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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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 发(1994)第 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 关部 委 卫生局(处),新 疆 生产 建 设兵 团 卫生局,部 直 属有 关 单 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医 疗 机构 基 本 标 准(试 行)卫生部 一九九 四年 九月二 日 附 件 医 疗机 构基本 标准(试行)本标 准 为 医 疗机 构 执 业 必须 达 到的 最低 标准,是 卫 生行政部 门核 发 医 疗机构 执 业 许 可证 的 依 据。少 数 地区 执
2、行 本 标 准确 是 有困 难 的,可由 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 生行 政 部门根 据 实 际 情况 调 整 某 些指标,作 为 地方标 准,报 卫生部 核准 备 案后施 行。尚 未 列入 本 标 准 的 医疗 机 构,可 按照 同类 医疗 机构基 本标 准执行。民 族 医医 院 基 本 标 准由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卫 生行政 部 门 制定。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医 院基本 标准 综 合医 院 中 医医 院 中 西医 结 合医院 民 族医 医 院 专 科医 院 口 腔医 院 肿 瘤医 院 儿 童医 院 精 神病 医 院 传 染病 医 院 心 血管 病 医院 血
3、液病 医 院 皮肤病医 院 整 形外 科 医院 美 容医 院 康 复医 院 疗 养院 第 二部 分 妇 幼保健 院基 本标准 一 级妇 幼 保健院 二 级妇 幼 保健院 三 级妇 幼 保健院 第 三部 分 乡(镇)、街道 卫生院 基本标 准 床 位总 数 在 19 张 以 下 的乡(镇)、街道 卫生 院 床 位总 数 20 至 99 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 四部 分 门 诊部基 本标 准 综 合门 诊 部 中 医门 诊 部 中 西医 结 合门诊 部 民 族医 门 诊部 专 科门 诊 部 普 通专 科 门诊部 口 腔门 诊 部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整 形外 科 门诊部 医 疗美 容
4、 门诊部 第 五部 分 诊 所、卫 生所(室)、医务室、中 小学卫 生保健 所、卫生站 基本 标准 诊 所、卫 生所(室)、医务室 中 医诊 所 中 西医 结 合诊所 口 腔诊 所 美 容整 形 外科诊 所 医 疗美 容 诊所 精 神卫 生 诊所 中 小学 卫 生保健 所 卫 生站 第 六部 分 村 卫生室(所)基本 标准 第 七部 分 专 科疾病 防治 院、所、站基 本标 准 口 腔病 防 治所 职 业病 防 治所 职 业病 防 治院 第 八部 分 急 救中心、站 基本标 准 急 救站 急 救中 心 第 九部 分 临 床检验 中心 基本标 准 市(地 级)临床 检 验 中 心 省 临床 检
5、验中心 部 临床 检 验中心 第 十部 分 护 理院、站基 本标准 护 理站 护 理院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 一部 分 医 院基本 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 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 张以上。综 合医 院 一 级综 合医院 一、床 位 住 院床 位 总数 20 至 99 张。二、科 室 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 保健 科;(二)医 技科室:至 少 设有 药 房、化验室、X 光 室、消毒供 应室。三、人 员:(一)每 床至少 配 备 0.7 名 卫 生技 术 人员;(二)至 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 和 相 应的 药剂、检验、放 射
6、等卫生 技术 人 员;(三)至 少有 1 名 具 有 主治 医 师以 上 职称 的医师。四、房 屋:每 床建 筑 面积不 少 于 45 平 方 米。五、设 备:(一)基 本设备:心 电图 机、洗胃 器 电 动吸引 器、呼吸 球 囊 妇 科检 查 床、冲 洗 车 气 管插 管、万能 手 术 床 必 要的 手 术器械、显 微 镜 离 心机、X 光 机 电 冰箱、药品柜 恒 温培 养 箱、高 压 灭 菌 设备 紫 外线 灯、洗衣 机 常 水、热 水、蒸 馏 水、净化 过 滤 系 统 (二)病 房每床 单 元 设 备:床 1 张 床 垫 1.2 条 被 子 1.2 条 褥 子 1.2 条 被 套 2
7、条 床 单 2 条 枕 芯 2 个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枕 套 4 个 床 头柜 1 个 暖 水瓶 1 个 面 盆 2 个 痰 盂或 痰 杯 1 个 病 员服 2 套(三)有与 开 展 的 诊疗 科 目 相 应的 其 他设 备。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护理 技 术操作 规程,并 成 册可 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 级 综合 医 院 一、床 位:住 院床 位 总数 100 张 至 499 张。二、科 室 设置:(一)临 床科室:至 少 设有 急 诊 科、内科、外科、妇 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
8、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 传染 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 科、血 库(可 与 检 验 科合 设)、理 疗科、消毒 供应 室、病案 室。三、人 员(一)每 床至少 配 备 0.88 名 卫生 技术 人员;(二)每 床至少 配 备 0.4 名 护 士;(三)至 少有 3 名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 室至 少 有 1 名 具有 主 治 医 师以 上 职称 的医 师。四、房 屋:(一)每 床建筑 面 积 不 少于 45
9、 平 方米;(二)病 房每床 净 使 用 面积 不 少 于 5 平方 米;(三)日 平均每 诊 人 次 占门 诊 建 筑 面积不 少于 3 平 方米。五、设 备:(一)基 本 设 备:给 氧装 置 呼 吸 机 电 动吸 引 器 自 动洗 胃 机 心 电图 机 心 脏 除颤 器 心 电监 护 仪 多 功能 抢 救 床 万 能手 术 床 无 影灯 麻 醉机 胃 镜 妇 科检 查床 冲 洗车 万 能产 床 产 程 监护 仪 婴 儿保 温 箱 裂 隙灯 牙 科治 疗 椅 涡 轮机 牙 钻机 银 汞 搅 拌机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显 微镜 电 冰 箱 恒 温箱 分 析 天 平 X 光机 离 心机
10、 钾 钠氯 分 析仪 尿分 析 仪 B 超 冷 冻 切片 机 石 蜡切 片 机 敷 料柜 洗 衣机 器 械 柜 紫 外线 灯 手 套 烘干 上 粉 机 蒸 馏器 高 压 灭 菌设 备 下 收下 送 密闭车 常 水、热 水、净 化 过滤 系统 冲 洗工 具 净 物 存放、消 毒 灭菌 密 闭柜 热 源监 测 设备(恒 温 箱、净 化 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 1 台外,其他与一级综 合医 院 相同;(三)有 与开展 的 诊 疗 科目 相 应 的 其他设 备。六、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护理 技 术操作 规 程,并成 册 可 用。七、
11、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 级 综合 医 院 一、床 位:住 院床 位 总数 500 张 以 上。二、科 室 设置:(一)临 床科室:至 少 设有 急 诊 科、内科、外科、妇 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 保健 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 科、输 血 科、核 医 学 科、理 疗 科(可 与 康 复 科 合 设)、消 毒 供 应室、病 案 室、营 养 部 和 相应 的 临 床 功能检 查室。三、人员:(一)每 床至少 配 备 1.03 名 卫生 技术 人员;(二)每 床至少 配 备
12、 0.4 名 护 士;(三)各 专业科 室 的 主 任应 具 有 副 主任医 师以上 职称;(四)临 床营养 师 不 少 于 2 人;(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 员总 数 的比例 不 低 于 1%。四、房 屋:(一)每 床建筑 面 积 不 少于 60 平 方米;(二)病 房每床 净 使 用 面积 不 少 于 6 平方 米;(三)日 平均每 门 诊 人 次占 门 诊 建 筑面积 不少于 4 平 方米。五、设 备:(一)基 本设备:给 氧装 置 呼 吸 机 电 动吸 引 器 自 动洗 胃 机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心 电图 机 心 脏 除颤 器 心 电监 护
13、 仪 多 功能 抢 救床 万 能手 术 床 无 影灯 麻 醉机 麻 醉 监 护仪 高 频电 刀 移 动 式 X 光 机 X 光机 B 超 多 普勒 成 像仪 动态 心 电 图 机 脑 电图 机 脑 血 流图 机 血 液透 析 器 肺 功能 仪 支 气管 镜 食 道 镜 胃 镜 十 二 指 肠 镜 乙 状结 肠 镜 结 肠镜 直 肠镜 腹 腔 镜 膀 胱镜 宫 腔 镜 妇 科检 查 床 产 程监 护 仪 万 能产 床 胎 儿 监护 仪 婴 儿保 温 箱 骨 科牵 引 床 裂 隙灯 牙 科 治 疗椅 涡 轮机 牙 钻 机 银 汞搅 拌 机 显 微镜 生 化分 析 仪 紫 外线 分 光 光 度计 酶
14、 标分 析 仪 尿 分析 仪 分 析天 平 细 胞 自动 筛 选 器 冲 洗车 电 冰 箱 恒 温箱 离 心机 敷料 柜 器 械柜 冷 冻 切 片机 石 蜡切片 机 高 压灭 菌 设 备 蒸 馏器 紫 外 线 灯 手 套烘 干 上粉机 洗 衣 机 冲 洗工 具 下 收 下送 密 闭 车 常 水、热 水、净 化 过 滤 系统 净物 存 放、消毒灭 菌密 闭柜 通 风降 温、烘干 设 备 热源 监 测设 备(恒 温箱、净化 台、干 燥箱)(二)病 房 每 床单 元 设 备;与 二 级综 合医 院相 同;(三)有 与 开 展的 诊 疗 科 目相 应 的其 他设 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
15、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护理 技 术操作 规 程,并成 册 可 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中 医医 院 中 医医 院 的门诊 中 医 药 治疗 率 不 低 于 85%,病 房中医 药治 疗 率 不低于 70%。一 级 中医 医 院 一、床 位:住 院床 位 总数 20 至 79 张。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科 室 设置:至 少设 有 三个中 医 一 级 临床 科 室 和 药房、化验室、X 光室。三、人 员:(一)每 床 至 少配 有 0.7 名 卫生 技 术人 员;(二)中 医 药 人员 占 医 药 人员 总 数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16、三)至 少 有 3 名 中 医师,1 名中 药士,4 名 护士及相 应的 放射、检 验人 员;(四)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主 治 医师 以 上职 称的中 医师。四、每 床 建 筑 面积 少 于 30 平方 米。五、设 备:(一)基 本 设 备:心 电图 机 洗 胃 机 呼 吸球 囊 吸 引 器 必 备手 术 刀包 显微 镜 离 心机 分 光 光 度计 中 药煎 药 设备 各类 针 具 紫 外线 杀 菌灯 妇科 检 查 台 给 氧装 置 X 光 机 针 麻仪 高 压 灭 菌设 备 电 冰箱 蒸 馏 水 装置 (二)病 房 每 床单 元 设 备:床 1 张 被 子 1.2 条 被 套 1.2
17、条 枕 头 2 条 床 头 2 个 床 关柜 1 个 床 垫 1.1 条 床 单 2 条 枕 套 4 个 病 员服 2 套(三)有 与开展 的 诊 疗 科目 相 应 的 其他设 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护理 技 术操作 规 程,并成 册 可 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 理部 门 确定。二 级 中医 医 院 一、床位:住 院床 位 总数 80 至 299 张。二、科 室 设置:(一)临 床 科 室:至 少 设 中 医 内 科、外 科 等 五 个 以 上 中 医 一 级 临床 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
18、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人 员:(一)每 床 至 少配 有 0.88 名卫 生技 术 人 员;(二)中 医 药 人员 占 医 药 人员 总 数的 比例 不低 于 60%;(三)至 少有 4 名 具有 主 治 医 师以 上职 称的 中医 师、1 名 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中 医师;(四)每 床 至 少配 备 0.3 名 护士。四、房 屋:每 床建 筑 面积不 少 于 35 平 方 米。五、设 备:(一)基 本设备:心 电图 机 自 动 洗胃 机 给 氧装 置 呼 吸 机 麻 醉机 电 针 仪 手 术器 械 手 术 床 酸
19、度计 分 析 天 平 钾 钠分 析 仪 培 养箱 电 冰箱 干 燥 箱 分 光光 度 计 X 光 机 纤 维胃 镜 结 肠 镜 妇 科检 查 台 蒸 馏水 器 高 压灭 菌 设备 中药 煎 药 设 备 电 动吸 引 器 显 微镜 心 脏除 颤 器 离 心机 各 类针 具 B 超 无 影灯 骨 科 牵 引床 尿 分析 仪 紫 外 线杀 菌 灯 洗 衣机(二)病 房每床 单 元 设 备:床 1 张 被 子 1.2 条 被 套 1.2 条 枕 头 2 条 床 头 2 个 床 头柜 1 个 床 垫 1.1 条 床 单 2 条 枕 套 4 个 病 员服 2 套(三)有 与 开 展的 诊 疗 科 目相 应
20、 的其 他设 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护理 技 术操作 规 程,并成 册 可 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 理部 门 确定。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级 中医 医 院 一、床 位:住 院床 位 总数 300 张 以 上。二、科 室 设置:(一)临 床科室:至 少 设有 急 诊 科、内科、外科、妇 产科、儿科、针 灸科、骨伤科、肛 肠 科、皮 肤 科、眼科、推拿 科、耳鼻喉 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 供应 室、营养 部 和 相 应的 临 床 功 能检查 室。三、人 员:(一
21、)每 床 至 少配 有 1.0 名 卫生 技 术人 员;(二)中 医 药 人员 占 医 药 人员 总 数的 比例 不低 于 60%;(三)临 床 科 室 主 任 必 须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中 医 师,至少 有 1 名具 有 副 主 任药 师 以 上 职称 的 中药 师和 相应 的检验、放射 等技术 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 员总 数 的比例 不 低 于 1%;(五)临 床营养 师 不 少 于 1 人;(六)每 床至少 配 有 0.3 名 护 士。四、房 屋:每 床建 筑 面积不 少 于 45 平 方 米。六、设 备:(一)
22、基 本 设 备:心 电图 机 自 动 洗胃 机 给 氧装 置 电 动 呼吸 机 多 功能 抢 救床 心电 监 护仪 无 影灯 麻 醉 机 麻 醉监 护 仪 手 术器 械 荧 光显 微 镜 尿 分析 仪 气 血分 析 仪 自 动生 化 分 析 仪 酶 标仪 电 冰 箱 离 心机 分 光 光 度计 超 净工 作 台 肺 功能 仪 X 光机 移 动式 X 光 机 膀 胱镜 纤 维 胃 镜 电 检眼 镜 裂 隙 灯 直 接喉 镜 动 态 心电 图 机 妇 科检 查 台 骨 科牵 引 机 石 腊切 片 机 冷 冻机 片 机 高 压灭 菌 设备 各尖 针 具 药 品柜 人 流 吸 引器 电 动吸 引 器
23、B 超 心 脏除 颤 器 纤 维结 肠 镜 万 能手 术 床 乙 状结 肠 镜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针 麻仪 鼻 咽 镜 血 球计 数 器 多 普勒 成 像 仪 钾 钠分 析 仪 牙 科综 合 治 疗 台 恒 温箱 紫 外 线 杀菌 灯 干 燥箱 电 针 仪 分 析天 平 中 药 煎药 设 备 洗 衣机(二)病 房每床 单 元 设 备:床 1 张 被 子 1.2 条 被 套 1.2 条 枕 头 2 条 床 头 2 个 床 头柜 1 个 床 垫 1.1 条 床 单 2 条 枕 套 4 个 病 员服 2 套(三)有 与开展 的 诊 疗 科目 相 应 的 其他设 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
24、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 护理 技 术操作 规 程,并成 册 可 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 理部 门 确定。二 级 中 西医 结合 医院 一、床 位:住 院床 位 总数 100 至 349 张。二、科 室 设置:(一)临 床 科 室:设 有 六 个以 上 中西 医结 合一 级 临 床科室;(二)医 技 科 室:至 少 设 有 药 剂 科、检 验 科、放 射 科、病 理 科、消 毒供 应 室;三、人 员:(一)每 床 至 少配 有 0.98 名卫 生技 术 人 员;(二)每 床 至 少配 有 0.35 名护 士;(三)中 西 医 结合 人 员
25、占 医药 护 技人 员总 数的 比例不 低于 50%;(四)至 少 有 1 名主 管 药 师 和 1 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 术人 员。四、房 屋:每 床建 筑 面积不 少 于 40 平 方 米。五、设 备:(一)本 设 备:心 电图 机 自 动 洗胃 机 呼 吸机 心 脏 除 颤器 万 能手 术 床 无 影灯 胃 肠减 压 器 万 能产 床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手 术器 械 各 类 针具 妇 科检 查 台 干 燥箱 电 针仪 涡 轮 机 高 压灭 菌 设备 紫外 线 杀 菌 灯 电 冰箱 离 心 机 显 微镜 分 光 光 度计 分 析天 平 尿 分 析仪 恒 温箱 酸 度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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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医疗机构 基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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