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与工程管理(程信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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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管理法律制度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房地产开发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1.1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特点1.2 房地产开发的类型1.3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别1.4 房地产开发的条件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1.1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特点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为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是房地产开发的内容。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1.2
2、 房地产开发的类型 1、土地开发 2、房屋开发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力。房屋开发一般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住宅开发;第二层次为生产与经营性建筑物开发;第三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性建筑物的开发;第四层次为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开发。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1.3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
3、三款明确的定义: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概述 为此,两者是有区别的:其一,两者对主体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前者不一定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而后者就要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其二,活动范围不同。前者只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后者则不仅可以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同时可以进行营业执照允可范围内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销售。第一节
4、 房地产开发概述1.4 房地产开发的条件 1.1.开发主体合法;2.2.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3.3.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房地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
5、地使用权。但是,因不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l2.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种类l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2.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种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一般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
6、征。依据公司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其种类有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三种类型。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一)设立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3 3、注册资本100万以上(50010000万);4 4、有4 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7、、程序 (二)设立的程序 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 1、营业执照复印件;2 2、企业章程;3 3、验资证明;4 4、企业法定代表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三节 建设工程管理3.1 前期管理3.2 建设管理3.3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3.4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第三节 建设工程管理3.1 前期管理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3)用地预审;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6)建设用地使用权;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1 前期管理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是项目拟建单位向国家
8、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项目建议书主要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以及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收费资金、基金等进行的自建项目)。它可以减少项目选择的盲目性,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前提。3.1 前期管理 2)可行性研究 大中型以及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3.1 前期管理 3)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颁布,修订)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
9、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五条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3.1 前期管理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3.1 前期管理 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
10、、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1 前期管理 6)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用地使用权证 划拨用地使用权证3.1 前期管理 7)建设工程规划许
11、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 建设管理 1)勘察设计管理;2)施工管理;3)监理管理。3.
12、2 建设管理 1)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3.2 建设管理 1)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管理2、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从业资格资质管理制度。行从业资格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其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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