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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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推荐】保险合同范文锦集五篇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订合同能够享有一定的自在。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怎样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篇1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被人们叫了数十年的“临时工称谓,在本市将不复存在。10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得悉,日前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
2、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临时工带有歧视色彩“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跨越1年的季节性用工。而如今,在本市仍存在的“临时工却是指没有正式“调进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遭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存在,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也大量存在,致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旧用工形式并存的场面。“临时工概念早应不存在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施行,“临时工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步淡化。过去一些单位长期使用“临时工,有的劳动者因而成
3、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辈子。(劳动法)和20xx年本市制订出台的(劳动就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而,自建国后沿用了50多年的“临时工这一称呼,如今在本市应完全消失。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上保险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能够有所区别。即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
4、时工为借口,损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保险合同篇2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下面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_分公司(下面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断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
5、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断。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6、。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断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断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面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
7、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化。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
8、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篇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下面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下面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下面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9、会团体可以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四条保险期间本
10、合同的保险期间包含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当下面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半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
11、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半途不得更改。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存心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存心故意自伤身体;3存心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断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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