各种权利,诸如日常衣食、军饷津贴、奖赏抚恤等。 绿营士气低下、战斗力差的原因之一是兵饷太低。平常月饷为马兵两,战兵两钱,守兵两,根本不够口之家食用,而湘军兵士平均每月饷银两,官员的薪水更高层次,解除了官兵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参军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湘淮军还有较为完善的抚恤制度,如(晓喻新募乡勇规定: 打仗阵亡者,颁给死亡抚恤金银五十两,烧埋银十两。 除此之外,还规定根据伤残的程度给受伤的兵士发放赏银,同时对诈伤冒功者规定了严
10、厉的惩罚措施。 海军的待遇更为优厚。如(北洋海军章程列有俸饷、恤赏二章,华而不实兵匠等每月饷银至两,水手、练勇等每月两上下。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海军薪饷算是比拟高的,饷银发放方式方法也与过去不同,由洋教习与中国军官当场发给现洋,而不是单纯由指挥官发放,克制了军官克扣兵士饷银的现象。调动了官兵的积极性。(北洋海军章程固然也有恤赏的相关规定,但极为简单,仅仅规定员弁遇有病故或阵亡,给予赏恤,没有明细规定。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才接受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的建议,匆匆补订(海军赏恤章程。规定: 其有奋勇立功、捐躯死事者,应优于赏恤,以昭鼓励。 其阵亡各员、副将、参将、游击给恤银六百两;都司、守备四百两;
11、千总、把总、外委及管驾、管轮教习、炮目等二百两,受伤者根据官阶减半给予养伤之费。 瑏瑢 同时,还对匠役兵勇阵亡或受伤应得的恤赏,根据等级和受伤程度,分别做出了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对进一步鼓励官战士气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四军事刑法的发展。湘军和淮军的军事刑法散见于营规等文件中。如关于赌博罪,规定: 凡打牌押宝等事,既耗钱财又耗精神,一概禁革 。奸淫罪规定,奸淫分为和奸与强奸。和奸者,呵斥并革职;强奸者,斩决。克扣军饷罪规定,克扣军饷,以保私囊,轻者革职,重者斩首。结盟拜会罪规定,兵勇互相结盟,成立组织,哥们义气应当讲究,但结拜哥老会、传习 不正当思想教育 者斩首。(北洋海军章程中关于军事刑法的规定
12、主要在 军规 款中,针对酗酒、聚赌、损坏器械军火等稍微违法行为和对较低级别军官的违背军令等,赋予了军事指挥官一定的权利,以惩治罪行较轻的违背军律行为。另外,第条针对临阵脱逃者,赋予了指挥官 斩立决 之权利,其余较为严重的军事刑罚则由提督援引(大清会典所载(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 针对甲午战争中出现的一些消极作战现象,清进一步修正刑法。年月日,清廷谕令: 倘遇敌船猝至,有畏缩退避情事,定按军法从事,绝不姑宽 。年月,大东沟海战中, 继远 号管带方伯谦因 首先逃走,致将船伍牵乱,实属临阵退缩 瑏瑶 而被杀。方伯谦能否该杀一度成为史界争论的焦点。根据(北洋海军章程的规定,北洋海军刑罚权集中于提督一
13、人之手,但对高级官员来讲,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清廷,即最高统治者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在主观认定上,容易导致不公之处,或者令人产生不公正的疑虑,另外当时也没有军事法庭,难以服人心。黄海海战遭重挫之后,清于年月日发布(海军惩劝章程,华而不实规定: 拟嗣后海军各舰遇敌退缩即以军法从事 。由此可见,北洋海军刑法越来越严厉。 二、中国近代军事法转型对甲午战争的影响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一个具有历史必然性的渐进发展经过。中国军事法的发展,与整个中国法律一样,经历了一个从古代到近代再到当代的转型经过。固然甲午战争前中国近代军事法转型获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缺乏之处,对甲午战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军
14、事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法纪混乱。近代中华法系的特征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军事法与普通法也没有明确的界线,军事法大部分被包括在国家普通法之中,未制订专门的军事法典,单行的军事法规也不多。纪律的维系更多地依靠各自行颁发的各类规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法条杂陈,新旧混杂,让人无从细晓。 就以参加甲午海战的北洋海军刑法为例。刑事法律,在军事法律中历来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海军固然作为一个近代新近产生的独立军种,在规章制度方面有很多十分的地方,但在刑事法律领域首先遵照执行的还是统一的(大清律例 刑律、(大清律例 兵律、(兵部处分则例、(大清现行刑律等有关军事和的犯罪的刑事法规。其次,晚清海军针对建设和作战的需要
15、,制定了一些专门的带有刑事法性质的规章规定。(北洋海军章程 军规 规定: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月;临阵逃亡者,斩立决。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等件,由提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如系疏懈不慎,分别轻重,罚令赔偿。倘系有意损坏,按行军例从重治罪。凡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照以上所拟各条惩治外,其余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会典所载雍正元年(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并先恭录通行各船,一体懔遵。(内外洋水师章程中规定: 如行船遇盗,托故畏葸不上前者,收队后查明何哨员弁,重则军棍八十,摘去顶戴;轻则军棍四十,倘敢妄拿民船利其货物,根据军法斩首号令。 瑏瑦(海军惩劝章程中规定:
16、海军各船遇敌退缩则以军法从事。倘敢临阵擅闻离部位,船被沉焚,即死亦不准邀议恤之恩,其遇救得生,仍当治以应得之罪。 瑏瑧能够看出,由于晚清军事法产生于整个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早期,很多方面仍然是沿袭传统的法律习惯。海军刑事法律充分具体表现出出这一特点,它没有建立严格的罪名体系,所规定的刑罚还是封建制的刑罚方式,西方先进刑罚方式丝毫不见踪影。另外,北洋海军的刑事法律规范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缺乏统一的形式,效力等级不明确,且有冲突的嫌疑。多个规章对类似行为处理惩罚的规定大相径庭,难以确保海员的遵守,不利于战斗力的培养。方伯谦案的争议也来源于此。而刑事法律所要求的严谨和科学,在这样的法律形式中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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