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坎镇关于在农村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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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坎镇关于在农村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工实施方案东坎镇人民政府文件东政发201020号东坎镇关于在农村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浦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涉农市场为重点,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
2、的社会风尚,将农村集市打造成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亮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组织领导根据县工商局、县文明办、县食安办、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专门的创建办公室,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面上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部门负责同志为主要成员,负责和相应部门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文来件的交办。三、创建文明集市对象县内符合政府规划、具有固定场所、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完备市场业主管理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场。四、农村文明集市创建标准1.市场内有宣传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标语。市场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100
3、%,支持率达100%,参与率达100%。2.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有序,无占道经营、停车场车辆摆放整齐,进出有序。3.有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集市应急事件处理的预案和应急处置机构和人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4.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办理的各种证照,亮证、亮照经营,持证、持照率达100%。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照章缴费纳税,履行纳税义务。5.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购销货台账制度。市场业主应当建立快速检测室,定期对上市商品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4、台帐。6.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或者不准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商品,不得经销侵权及假冒商品。7.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等手段霸占经营场所,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物价,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8.市场内显著位置设有消费警示栏,及时公布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市场内显著位置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市场内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台,有投诉和纠纷调解记录。9.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上墙,严格依法履行入场资格审查、食品质量管理等责任义务,定期对场内出售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对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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