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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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白话文的我精心为您带来了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通用6篇),如果能帮助到您,我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收费管理制度 篇一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
2、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xx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
3、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
4、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
5、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
6、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收费管理制度 篇二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威海市物价局、教育局等有关
7、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费: 一、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凡有学籍的学生必须交费上学。 三、收费必须实行“一证、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一证”即学校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凭证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总务处依据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协同级部主任召开班主任会部署收费项目及金额,发放收费统计表。班主任填报班级收费情况明细表,经级部主任严格核实并签字后,交到财务。 五、学校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8、收费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准截留和挪用收费资金,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住宿费用于学生住宿有关的各项开支。 六、实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制度。减免比例比少于学生总数的15%,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建立档案,要按规定提取2%的助学金。学生减免必须实行先交费后减免。 收费管理制度 篇三 根据县文教体局、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各项收费,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县文教体局、县物价局文件通知的一费制执行。 二、班级收费只收班费,每名学生五元,不得超收或搭车收费。 三、各处室、年级组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向学生订购复习、辅导资料,收取资料费及其它费用,
9、若确实必须征订的资料、辅导材料和需收的有关费用,需经学校教务处审查、报请校委会批复,允许后方可收取。 四、对违犯学校规定,私自收费的人员,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校上报县局。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篇四 第1条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
10、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2、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第6条应收票据的保管。 1、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11、 3、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收费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全校各类收费由学校会计室归口管理,分管校长负责。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自主立项、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四、学校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防止乱收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12、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学校通过公示栏和校园网进行收费公示,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六、对服务性收费严格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及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制度。 七、坚持收费程序规范操作及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八、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由学校会计室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九、严格实行乱收费考核考评一票否决制度及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十、每学期组织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加强监督。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下
13、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如下 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14、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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