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模考模拟试题(全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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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重庆市 20232023 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年监理工程师之水利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模考模拟试题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全优)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某地方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 220 万 m3,单价为 12 元m3;砌石护坡 10 万 m3,单价 40元m3。合同规定:(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 20时按变更处理。(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 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 500
2、m3天。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事件引起停工:事件 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 10 月 3 日晚,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 10 月 8 日晚。事件 2:10 月 6 日至 10 月 15 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事件 3:10 月 28 日至 11 月 2 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 320 万 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 1 元m3;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 8000 元,人工费 7000 元。事件 4:在
3、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 4 万m3 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 5000 元。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 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 1km,运费增加 2 元m3。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 435m3天。【答案】问题 1:应批准工期延期 30 天。(1)因天气原因、移交场地延误等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应承担的停工责任)造成从 10 月 3 日晚至 10 月15 日施工暂停,工期延误 12 天。(2)由于料场变化,运输能力不足,影响砌石护坡工程延长工期:60000/435-6
4、0000/500=18 天。应批准工期延长:12+18=30(天)。问题 2:土方填筑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220(1+20)=264(万 m3)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20-264=56(万 m3)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26412+56(12+1)=3896(万元)问题 3: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二、某沿海城市实施海塘达标工程,通过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施工合同的签约进行协商。【事件】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需要由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的 10%提高到 15%。中标人只愿意提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的 10%额度提供履约担保
5、。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问题】1.从合同订立过程和产生的效力来看,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在该案例中具体是指哪些?2.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请说明理由。3.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招标人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请说明理由。4 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界限和增加幅度?请说明理由。【答案】问题 1: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问题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理由:招
6、标投标相关规定中明确,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而且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问题 3: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招标人不可据此取消其中标资格。理由: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了包括履约担保金额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是中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而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就是对这一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了,也就是合同成立了。问题 4: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界限和增加幅度。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但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7、的 10%。三、某供水工程采用 DN2400 球墨铸铁管,长约 33.4km,设计输水流量6.7m3/S,新建加压泵站 1 座。泵站选用 3 台单级双吸卧式离心泵机组,两用一备,单机流量 3.5m3/S。泵站主要构筑物包括泵站主副厂房、清污机、检修闸门、前池等。发包人与监理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事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 1:副总监理工程师完成了下列工作。(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2)审批深基坑开挖方案。(3)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4)审批分部工程和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5)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6)审
8、批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填筑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金属结构焊接试验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7)审批了承包人提交的桩基静载试验方案。(8)签发了基础处理变更的变更指示。(9)要求承包人撤换了不能胜任工作的测量技术人员。【答案】问题 1:不妥之处:事件 1 中(1)、(2)、(3)、(8)、(9)事件。理由:根据监理规范要求,(1)、(2)、(3)、(8)、(9)是不能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问题 2:不妥之处:事件 2 中(1)监理工程师签认了水泥进场使用。理由:根据监理规范,原来料应有厂家证明材料,并经检验合格才能进场使用。事件 2中(4)监理工程师就衬砌施工新设备发表了一篇论文。理由:
9、监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四、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渠道、泵站、水闸等。建设单位分别与 A 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 B 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与 C 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2019年 3 月开工,合同工期 18 个月。【事件】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 1:输水渠道 K1+100K1+600 段岩石渗透系数为 310-2cm/s,招标文件显示该段岩石渗透系数为 210-3cm/s,A 单位就排水工程量增加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建设单位回复:地质条件的变化是正常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事件 2:由于地方政府希望可以提前供水,因此建设单位提出将合同工期压缩至 1
10、2 个月。事件 3:施工中的碎石(碎石垫层、混凝土粗骨料等)由建设单位提供,2019 年 12 月,建设单位运至现场的一批碎石经检验不合格,由于市场碎石供应紧张,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可以将该批碎石用于工程。事件 4:设计单位 C 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泵站工程的水机、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需采购上海某水工机械厂家设备,理由是该厂家设备质量有保证。事件 5:设计文件中标明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 50 年。事件 6:施工单位 A 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将泵站工程的碎石桩基础工程分包给了 D 基础处理公司,由于 D 基础处理公司设备不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 E 基础处理公司。事件 7:2019 年 10
11、 月,由于泵站下部结构有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尚未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尚未进行签字确认,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了下一仓混凝土浇筑。【问题】1.指出事件 1事件 7 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事件 5 中,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 1:不妥之处如下。事件 1:建设单位回复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勘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事件 2: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事件 3: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碎石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
1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事件 4: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妥。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事件 5:无不妥之处。事件 6:D 基础处理公司将工程又分包给 E 基础处理公司不妥。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事件 7:上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直接进行下一仓混凝土浇筑不妥。理由: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问题 2: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处理方法如下:不再继续使用;用户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13、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问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法分包包括四种情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将主体工程分包;分包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五、某水电站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人 C 和 E 对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分别存在漏项,即各有一处单价和合价均未填写。经査其他投标人相应的最高报价分别是 5000 元和 8000 元。【事件】事件 1:投标人 c 和 E 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应当否决其投标。事件
14、2:向投标人 C 和 E 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补正,按重新填写补报后的投标总价,作为新的投标价进行评标。如投标人 C 或 E 中标,合同按补报后的投标价签约。事件 3:按不利于投标人 C 和 E 的竞标来处理。在原投标报价上分别再加 5000 元和 8000 元,作为新的投标价进行评标。如投标人 C 或 E 中标,合同按新的投标报价签约。事件4:对投标人 C 和 E 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漏项,不作处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按投标人 C 或 E 投标报价评标,如若中标,合同仍按其投标报价签约。【问题】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细微偏差指什么,如何处
15、理?2.事件 1?事件 4 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说明理由【答案】问题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问题 2:事件 1 中,否决投标的处理意见不正确。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6、。所以不能否决其投标。事件 2 中,按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总价进行评标及签约的意见不正确。理由:投标人 C 和 E 的漏项,是单价和合价均未填写,不属于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或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等可以澄清、补正投标总价的情况。事件 3 中,修改投标人 C 和 E 的原投标报价作为新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及签约是不正确的。理由:投标总价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事件 4 中,对投标人 C 和 E 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漏项,不作处理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根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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