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消费者行为心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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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视角下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消费者行为心理学论文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中的主体,它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走势与最终发展。但是近年来, 宰客 ,强行购物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禁暴露出我们国家旅游业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与缺乏。而消费者权益民法保卫法是与旅游经济发展互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固然在前期它有效的规范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部法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代的旅游经济,因而,要对当下我们国家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卫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办法。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概述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旅游消费是指在经济发展到达一定水平后人们因闲暇时间增加而产生的除开基本
2、生活需要的更高层次层次需要。而旅游消费者权益则是指旅游者在消费时依法可享用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卫。当然,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权益中的核心,从法律角度出发,旅游消费者权利就是旅游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详细化,同时,它也是国家基给予旅游消费者的进行保卫的表现。详细来讲,旅游消费者权益就是从法律规定出发,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口头上或合同上达成的约定,消费者享有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特征 旅游消费者权益包括三方面的特征,概括为多样性、时限性、双重性。 首先,就多样性来讲,旅游消费者不同于普通的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时,旅游消费者不仅具有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获得知识权,获
3、得尊重权等基本的权利,还能享受旅游自由权,获得医疗救助权,景观观看权等由旅游带来的一系列权利。 其次,就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时限性来讲,旅游权利只要在自然人进行旅游活动时才能具备或获得,而旅游活动一旦终止,那么旅游消费者权益也将不复存在。而旅途消费者权益的时限性决定了其是与旅游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上的主体严密联络起来的。 最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双重性讲明了旅游消费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在旅游消费中不仅包括了普通的物质层面的消费,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消费。而在这两者消费中愈加注重精神层面的消费,也就是讲旅游消费者愈加注重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心理上的享受。但是物质层面的消费权益与精神层面的消费权益共同构成了旅游
4、消费者权益的双重性。 二、当下我们国家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卫的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权利保卫稍显缺乏 对于如今的旅游消费者来讲,本身的很多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首先,就安全权来讲,很多饭店在向游客提供食物时为了进一步的降低自个的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将一些变质,甚至腐坏的食物掺杂在饭菜中去。 其次,旅游者的知情权往往遭到限制,比方很多旅游团用极低的价格甚至零团费来吸引旅游者参团,但是在实际进行操作中却利用时间差迟迟不发团,或者在发团后承诺的酒店,观景地点完全不兑现。 最后,很多旅游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没有得到实现,在旅游途中,很多导游将游客带到相关的店内进行购物而且还对购物金额的下限有限制,这对
5、旅游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侵犯。 二旅游合同规定还不完善 旅游合同规定固然被很多学者以为是有名合同,但是旅游合同却迟迟没有被归入有名合同的范畴。这就使得旅游合同只能根据(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律来展开操作。很多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详细保卫与对商家的查处措施都没有详细写明,很多旅游经营者就钻华而不实的空子。同时,在旅游合同格式上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章程对其进行规范,这就使得很多的旅游合同中存在着很多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卫相背离的地方,比方变相的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合同的解释与解除由合同拟定者全权负责。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卫的法规缺乏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卫的法规缺乏表如今众多方面,首先,旅行社责任保
6、险制度不合理。责任表现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当投保人出现意外伤亡或者由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甚至死亡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来减少一定的损失。而旅游保险一般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签订有旅行社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一定的金额。但是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险并非属于同类保险的范畴,当旅游时旅行社非本身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或者伤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本身不负责任。这是属于旅行意外险的内容,但是旅游意外险往往需要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当遭碰到不不抗因素如地震,海啸等造成伤亡或损失时,旅游消费者是不能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情形不合理,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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