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厂隐患检查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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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纺织服装、服装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级隐患自查患自查标准标准级隐级隐患自查患自查标准标准级隐患级隐患级隐患自查级隐患自查自查标准自查标准标准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营业执照资质证照消防验收报告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 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消防验收报告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基础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机构或配理机构备专职或及人员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2、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法第 19 条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法第 4 条安全生建立、健全全安全生产责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产责任安全生产任制度或文件文件制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 5 条、第 17条、第 38 条、第 49 条;安全生产责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8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制覆盖企业所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责任人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第 5.2。2 条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基本要求生产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要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 5.4。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 条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
4、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主要负责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安全管理人员局令第 3 号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教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换岗的,离岗 6教育培训培训局令第 3 号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5、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 4 学时。(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人员培训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档案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
6、,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国家安监总局 44 号令第 25 条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安全生产法第 38 条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1 号令)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
7、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安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条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特种设机构和人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 10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条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
8、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备基础管理员管理制度管理制度33 条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责任制度5 条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练记录65 条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 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档案记录档案记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28 条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养并有记录27 条、第 31 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
9、人员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人员证件证件有效期内38 条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人员培训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 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应急救援预案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编制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应急预案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
10、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备案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应急救援组织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17 号令)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17 号令)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
11、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 5.8。2 条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 5.8.3 条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 5.8.1 条应急队伍应急保障应急物资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应急通信与信息职业卫生职业卫管理制度生基础或操作规管理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12、(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职业卫生管理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治法第 19 条,作业场所制度或操作规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程(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 11 条(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危害告知危害告知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
13、真实情况。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0 条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2 条生产布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生产布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防护设施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人防护用品治法第二十条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劳动防护用品(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
14、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劳动防护用品(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治法第二十条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 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制度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安全生产资金保
15、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安全生产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第 8 条;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16、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安全生产资金(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使用管理办法第 20 条(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
17、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特种作业人员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38 条证书锅炉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 条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27 条正确监视安全附件及安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全保护装置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27 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
18、7 条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符26 条运行情况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 条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处理27 条水处理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 条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特种作业人员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38 条人员证书应有使用登记证登记及检验标志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
19、条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27 条安全附件及安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全保护装置27 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 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运行状态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坏29 条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件程工业管道第 98、102条登记及检验标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志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16 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
20、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26 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26 条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99 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06 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 106 条运行情况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电梯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特种作业人员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38 条备作业人员证书登记及检验标应有使用登记证,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 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
21、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28 条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 条安全附件及安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全保护装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畅通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27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 条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38 条人员证书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 条起重机械一般安全要求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 28 条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应有日常
22、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27 条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特种作业人员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38 条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 条场(厂)内专用机动应有使用登记证车辆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设备设施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专用机械设备基本要求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设备管理条例第 24
23、条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设备防护要求成伤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安全技术规范第 2.3 条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1、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 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纺织机械
24、传动缝纫机的特殊要求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 毫米部位防护要求(GB4706.742004)的部位;3、工作中高温染色液飞溅,可能触及人通用机械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高于地面 0.7 米的操作平台;(一)设备在运转中要平稳;纺织机械设备(二)筒体、热交换器无变形、无裂纹、缝纫机的特殊要求无泄露;要求(GB4706.74-2004)(三)门盖开关要灵活,门封垫料完好无泄漏;(四)门盖与筒体的紧锁装置要完好可靠;(五)主泵密封良好无泄漏,运转平稳;(六)导布机构运转平稳;(一)联锁、自锁装置灵敏可靠,互不干纺织机械联锁扰,符合设计要求;缝纫机的特殊要求自锁装置(二)设有联锁装置
25、的门、盖、栏和杆都(GB4706。742004)应灵敏可靠,保证打开后及时切断电源;(一)在发生危险,不能及时通过控制开关停止设备运行,或在操作控制台不能观察全部控制状态时,应装设紧急停车装置;纺织机械紧停(二)需要安装紧急停车装置的设备,缝纫机的特殊要求装置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要有紧急停车装置,并便于操作,灵敏可(GB4706。74-2004)靠;(三)紧急停车装置应保证瞬间动作时,能终止设备一切运动,其开关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纺织机械噪声噪声指标应低于 85 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0 条(一)布局合理,布线整齐,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二)防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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