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行业管理]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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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金融保险)固定资産火灾固定资産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保险事务处理准则固定资産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壹条目的爲确保本企业各 X 公司固定资産安全,对於各项固定资産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産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第二条范围(壹)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産系指易引起灾害致於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産,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投保要件(壹)各 X 公司对於第二条所列固定资産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
2、损失危险者,得於呈准後不予投保。(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三)固定资産充爲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壹)申请部门:由固定资産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且会会计部门。(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壹)正式投保:固定资産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産时,对於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壹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後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後,转呈(总)经理核准後,壹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壹份送回固定资産管理部门,壹份送会计部门。会计
3、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産会安全工程师後,认爲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産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二)预约投保:1.各 X 公司认爲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且应於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 X 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 X 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後,通知所属 X 公司。2.机器进厂後,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後,壹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壹份汇送承保保险 X 公司,壹份自存。3.机器安装试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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