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履责问题与对策,可持续发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履责问题与对策,可持续发展论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生态文明建设中履责问题与对策,可持续发展论文摘 要: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五位一体 建设的总体布局,华而不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总布局中的基础,表示清楚了我们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作为国家机关的构成,对生态文明的建设负有重要责任,对于社会整体生态环境的建设,是的职能所在。但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经过中,逐步暴露出的职能缺失,行政人员生态意识淡薄等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原因并探究出强化责任的对策,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健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环境权 生态文明 职能 责任 一、生态文明与责任相关理论概述 1.生态文明的界定。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 五位一体 总布局的提出,生态文明建
2、设随之全面开展,那么对于生态文明内涵的界定就尤为重要。对于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的界定,始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995 年美国着名评论家罗伊 莫里森在(生态民主中提出了当代意义上的生态文明概念,以为其是工业文明后的新型文明形态。我们国家有学者以为生态文明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文明形态,意味着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到达了一个更高层次的文明程度。如今我们国家所积极提倡的生态文明是,人类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多重方面的建设所获得的精神世界成果与物质领域成果双重方面的总和。本文对于生态文明的界定为,针对人与自然的和平相处与发展形式展开研究的经过及在这一经过
3、中所获得的积极成果,则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指为促进生态文明更好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战略措施。 2.责任内涵的界定。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国家为社会主体提供服务,改善环境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作为公权利的行使者,同时也肩负着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任务。 首先,在生态文明建设经过中的身份有两个,一个是行政主体,另一个是机关法人。当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其行政职权,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其他社会主体积极介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时候,是作为行政主体出现,那么其应当承当的是行政责任。当作为一个单位,在生态文明这一建设经过中以身作则,规范本身的消费行为的时候,是作为机关法人出现,那么其应当承
4、当的是生态责任。本文以为,责任的内涵分为两个部分,即的行政责任与的生态责任。行政责任,指的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经过中,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促使各单位投入生态文明建设中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其所具有的法定责任。生态责任,指的是作为机关法人,调整本身行为与思想,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者所承当的义务。的两项责任,也是生态文明建设对其提出的内在要求。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责任存在的问题 1.职能缺失。正如上文所讲,在生态建设中因其本身性质,具有双重身份。应当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承当着生态责任。工作人员往往以为解决好已出现的环境生态问题,是自个正确行使职能的方式,而对将来即将可能出现的生态问题不去
5、加以重视,忽视自个在华而不实本应负担的义务,对怎样行使权利和怎样履行职能的错误认识,这是职能缺失的表现。 2.行政工作人员生态责任意识淡薄。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经过中,责任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的行政工作人员生态责任意识淡薄。大多数的行政工作人员一味地将生态责任归于企事业单位,同时以为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问题应当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但要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是无法独立完成的,是这一项战略部署的重要推动者与建设者。 3.监管机制的滞后性。当前我们国家各部门存在着行政工作各自为政的现象,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都一味地推给环保部门,其他部门并不对其进行负责。但从行政部门整体划分来看,各地
6、的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资金经费并缺乏以支撑其直接进行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等工作的开展。对于环境监管意识的淡薄,对于环境监管问题的责任划分不当,导致了生态事件的频发。同时,对于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宽松,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管技术较为落后,并不能及时发现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整体的监管机制的滞后,是在生态责任方面暴露的又一问题。 4.行政执法存在不当现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追逐 的增长值成为很多进行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一味地只注重经济效益,使得很多地方无视法律法规,不计后果地引入一些对生态环境毁坏较大的企业与项目。为企业打开了地方保卫伞,不去执行国家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使得立法的初
7、衷被落空。一方面其本身行政责任缺失,另一方面这种保卫主义无疑阻碍了环保部门对不法企业行为的管理。 三、责任存在问题的原因 1.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职能缺失,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能完全担负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当前关于生态环境保卫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还不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内容大多针对企业,而针对主体的规定还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这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职能的不明确,行政人员的生态责任意识较为淡薄。同时,在现有的环境保卫法律法规中,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低,再加上地方保卫主义严重,违法成本较低,没有将刑事责任引入现有的环境保卫法律中,造成了一系列执法困难的问题的产生。 2.行政人员考核标准的滞后。当前对于行政人员的年度政绩考核中, 增长率是其重要的参考标准。对于经济效益的重视,以其为考核标准,使得行政人员为了政绩会一味地追逐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文明的建设。考核体制中并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绩或者将生态保卫指标包含华而不实,考核标准不能与国家的战略部署与时俱进,考核标准的滞后性无疑会使的工作重心还是那样全部放在经济效益的增长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